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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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取樣,建築材料質量的優劣是建築工程質量的基本要素,而建築材料檢驗則是建築現場材料質量控制的重要保障。因此,見證取樣和送檢是保證檢驗工作科學、公正、準確的重要手段。然而,目前見證取樣工作還存在諸多問題,表現為:有的工作者取樣欠真實、不規範;有的現場試驗人員對施工試驗瞭解不深,沒有做深入細緻的研究;也有的見證 者“證”而不“見”,弄虛作假,致使試樣失去代表性和真實性。所以,見證取樣工作開展好壞直接影響建築材料質量的優劣。
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是指在建設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見證下,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有關建築材料,由施工單位專職材料試驗人員在現場取樣或製作試件後,送至符合資質資格管理要求的試驗室進行試驗的一個程式。
見證取樣和送檢由施工單位的有關人員按規定進場材料現場取樣,並送至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對試樣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責。 如今,這項工作大部分工程均由監理和施工單位共同完成。實踐證明,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公證性、科學性、權威性的首要環節,對提高工程質量,實現質量目標起到了重要作用。為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的驗收、評估提供了直接依據。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來自業主、監理、施工單位及檢測部門等方面的原因,導致這項工作的開展存在一定的困難和問題,也就是工作的真實性難以保證。現就監理工程師如何做好見證取樣和送檢的過程管理,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取樣,是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的規定,從檢驗(或檢測)對象中抽取實驗樣品的過程;送檢,是指取樣後將樣品從現場移交有檢測資格的單位承檢的過程。取樣和送檢是工程質量檢測的首要環節,其真實性和代表性直接影響到監測數據的公正性。 在當前市場經濟影響下,不少檢測單位熱衷於為其他單位提供委托試驗服務;另一方面,部分建築施工企業的現場取樣缺少必要的監督管理制度,滋生了由於實驗取樣的不規範,以及少數單位弄虛作假而出現樣品合格但工程實體質量不合格的不良現象,使檢測手段失去對工程質量的控制作用。因此,對工程質量檢測應加強管理。
為保證試件能代表母體的質量狀況和取樣的真實,制止出具只對試件(來樣)負責的檢測報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準確性,以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建設部建建(2000)211號《關於印發〈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的規定〉的通知》的要求,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即在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人員見證下,由施工人員在現場取樣,送至試驗室進行試驗。
(1)見證取樣涉及三方行為:施工方,見證方,試驗方。
(2)試驗室的資質資格管理:① 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機構(有CMA章,即計量認證,1年審查一次)。② 建築企業試驗室—逐步轉為企業內控機構,4年審查1次。(它不屬於第三方試驗室)
第三方試驗室檢查:① 計量認證書,CMA章。② 查附件,備案證書。
CMA(中國計量認證/認可)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為社會提供公正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
計量認證分為兩級實施:一級為國家級,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一級為省級,實施的效力均完全是一致的。
見證人員必須取得《見證員證書》,且通過業主授權,並授權後只能承擔所授權工程的見證工作。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建築材料,必須按規範要求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試驗,試驗報告納入質保資料。
範圍
(一)、見證取樣的數量
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樣的比例,不得低於有關技術標準中規定應取樣數量的30%。
(二)、見證取樣的範圍
按規定下列試塊、試件和材料必須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
1、用於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
2、用於承重牆體的砌築砂漿試塊;
3、用於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
4、用於承重牆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
5、用於拌制混凝土和砌築砂漿的水泥;
6、用於承重結構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加劑;
7、地下、屋面、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
8、用於道路路基及面層的材料或試件;
9、市政工程中,業主或監理單位項目總監認為與質量密切相關的材料或構件;
10、國家規定必須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他試塊、試件和材料。
授權
建設單位或該工程的監理單位應向施工單位、工程受監質監站和工程檢測單位遞交“見證單位和見證人員授權書”。授權書應寫明本工程見證人單位及見證人姓名、證號、見證人不得少於2人。
取樣
施工企業取樣人員在現場抽取和製作試樣時,見證人必須在旁見證,且應對試樣進行監護,並和委托送檢的送檢人員一起採取有效的封樣措施或將試樣送至檢測單位。
送檢
檢測單位在接受委托檢驗任務時,須有送檢單位填寫委托單,見證人應出示《見證人員證書》,併在檢驗委托單上簽名。檢測單位均須實施密碼管理制度。
試驗報告
檢測單位應在檢驗報告上加蓋“有見證取樣送檢”印章。發生試樣不合格情況,應在24小時內上報收監質監站,並建立不合格項目台帳。
五點要求:① 試驗報告應電腦列印;② 試驗報告採用省統一用表;③ 試驗報告簽名一定要手簽;④ 試驗報告應有“有見證檢驗”專用章統一格式;⑤ 註明見證人的姓名。
報告領取
第一種情況:檢驗結果合格,由施工單位領取報告,辦理簽收登記。
第二種情況:檢驗結果不合格,試驗單位通知見證人上報監督站。由見證人領取試驗報告。
在見證取樣和送檢試驗報告中,試驗室應在報告備註欄中註明見證人,加蓋有“有見證檢驗”專用章,不得再加蓋“僅對來樣負責”的印章,一旦發生試驗不合格情況,應立即通知監督該工程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見證單位,有出現試驗不合格而需要按有關規定重新加倍取樣覆試時,還需按見證取樣送檢程式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