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態權衡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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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態權衡理論(Static Tradeoff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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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態權衡理論形成於20世紀70年代中期。它的提出,從根本上是源於MM定理。1958年,莫迪利亞尼(Modigliani)和米勒(Miller)在《美國經濟評論》上共同發表了他們的不朽之作《資本成本、公司財務與投資理論》一文,得出了MM定理,開創了現代資本結構理論研究的先河。MM 定理的核心思想是:在一定的假設條件下,企業的價值與其所採取的融資方式,即資本結構無關。然而,由於MM 定理的假設條件與現實相差太遠,使得其結論無法解釋現實中企業資本結構的選擇行為。針對MM 理論的假設所存在的問題,許多研究力圖通過改變假設以修正MM 理論。傑斯富(Joseph,1969),羅伯特和詹姆斯(Robert & James,1971),莫克(Merk,1973)等人先後在《財務數量分析學刊》、《美國經濟評論》和《理財學刊》上撰文,他們將MM理論的“無風險債務假設”改為“風險債務假設”,然而,這一修正並不能改變MM理論的結論。李和巴克(Lee & Barker,1977),瓦勒(Warner,1977)等先後討論“破產費用” 與MM理論的關係;詹森和麥克林(Jensen & Meckling,1976)提出“代理費用”的問題。當破產費用、代理費用和風險債務三者同時被引入MM理論,其結論發生變化,破產僅發生於負債的企業。債務越大,固定的利息費用越多,盈利下降的可能性越大,破產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企業一旦破產,各種各樣的費用將發生,如低價出售資產的損失、破產處理時間所帶來的損失、律師和訴訟費用、破產前的銷售下降所帶來的損失,等等。總之,企業在考慮負債帶來節稅利益的同時,必須考慮負債帶來的財務危機成本。為使企業的價值達到最大,企業的最優負債融資額決定於負債的邊際避稅收益和負債的邊際破產成本的凈現值相等的點。這種最優的負債融資額決定理論就是資本結構理論中的靜態權衡理論。[1]
靜態權衡理論與資本結構[2]
(1)稅收與資本結構。1963年,Modigliani和Miller在《公司所得稅和資本成本:一項修正》一文中,將公司所得稅引入了MM的無公司所得稅模型中,並推理得出了與MM的無公司稅模型相反的結論:由於負債利息免稅利益的存在,企業價值會隨著資產負債率的增加而增加,因此,企業的最佳資本結構應為100%負債。1976年,Miller發表的《債務與稅收》闡述了個人所得稅對企業負債和股票價值的綜合影響,提出了考慮個人所得稅的米勒模型。米勒模型認為最佳資本結構受[[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變動的影響:當企業所得稅提高,資金會從股票轉移到債券以獲得節稅效益,此時企業的負債率提高;如果個人所得稅提高,並且股利收入的稅率低於債券利息收入的稅率,資金會從債券轉移到股票,此時企業的負債率降低。DeAngelo flMasulis(1980)、Bradley(1984):等人將稅收利益從原來的負債稅收利益引申到非負債稅收利益方面,實際上擴大了成本和利益所包含的內容,把企業最優資本結構看成是在稅收利益與各類負債相關成本之間的權衡。馮根福、吳林江、劉世彥(2000)的研究結果認為,企業實際所得稅稅率與賬面短期負債比率及市值資產負債率正相關。
(2)破產成本與資本結構。Baxtr(1967)最早指出企業的融資成本曲線是先增後減,負債過多會增加企業的加權融資成本,由此債務稅收屏蔽效應的好處,會被破產成本的增加所抵消。Stigliz(1974)也認為高成本的破產清算使企業更願意選擇重組來解決財務困境。Stonel(1977):進一步指出缺少對破產預期成本的估計,會低估其對資本結構的影響。DeAngelo~IMasulis(1980)認為無負債公司同樣存在稅收屏蔽,如折舊和投資課稅扣除足以推翻米勒的財務杠桿與資本結構無關論,並最先在其模型中考慮了企業的違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