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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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責任保險是以航空產品(飛機)製造商、修理商或銷售商由於產品本身存在缺陷,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在航空產品責任關係中,航空產品的製造者、修理者、銷售者是航空產品責任關係的責任方,都可以投保航空產品責任保險;產品用戶、消費者或公眾是航空產品責任關係中的受害方,也是航空產品責任法律制度所保障的對象。
航空產品責任保險的保險對象是飛機製造商、修理商或銷售商。如果飛機的損失、旅客或第三者的傷亡是由於飛機設計錯誤、製造不良、維修中的缺陷、零部件的不合格所造成的,則保險人可在此保單項下負責賠償損失。通常,飛機製造商對其生產的同一飛機有兩種不同的價格。在銷售合同中,如果買方聲明對飛機的任何缺陷都不會追究製造商的責任,則以較低的價格成交;如果銷售合同中無此條款,則買方要支付較高價格。有關航空事故的大量調查資料表明,飛機零部件的製造商、修理商或銷售商最終要承擔航空產品的法律責任,因此,為了轉移風險,飛機製造商或銷售商一般需要投保航空產品責任險。
在航空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方面,西方國家分為兩大體系:美國採取絕對責任制,英、日等其他國家主要採用疏忽責任制。
在承保方式方面,分為以期內索賠發生和期內事故發生為基礎兩種。[1]
近年來,航空器產品責任問題已越來越成為人們關註的焦點。航空器事故發生後,受害人首先關心是否有產品責任。這是由於在通常情況下,航空公司都有法律規定限制自己的賠償責任。在無法證明航空公司確有故意行為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受害人只能享受法律規定項下的賠償限額。另外,一般的飛機險保單都將產品責任作為保險單項下的除外責任。因此,一旦產品責任確立,受害人包括飛機保險的承保人都可以通過法律程式從生產製造商處拿到更大的賠償金額。而且這種賠償金額,從理論上講,沒有法律規定的責任限額,也就是說,受害人得到的賠償金額很可能是無限制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