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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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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Air insurance)

飛機保險(Air Insurance)

目錄

什麼是飛機保險

  飛機保險是指以飛機及其有關責任、利益為保險標的運輸工具保險

  早期,飛機保險又稱為航空保險,但隨著航空事業的發展,航空器的種類不斷出新,飛機保險與航空保險已不能作為一個險種稱謂,只能說飛機保險是航空保險中的一個分支。

  英國和美國在1914年至1918年期間首先開辦了飛機保險。因當時的飛機發動機易著火,所以最初的飛機保險單主要是承保火災造成的損失。

  中國的航空保險於1974年9月18日經國務院批准開辦,當時只對國際航線的班機和包機辦理機身險飛機旅客法定責任險飛機第三者責任險航空貨物法定責任險飛機戰爭、劫持險,後來擴大到國內航班。1986年國務院頒佈《關於通用航空管理的暫行規定》,要求經營通用航空業務的企業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機身險飛機第三者責任險

飛機保險的特點[1]

  (一)必須分保或共保

  飛機價值昂貴,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一架波音747-200型價值4000多萬美元,如今,一架波音747_400型飛機價值1.45億美元。一旦發生空難,標的損失及責任賠償總額高達數億美元,因此必須採取分保共保方式承保,轉嫁保險人的巨大風險,加強航空保險經營穩定性。

  (二)採用定值保險方式承保

  我國飛機機身險最初為不定值保險。但由於國際市場改進型飛機價格不斷上漲,不定值保險方式滿足不了空運人的需要,而且一旦發生賠案,賠款計算麻煩費時,於是保險人對飛機保險採用了定值保險方式承保,賠償採取“分攤條款”加以改造,對飛機保險的費率也作了調整,適應飛機保險市場需要。

  (三)法定責任保險覆蓋面寬

  機動車輛法定責任保險範圍僅限於對機動車輛因保險事故造成的對第三者責任及財產損失進行賠償,而飛機保險的法定責任保險除飛機造成對第三者責任及財產損失之外還包括空難對本飛機航班上乘客的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賠償。

飛機保險的內容[1]

  (一)保險責任

  1.飛機機身及零備件保險的保險責任

  飛機機身及零備件保險承保各種類型的客機、貨機、客貨兩用機以及從事各種專業用途的飛機。該保險中“飛機機身”的概念包括機殼以及其他使飛機飛行的零備件和發動機。飛機機身及零備件保險承保一切險責任。

  (1)由被保險人擁有、使用的飛機不論何種原因(不包括保險單列明的除外責任)造成的損毀和滅失;由於維修或修理時從飛機上拆卸下來且又未將同類型的零備件裝配在飛機上,而由被保險人負責保管的零備件的損毀或滅失,因為該零備件或發動機儘管被拆下離開了機身,但仍屬於機身的一部分,如發生損失仍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2)由被保險人擁有或使用的從被保險飛機上替換下來的零備件和設備的損毀或滅失(通常上述零備件的保險金額應在保險單上另行列明)。

  (3)被保險飛機起飛後失蹤,並且在15日之內未得到任何行蹤消息所構成的損失。

  (4)擴展、附加責任。第一,承保由於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或者由於判斷錯誤致使飛機降落某地,並且無法再次起飛而必須拆機而引起的拆機費用、運送到最近的合適的停機場的運輸費用和最後重新安裝費用;第二,承保由於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因對飛機進行防護、安裝、保障而引起的救助、施救和旅行費用等。

  (5)修理費用。第一,飛機發生損失後所支付的修理費用,包括為了修理需往返於飛機停放地或修理地點之間運送修理人員、零備件、工具設備的運輸費用;第二,飛機修理後的試飛費用或重新取得適航證的費用。

  2.旅客(行李、貨物、郵件)法定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

  旅客、行李、貨物、郵件法定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人負責由以下原因引起的被保險人依法承擔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賠償責任。

  (1)由於使用或擁有飛機、飛機部件造成的責任事故;

