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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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是指外國公司依照我國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從事商事活動的附屬實體。
(1)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文件,經批准後,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2)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在中國境內指定負責該分支機構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並向該分支機構撥付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3)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其名稱中表明該外國公司的國籍及責任形式。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本機構中置備該外國公司章程。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程式[1]
一、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具體辦理程式
1、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目前受理申請的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提交文件
外國公司向我國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時,應當提交有關文件,主要包括所申請成立分支機構的外國公司的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還包括該外國公司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該外國公司法人代表簽署的分支機構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簡歷和身份證明、分支機構在我國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計劃書、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對於請求批准的議事記錄以及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3、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
對外國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批,屬於行政許可,主管機關應當在的規定期限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審批機關要依法審查外國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是否符合設立的條件。
4、領取營業執照
經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國公司應當持有關證件到中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營業執照。
二、其他涉及的部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屬於貿易商、製造廠商、貨運代理商,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批准;屬於金融業、保險業的,報請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屬於海運業、海運代理商的,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批准;屬於航空運輸業的,報請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准;其它行業,按照業務性質,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1)以外國公司的存在為前提,外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公司;
(2)須依照我國公司法律、法規設立;
(4)在中國境內設立和從事經營活動;
(5)沒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其名稱中要表明該外國公司的國籍及責任形式;
(6)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這是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最突出的特點;
外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外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經批准設立的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業務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外國公司撤銷其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時,必須依法清償債務,依照本法有關公司清算程式的規定進行清算。未清償債務之前,不得將其分支機構的財產移至中國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