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資產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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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資產收購也稱為“零收購”。所謂的“零收購”是採用“正負打包”方式,即將負資產和正資產的國有企業併在一起,不出現金的收購。通常做法是將好的資產和壞的資產打包放在一起,然後以零價格出售給併購方。當然這裡面可操作的餘地相對也很大。
零資產收購意味著換東家,被收購方凈資產可能為負或零,收購是一種形式,收購股權不直接出錢或象徵性的出很少(比如1元錢)的錢,但往往要承擔大量的債務或義務。
一、充分體現了法人財產所有權的特征。當某一個企業通過法定的程式,註冊為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時,該企業就擁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對企業財產就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因此,被收購的公司在法律上仍然是獨立的,其股東轉讓的只能是該股東在被收購公司的股東權益,而不能直接轉讓被收購公司的資產。
二、充分體現了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法律制度,即股東只要對所投資公司出資到位以後不再承擔其他經濟責任(除非股東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零資產收購過程中,大多數情況下被收購公司的凈資產為負數,而轉讓雙方可以以對價為零的方式完成股權轉讓本身就是這一法律精神的實踐。作為轉讓方來說他已經完成了出資義務,因而擁有了對所投資公司的股東權益,他在所投資公司行使的也僅僅是股東權利,同時也僅履行相應的股東義務。在所投資的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時候,作為股東沒有為該公司清償債務的義務,而且轉讓股權也是股東實現其股東權利的最後體現。作為受讓方也清楚股東在法律上對所投資公司應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因此即使面對債務纍纍的被收購公司,只要受讓方認為這個公司在其他方面存在優勢並且通過有效的管理能夠走出困境,受讓方也會欣然接受。
三、零資產收購是資本運作過程中對法律制度的一種充分運用,作為被收購公司的新老股東在各自的發展過程中,根據公司的長遠目標對公司的股權構架、資產分佈、產業定位進行最有效的、成本最低的一種整合。
零資產收購通常在以下情況發生:
1、被收購的公司凈資產小於或等於零;
2、被收購的公司凈資產雖為正數,但企業有著較重的社會負擔,比如人員的安置;或債權數額較大,存在較大的資金回籠的風險。
零資產收購在資本運作的過程中是被廣泛運用的,該運作方式對於股權轉讓的雙方來說都有積極意義。對於轉讓方而言,擬出讓的股東權益在一定時期內已無優化的可能,長時間的背負一個不良的投資對象在管理上耗費精力太大,對於公司來說所占的機會成本過大。而對於受讓方來說,他們也許重視的是該公司在市場上已占有的份額、網路、公共關係、技術、擁有的熟練工人、長時間形成的聲譽等等。零資產收購在資本運作過程中蘊涵的經濟價值是不容置疑的,轉讓雙方從中都能獲得自己期待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