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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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責任保險(Passenger’s Liabi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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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責任保險是指旅客在乘坐或上下交通工具時因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以及旅客、行李或物件在運輸過程中因延遲而遭受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承運公司依法應負擔的經濟賠償責任。[1]
按照保險區域劃分,旅客責任保險分為境內的旅客責任保險和國際運輸線上的旅客責任保險,前者由國家法律和保險合同規範,後者由國際公約或國家法律及保險合同規範。
境內旅客責任保險按照運輸工具劃分,可以分為飛機旅客責任保險、公路旅客責任保險、鐵路旅客責任保險、船舶旅客責任保險、公車及市內輪渡旅客責任保險、其他運輸工具旅客責任保險。
國際運輸線上的旅客責任保險,主要有飛機旅客法定責任保險和海運旅客責任保險。對於飛機旅客法定責任保險,保險人所負的責任限額由國家批准的有關國際公約或國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現在大多數國家均按《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辦理;對於國際海運旅客責任保險,按照1962年4月簽訂的《統一海上客運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規定辦理。[2]
旅客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2]
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運人旅客責任保險條款》,該保險的保險責任是:在保險期間內,旅客在乘坐被保險人提供的交通工具的途中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在該條款中,交通工具是指客運飛機、客運列車、客船、客運汽車(不包括計程車、城區公車)。
旅客是指持有效運輸憑證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員、按照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免費乘坐交通工具的兒童以及按照承運人規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員。在實務中,旅客的含義包括:(1)旅客是指購買了車票、船票、機票的乘客或經被保險人同意免費搭乘的乘客,但不包括為完成被保險人的任務而免費搭乘的人員,如飛機上的服務人員、火車上的乘務員等;(2)旅客是一個特定的概念,旅客的身份確定以乘坐與其車票、船票、機票等相符的運輸工具並且在有效運輸期間為條件。如旅客買的是機票,坐的卻是火車,保險人對其所遭受的損害不負責任。再如旅客已經完成旅途之行,即到達車票、船票、機票等所載的終點或超過了有效期間或超過了有效運輸里程,均不再是保險意義上的旅客,保險人將不予負責。
旅客托運行李及隨身攜帶物品的損失一般也包括在旅客責任保險範圍,即保險人不僅承保承運人對旅客人身傷害的法律賠償責任,而且承保承運人對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及托運行李所受損失的賠償責任。保險人還可以擴展至被保險人的無過失責任,如不可抗力造成旅客傷亡或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可以應承運人的要求擴展承保。旅客責任保險的保險費依據運輸工具、運輸區域、運輸中的風險以及運輸工具的座位數、賠償限額等因素確定。
旅客責任保險的責任免除[2]
承運人旅客責任保險的特殊責任免除條款主要包括:
1.被保險人及其雇員、代理人的人身傷亡;
2.被保險人及其雇員、代理人所有、代管的財產損失;
3.被保險人與他人協議中約定的責任,但沒有該協議時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除外;
4.非保險合同所稱旅客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5.無有效駕駛執照的駕駛人員駕駛承運人的交通工具所造成的損失;
6.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交通工具感染的傳染病)、分娩、自殘、毆鬥、自殺、犯罪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7.旅客在交通工具以外遭受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8.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或者托運行李本身的自然屬性、質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