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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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移交(Project Hand 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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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移交是指全部合同收尾後,在政府項目監管部門或社會第三方中介組織協助下,項目業主與全部項目參與方之間進行項目所有權移交的過程。
項目移交的範圍與依據[1]
對於不同行業的、不同類型的項目,國家或相應的行業主管部門出台了各類項目移交的規程或規範。下麵就依投資主體的不同,分別就個人投資項目、企(事)業投資項目和國家投資項目的移交範圍與依據進行討論,並且這些討論以投資建設項目為主。
(1)個人投資項目移交的範圍與依據。對於個人投資項目(如外商投資的項目),一旦驗收完畢,應由項目團隊與項目業主按合同進行移交。移交的範圍是合同規定的項目成果、完整的項目文件、項目合格證書、項目產權證書,等等。
(2)企(事)業投資項目移交的範圍與依據。對於企(事)業單位投資項目,如企業利用自有資金進行的技術改造項目,企(事)業為項目業主,應由企(事)業的法人代表出面代表項目業主進行項目移交。移交的依據是項目合同。移交的範圍是合同規定的項目成果、完整的項目文件、項目合格證書、項目產權證書,等等。
(3)國家投資項目移交的範圍與依據。對於國家投資項目,投資主體是國家,但卻是通過國有資產的代表實施投資行為。一般來說,對中、小型項目,是地方政府的某個部門擔任業主的角色。對大型項目,通常是委托地方政府的某個部門擔任建設單位(項目業主)的角色,但建成後的所有權屬於國家(中央)。對國家投資項目,因為項目建成後,項目的使用者(業主)與項目的所有者(國家)不是一體的,因而,竣工驗收和移交要分兩個層次進行。
1)項目團隊向項目業主進行項目驗收和移交。一般是項目已竣工並通過驗收班子的竣工驗收之後,由監理工程師協助項目團隊向項目業主進行項目所有權的移交。
2)項目業主向國家進行的驗收與移交。由國家有關部委組成驗收工作小組,在項目竣工驗收試運行一年左右時間後進駐項目現場,在全面檢查項目的質量、檔案、環保、財務。預算、安全及項目實際運行的性能指標、參數等情況之後,進行項目移交手續。移交在項目法人與國家有關部委或國有資產授權代表之間進行。
項目移交的內容[2]
項目移交包括實體移交和文件移交,項目移交方和項目接收方將在項目移交報告上簽字,形成項目移交報告。項目移交報告即表明項目移交的結束。
- (1)項目的實體移交
項目的實體移交包括可交付的一切項目實體或項目服務。在提供項目移交報告之前應當進行項目移交的檢查工作,仔細填寫移交檢查表。項目的移交檢查表是羅列項目所有交付成果的表格,並對其中的具體細節進行描述,以便今後的核對。其形式比較簡單,如表所示。
項目可交付成果 | 備註 |
可交付成果l | |
可交付成果2 | |
…… | |
可交付成果n |
- (2)項目的文件移交
一般情況下,項目文件的移交是一個貫穿項目整個生命周期的過程,只是在最後的收尾階段,項目的文檔移交具有很深刻的意義和作用。項目的各個階段移交的文檔資料是不同的。
初始階段應當移交的主要文檔資料有:項目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相關附件、項目詳細可行性報告及其附件、項目方案報告、項目評估與決策報告。
計劃階段應當移交的主要文檔資料有:項目描述文檔、項目計劃文檔等。
實施階段應當移交的主要文檔資料有:項目中可能的外購和外包合同、標書、項目變更文件、所有項目會議記錄、項目進展報告等。
收尾階段應當移交的主要文檔資料有:項目測試報告、項目質量驗收報告、項目後評價資料、項目移交文檔一覽表、各款項結算清單、項目移交報告等。
項目移交的程式及結果[1]
工程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後,便可辦理工程移交手續。即將項目的所有權移交給建設單位。項目的移交包括項目實體移交和項目文件移交兩部分。以工程項目移交為例,移交的內容如下:
(1)工程實體移交,即建(構)築物實體和工程項目內所包括的各種設備實件的移交。工程實體移交的繁簡程度隨工程項目承發包模式的不同及工程項目本身的具體情況不同而不同。
(2)工程技術檔案文件移交。移交時要編製《工程檔案資料移交清單》。項目團隊和業主按清單查閱清楚並認可後,雙方在移交清單上簽字蓋章。移交清單一式兩份,雙方各自保存一份,以備查對。
(3)在辦理工程項目移交前,項目團隊要編製竣工結算書,以此作為向項目業主結算最終撥付工程價款的依據。而竣工結算書通過監理工程師審核、確認並簽證後,才能通知銀行與項目團隊辦理工程價款的撥付手續。
當項目的實體移交、文件資料移交和項目款項結清後,項目移交方和項目接收方將在項目移交報告上簽字,形成項目移交報告。項目移交報告即構成項目移交的結果。
項目移交後的回訪與保修[1]
項目驗收、移交後,按採購合同的條款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在預約的期限內由項目經理部組織原項目人員主動對交付使用的竣工項目進行回訪,聽取項目業主對項目質量、功能的意見和建議。一方面,對項目運行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在項目質量回訪報告中進行登記,及時採取措施加以解決;另一方面,對於項目實施過程中採用的新思想、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等,經運行證明其性能和效果達到預期目標的,要予以總結、確認,為進一步完善、推廣積累數據創造條件。
項目回訪、保修的意義在於:
(1)有利於項目團隊重視管理,增強責任心,保證工程質量,不留隱患,樹立向用戶提供優質工程的良好作風。
(2)有利於及時聽取用戶意見,發現問題,找到工程質量的薄弱環節,不斷改進工藝,總結經驗,提高項目管理水平。
(3)有利於加強項目團隊同用戶的聯繫和溝通,增強項目用戶對項目團隊的信任感,提高項目團隊的信譽。
項目移交後,項目團隊應定期向用戶進行回訪,特別在保修期內,至少應回訪一次。如保修期為一年時,可在半年左右進行第一次回訪,一年到期時進行第二次回訪,並填寫回訪卡。對不同的項目,回訪的方式不同。以常見的工程項目為例,回訪的方式一般有三種:一是季節性回訪。大多數是雨季回訪屋面、牆面的防水情況,冬季回訪鍋爐房及採暖系統的情況;發現問題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加以解決。二是技術性的回訪。主要瞭解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所採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等的技術性能和使用後的效果,發現問題及時加以補救和解決;同時也便於總結經驗,獲取科學依據,不斷改進與完善,併為進一步推廣創造條件。這種回訪既可定期進行,也可以不定期進行。三是保修期滿前的回訪。這種回訪一般是在保修即將屆滿之前,進行回訪,既可以解決出現的問題,又標誌著保修期即將結束,使建設單位註意建築的維護和使用。
項目合同中一般都規定缺陷保修期,並對這段時間內所發生的質量問題以合同條款的形式規定出了預先處理方式,項目團隊可以按照合同要求進行保修。
在保修期內,用戶發現了問題,一般有如下處理方法。
(1)因項目團隊施工質量原因造成的問題,應由項目團隊無償進行保修。
(2)因設計原因造成使用問題,則可由用戶提出修改方案或由原設計單位提出修改方案,經用戶向項目團隊提出委托,進行處理或返修,費用原則上由用戶負擔。
(3)因用戶在使用後有新的要求或用戶使用不當需進行局部處理和返修時,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如由原項目團隊進行處理或施工時,費用由用戶負擔。
(4)對無法協商解決的項目質量及其他問題,可請法律部門調解,也可提交有關仲裁部門仲裁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