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貨物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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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貨物責任保險(Carrying Cargo Liability Insurance),屬承運人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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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貨物責任保險是指承運人對其所運載的貨物的損害賠償責任。承運人承擔的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包括貨物本身的價值、包裝費、運雜費、保險費等,由保險人在賠償限額內賠償。
承運貨物責任保險的分類[1]
承運貨物責任保險,一般分為航空貨物責任保險和水陸貨物責任保險兩類。
(一)航空貨物責任保險
航空貨物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航空公司在受托運送貨物時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該項責任貫穿於從貨物交由航空公司承運時開始至到達目的地交付收貨人或辦妥轉運手續時為止的整個運輸過程。從國外保險市場看,航空貨物責任保險雖然也有保險責任事故的規定,但多為“一切險”,即承保風險廣泛,包括承運過程中損失且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賠償的多種責任,如貨物在運輸中發生損毀、延遲到達等由於處理上的錯誤所致的法律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予負責。
(二)水陸貨物責任保險
水陸貨物責任保險,適用於各種船舶、火車、汽車及其他各種水陸交通運輸工具承運的貨物。參加該項保險後,如承運人所承運的貨物因承運車、船等在火災、爆炸、傾覆以及船舶的觸礁、擱淺、沉沒等意外事故中所造成的貨物損失,應當由承運人負責賠償時,保險人予以負責。但承運貨物的自然損耗、貨物本身的缺陷、霉爛、變質,裝卸過程中所致的損失以及運輸過程中的丟失、短量,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及其駕駛人員的違章裝載和其他故意行為所致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承運貨物責任保險應當註意的問題[1]
在實踐中,對於因貨物聯運所產生的賠償責任,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適用相關賠償規則。所謂聯運,是指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交通工具承運貨物的方式。對於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等損失,應當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按照規定賠償,再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如果保險人承保的是終點承運方的賠償責任,在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即取得向其他承運方追償的權利;如果保險人承保的是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的賠償責任,則代被保險人補償終點承運方的損失。
值得註意的是,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的條件下運輸,由於不可抗力(如地震、海嘯、颱風等)、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貨物的合理損耗以及托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造成的貨物損失,承運人可以免責,保險人也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