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产品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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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产品责任保险是以航空产品(飞机)制造商、修理商或销售商由于产品本身存在缺陷,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航空产品责任关系中,航空产品的制造者、修理者、销售者是航空产品责任关系的责任方,都可以投保航空产品责任保险;产品用户、消费者或公众是航空产品责任关系中的受害方,也是航空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所保障的对象。
航空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对象是飞机制造商、修理商或销售商。如果飞机的损失、旅客或第三者的伤亡是由于飞机设计错误、制造不良、维修中的缺陷、零部件的不合格所造成的,则保险人可在此保单项下负责赔偿损失。通常,飞机制造商对其生产的同一飞机有两种不同的价格。在销售合同中,如果买方声明对飞机的任何缺陷都不会追究制造商的责任,则以较低的价格成交;如果销售合同中无此条款,则买方要支付较高价格。有关航空事故的大量调查资料表明,飞机零部件的制造商、修理商或销售商最终要承担航空产品的法律责任,因此,为了转移风险,飞机制造商或销售商一般需要投保航空产品责任险。
在航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西方国家分为两大体系:美国采取绝对责任制,英、日等其他国家主要采用疏忽责任制。
在承保方式方面,分为以期内索赔发生和期内事故发生为基础两种。[1]
近年来,航空器产品责任问题已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航空器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首先关心是否有产品责任。这是由于在通常情况下,航空公司都有法律规定限制自己的赔偿责任。在无法证明航空公司确有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受害人只能享受法律规定项下的赔偿限额。另外,一般的飞机险保单都将产品责任作为保险单项下的除外责任。因此,一旦产品责任确立,受害人包括飞机保险的承保人都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从生产制造商处拿到更大的赔偿金额。而且这种赔偿金额,从理论上讲,没有法律规定的责任限额,也就是说,受害人得到的赔偿金额很可能是无限制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