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代理(Agency)
目錄 |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代理關係的主體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對人)。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的人;被代理人是代理人替自己實施法律行為的人;第三人是與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的人。
國際貿易中的代理業務,是指以委托人為一方,委托獨立的代理人為另一方,在約定的地區和期限內,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義與資金從事代購、代銷指定商品的貿易方式。代理商根據推銷商品的結果,收取佣金作為報酬。
代理關係包括三種關係:
一是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權關係;
二是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實施法律行為的關係;
三是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承受代理行為法律後果的關係。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3、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獨立地為意思表示。
4、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代理適用於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同時也適用於法律行為之外的其他行為,如:申請行為、申報行為、訴訟行為。
但是,依照國家法律規定或行為性質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則不能代理,如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約稿、預約繪畫、演出等。此外,只有某些民事主體才能代理行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髮行證券只能由有證券承銷資格的機構進行。違法行為也不得適用代理。
代理按委托人對代理人授權之大小,代理方式可分為獨家代理、一般代理和總代理等。
(一)獨家代理
1. 獨家代理的含義。獨家代理(The Exclusive Agency or Sole Agency)是指委托人給予代理商在一定地區和一定期限內享有代銷指定貨物的專營權。只要在一定地區和規定的期限內做成該項貨物的交易,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無論是由代理商做成,或者是由委托人直接簽訂買賣合同,代理商都可按成交金額提取佣金。在我國出口業務中,採用獨家代理方式時,參照國際貿易習慣做法,一般都給代理商上述權利。
2.獨家代理協議。獨家代理協議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代理的貨物名稱。代理的貨物名稱應在協議中予以明確規定,特別是品種、花色、規格較多的貨物規定得具體詳細。
(2)代理的地區範圍。代理的地區範圍一般不宜過大,可根據代理業務情況逐步擴大。
(3)代理的期限。一般規定半年、一年或二年不等。
(4)代理的專營權。一般規定代理商在一定地區和期限內,只能代理指定的貨物,不得經營與代理貨物相同或與代理貨物有競爭性的貨物;委托人也根據協議規定不能再安排另外的代理人在該地區進行業務。
(5)代理數量與金額。代理數量與金額雙方是屬於爭取完成的成交指標。但委托人為保護自身利益,防止代理商取得專營權之後,發生“代而不理”的情況,往往在協議中規定代理商在一定時期內必須完成的最低數量與金額,否則委托人有權撤銷代理商的專營權。
(6)佣金。在代理業務中,佣金是委托人給予代理商推銷貨物的報酬。佣金率的高低以及計算方法和支付方法,直接關係到雙方特別是代理商的利益。所以,在代理協議上,要對上述內容予以明確規定。確定佣金率的多少,應視代理貨物的特點、推銷數量、市場習慣和我們的經營意圖而定。例如,屬於滯銷或競爭激烈、推銷量較大的貨物,佣金率可以高一些,相反,則可低一些。在規定佣金率的基礎上,有的還可以規定在推銷數量或金額超過一定限額後,按累計的方法計算佣金,即推銷的累計數量和金額越大,佣金率越高。這對於鼓勵代理商積極推銷,擴大出口有一定作用。支付佣金的方法,可採用委托人在收匯後逐筆結算或定期結算或在貨款中直接扣除等方法。
(7)商標保護、廣告宣傳和市場報導。代理商同包銷商一樣,按協議規定,有義務對推銷貨物的商標予以保護,併進行廣告宣傳和市場銷售情況的報導。但對上述所支付的費用,有的規定由委托人支付;還有的規定由委托人與代理商共同分擔支付。
3.獨家代理的優越性。在我國出口業務中,使用獨家代理的優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代理商不負擔經營虧損的風險,但享有專營權利,多推銷貨物即可多得佣金,因此,有利於調動代理商經營我方貨物的積極性。
(2)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商只負責介紹業務關係,收取訂單,我方與買方直接發談判成交簽訂合同。因此,我方掌握貨物成交價格、數量和其他交易條件,對我方比較主動,代理商一般不至於控制市場。
(3)獨家代理經營比較集中,能發揮我們貨物集中推銷的作用。
但是,獨家代理對我們來說也有不利的方面,主要是獨家代理商業務聯繫面窄,招攬生意的能力差,不能發揮推銷作用,同樣會造成“代而不理”的被動局面。
(二)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Agency),是指除代理商不享有獨家代理的專營權利外,其他內容和獨家代理相同。即委托人在一定地區和一定期限內選定一家或幾家代理商作為一般代理商,根據推銷貨物的實際金額付給佣金。委托人直接成交的金額,不向代理商支付佣金。有人稱這種代理是“佣金代理”(Commission Agency)。除個別情況外,代理商與委托人的關係是做一筆交易談一筆交易,並不需要雙方簽訂協議。我們的出口業務中,如果在某些市場上,不具備或不需要使用獨家代理時,利用一般代理也可起到促進交易和集中經營的作用。
一般代理與獨家代理的主要區別有兩點:一是獨家代理商享有獨家專營權,而一般代理商則不享受這種權利;二是獨家代理商收取佣金的範圍,既包括招攬生意介紹客戶成交的金額,也包括委托人直接成交金額;一般代理商收取佣金的範圍只限於介紹生意成交金額,委托人直接成交的則不另付佣金。
(三)總代理
總代理(General Agency),是指代理商在指定地區不僅享有獨家代理的權利還代表委托人進行全面業務活動,甚至包括非商業性質的活動。總代理人(General Agent)實際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區的全權代表(Representative)。但與“代表”還有不同之處:代理人的行為,就其交易直接歸於委托人,而代表的行為則視作委托人的行為。在我國出口業務中,一般不簽訂總代理協議,而是指定我駐外的貿易機構作為我國進口公司的總代理,如香港地區的華潤集團、德信行、五豐行和澳門的南光集團等。
1、委托代理:這是基於被代理人的委托而發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這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這是基於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的指定行為而發生的代理。
代理的一般要求:代理人行使代理權必須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權為自己牟取私利,必須做到勤勉盡責、審慎周到、以實現和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
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的民事行為。包括:
- 沒有代理權的代理;
- 超越代理權的代理;
- 代理權終止後而為的代理。
無權代理的後果: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如果經過本人追認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無全代理人所為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視為有權代理。此外,無全代理人所為的代理行為的代理行為,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在此種情況下,被代理人應當承擔代理的法律後果。這主要是為了保護善意的無過失當事人的利益,學理界稱為”表見代理”.
除上述情況外,無權代理均不對代理人產生任何法律效力.無權代理行為視同為無效民事行為,並產生與之相同的法律後果.
代理協議是明確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文件,其內容主要包括:
- 委托人與代理商的名稱及地址等。
- 代理商品的品名與規格等。
- 指定的代理地區。
- 代理的期限。
- 代理商品的數量和金額。
- 代理商品的作價辦法。
- 代理商的權力與義務。
- 代理商的佣金率及支付辦法等。
- 代理協議有效期及中止條款。
- 市場報導,廣告宣傳和商標保護。
- 其他規定。
在我國進出口業務中,儘管也習慣採用代理方式,但我國實際業務中對代理的運用與某些國家有關代理法律的規定和商業慣例的解釋並不完全一致。因此,簽訂代理協議時,必須註意某些國家的有關法律和商業慣例以及國際上有關代理商方面公認的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