  (2)在被保險人經營業務的機場內發生的事故;

  (3)其他與被保險人從事空中運送旅客或貨物業務有關的地方發生的事故;

  (4)由於使用或經營飛機或由於從事空中運輸事業而提供貨物、服務而發生的事故。

  凡因飛機或從飛機上墜人、墜物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所負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涉及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所引起的訴訟費用,均可由保險人負責賠償,且訴訟費用不受保險單上傳明的最高賠償額的限制。

  此外,旅客、行李、貨物、郵件法定責任保險還承保以下損失及費用:根據郵政當局的合同規定,空運郵件的損失責任、移動殘骸費用;發生事故後,被保險人因移動、吊起而損壞飛機或者由於疏忽或者移動吊起飛機失敗而引起的責任和費用;由於尋找、救護工作而引起的費用;為了減少被保險飛機的損失或為了避免事故擴大而使用滅火劑後引起的費用,以及依據法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費用等。

  (二)除外責任

  1.飛機機身及零備件保險的除外責任

  飛機機身及零備件保險的除外責任除了戰爭、軍事行動、飛機不符合適航條件飛行和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等之外,還包括機械失靈、自然磨損、內在缺陷;由於發動機吸入石子、灰塵、沙土、冰塊等而造成發動機的損失;存倉零備件及設備無法解釋為何減少、丟失或者在清倉時發現短少等。

  2.旅客、行李、貨物、郵件法定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對下列責任不負責賠償

  (1)房屋或由被保險人占用的建築物的損失;

  (2)有營運牌照的機動車輛的責任及損失,但在機場範圍內被保險人使用的車輛除外;

  (3)由被保險人分配、提供、銷售、處理、服務、修理、改裝、建築、生產的不合格產品和貨物進行的修理或換置費用;

  (4)由於錯誤或不按規定而進行工作、設計、生產而造成的損失。

  (三)保險金額

  1.飛機機身及零備件保險金額的確定

  飛機保險是定值保險,其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相等。保險金額可以按三種方式確定:

  (1)帳麵價值,即按購買飛機時的實際價值或按年度帳面逐年扣除減折舊後的價值

  (2)重置價值,即按照市場同樣類型、同樣機齡飛機的市場價值

  (3)雙方協定價值,即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共同協商確定的價值

  2.旅客法定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的確定

  旅客法定責任保險內容包括旅客、旅客的行李、貨物、郵件。旅客法定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是按每一次事故來確定的。確定責任限額主要考慮的因素有:飛機的飛行路線、飛機的型號、有關國家對人身傷亡賠償限額的規定、旅客的構成等。如果是以機隊形式投保的,還要考慮機隊飛機的構成。

  (四)保險費

  1.飛機機身及零備件保險費率的確定

  飛機機身及零備件保險的保險費率通常考慮的因素有飛機類型、航空公司的損失記錄、飛行員及機組人員的保險情況、飛機的飛行小時及飛機的機齡、飛行範圍及飛機用途、免賠額的高低、機隊規模的大小以及國際保險市場的行情等。飛機保險的保險費率分為年費率和短期費率。短期費率一般為年費率的一定比例,例如,承保1個月,費率為年費率的15%左右。

  2.旅客法定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費計算

  旅客法定責任保險保險費一般按飛行客公裡來計算,收取保險費的辦法是在年初按全年預計保險費的75%預收(也稱為預收保險費或最低保險費),到保險期限屆滿時,再根據時間完成數進行調整。如果是單架飛機投保,保險人則按旅客座位數收取一定的保險費。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費可以按機隊規模或者按機型一次收取。貨物法定責任保險的保險費則是按航空公司每年貨物運輸營業收入收取。

  (五)賠償處理

  1.飛機全部損失及部分損失的賠償

  飛機發生全損保險人按飛機的保險金額全部賠付,如有特別約定可不扣免賠額。此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清理飛機殘骸的費用。如果被保險人宣佈推定全損,保險人可不接受委付。保險人按保險金額扣減殘值方式計算賠款。飛機發生失蹤,保險人按全損賠付。飛機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按實際修理費用扣除免賠額後計算賠款。

  無論飛機是全損還是部分損失,保險人均負責賠償施救費用(通常按保險金額的10%支付)、運輸費用(將飛機從出事地點運往修理廠的費用)和搶救費用(為搶救飛機而實施的滅火或其他搶救措施所支付的費用)等。

  2.旅客法定責任保險的賠償

  旅客傷亡原則上按有關法規或國際公約規定的責任限額予以賠償,如按照《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的規定,每一旅客的最高賠償限額為25萬金法郎,約合2萬美元;行李為每公斤250金法郎,約合20美元。

  3.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

  第三者責任的損失賠償一般可分為三類:

  (1)空中碰撞造成的其他飛機損失、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對於碰撞責任通常採用分攤責任制來確定,如甲航空公司負責60%,乙航空公司負責10%,空中交通指揮負責30%。保險人按自己所承擔的責任比例負責賠償。

  (2)飛機在地面上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飛機造成地面上任何人員、設備、飛機等損失,一般按照當地機場的規定或有關合同來確定賠償責任。

  (3)飛機在空中造成地面上的第三者的任何損失(如從飛機上墜人或墜物)。一般按當地法律來處理,也可以參照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處理。

飛機保險的種類[1]

  1.飛機保險基本險

  (1)飛機機身及零備件保險。主要承保飛機機身及其零備件的損壞、滅失、失蹤,飛機發生碰撞、跌落、爆炸、失火等造成的飛機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此外,保險人還負責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飛機拆卸、重裝和清除殘骸的費用。

  (2)第三者責任險。主要承保飛機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在法律上應負的賠償責任,在規定的限額內不論金額多少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3)旅客法定責任保險。主要承保航空公司對被保險飛機所載的旅客和行李,在旅客乘坐飛機或上下飛機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行李損壞、丟失或延遲送還所造成的損失在法律上應負的賠償責任。

  2.飛機保險附加險

  (1)飛機戰爭、劫持險。凡由於戰爭、敵對行為或武裝衝突、拘留、扣押、沒收、保險飛機被劫持和被第三者破壞等原因造成的保險飛機的損壞或費用,以及引起的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或旅客應負的法律責任或費用,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2)飛機承運貨物責任險。凡辦好托運手續裝載在保險飛機上的貨物,如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失,根據法律、合同規定應由承運人負責的,由保險人給予賠償。

  在經營實務中,飛機保險還包括以下險別:機場經營人責任保險飛機產品責任保險、機組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飛機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喪失執照保險等。

飛機保險的案例[1]

  【案例9—5】

  “6.22”武漢空難保險理賠案

  1.案情介紹

  2000年6月22日下午15時16分,武漢航空公司一架機號為B3479的國產運七型小型客機從湖北恩施飛往武漢,在漢陽永豐鄉四台村漢水邊失事,4名機組人員和38名乘客全部遇難,同時將岸邊一水泵船撞入水中,船上7名正在作業的工人也同時遇難。

  武漢航空公司2000年3月15日為該飛機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武漢分公司投保2000萬元的機身險和50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及每一座位7萬元的乘客法定責任險,總計保險金額7550萬元,保險期限一年。另外武漢航空公司2000年4月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湖北分公司的國際部投保了雇主責任險,確定每位機組人員最高賠償限額為24.3萬元。遇難的38名乘客中20名投保了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航意險。

  2.處理結果

  本案中根據各保險條款的約定進行賠付。雇主責任險支付97.2萬元,航意險賠付400萬元,機身險、第三者責任險及每一座位7萬元的乘客法定責任險都應予以支付。

  3.分析意見

  事故發生後,武漢航空公司立即通知了保險公司,經過現場勘查,認定此次事故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保險公司都進行了相應賠付。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張榮琴,劉志剛.保險學.黑龍江教育出版社,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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