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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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第三人(The Third Party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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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而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申請參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行政訴訟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例如,行政機關就同一違法事實處罰了兩個以上共同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相對人,其中一部分人對處罰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發現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與沒有提起訴訟的其他被處罰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可以通知他們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特征[1]
(1)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3)必須是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
(4)參加訴訟的時間是在本訴訟開始後和審理終結前,也就是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參加訴訟;
(5)參加訴訟的方式是主動申請參加和人民法院依職權通知其參加。
行政訴訟第三人的地位[2]
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在形式上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比如《若幹解釋》第24條規定,第三人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主張,有權提出上訴。該條沒有規定的一些訴權,如申請迴避的權利等,第三人也可以享有。但第三人不能行使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撤訴等原告有權行使的權利。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以是否對訴訟標的的全部或部分有獨立的請求權為標準,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但在行政訴訟中,由於行政訴訟的特殊性,即行政訴訟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恆定為行政主體,不可能存在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主張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被告則與原告的主張相反,那麼第三人的訴訟主張要麼與原告的主張一致,要麼與被告的一致,在這一點上,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類似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種類[3]
對於行政訴訟第三人種類,有人認為,以第三人與被訴行政行為的利害關係為標準,行政訴訟第三人可分為權利關係第三人、義務關係第三人和事實關係第三人。權利關係第三人,是指由於其權利受到了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不利益處分的消極影響,參加到行政訴訟中來,提出自己獨立訴訟主張的個人、組織。義務關係第三人,是指由於其權利受到了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授益處分的積極影響,或者參與了不利益具體行政行為,而未被列為被告或不具備被告資格,參加到行政訴訟中來,提出自己獨立訴訟主張的個人、組織。事實關係第三人,是指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某種牽連,為了便於查清事實,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到行政訴訟中來,並提出自己獨立訴訟主張的個人、組織。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我國行政審判實踐,我國行政訴訟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兩大類:
- (一)類似於原告地位的行政訴訟第三人
在行政實踐中,行政主體的同一行政公務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係人。如果兩人對行政公務行為都不服,都提起訴訟,則兩人為共同原告。如果其中一部分利害關係人對行政公務行為不服提起訴訟,另一部分利害關係人沒有提起行政訴訟,則可以行政訴訟第三人身份(申請或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這類行政訴訟第三人具有類似於原告的法律地位。在行政審判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行政處罰案件中的被處罰人或者受害人。依法律規定,行政處罰中被處罰人和受害人均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只有被處罰人起訴,受害人因與處罰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則可以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身份(申請或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如果只有受害人起訴,則被處罰人可以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身份(申請或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2.行政確權案件中的被確權人或其他主張權利的人。在行政確權案件中,被確權人權益得到了行政公務行為的承認,一般沒有起訴的動機,但一旦行政確權行為被訴,訴訟的結果將影響其合法權益,因此可以行政訴訟第三人身份(申請或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其他的未起訴的主張權利人如果與該行政確認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也可以行政訴訟第三人身份(申請或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3.行政許可案件中的被許可人或許可爭議人。在行政許可案件中,被許可人權益得到了行政公務行為的承認,一般沒有起訴的動機,但一旦行政許可行為被訴,訴訟的結果將影響其合法權益,因此可以行政訴訟第三人身份(申請或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其他的未起訴的許可爭議人如果與該行政許可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也可以行政訴訟第三人身份(申請或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4.行政裁決案件中不服民事爭議裁決的當事人。在行政裁決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對行政主體有關民事爭議所作的行政裁決不服提起訴訟,爭議另一方當事人沒有起訴,人民法院應該通知另一方當事人以行政訴訟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
- (二)類似於被告地位的第三人
類似於被告地位的行政訴訟第三人,在行政審判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應追加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被告。被訴行政公務行為是被告與該行政主體的共同行為。也由於各種原因,原告不同意將該行政主體列為或追加為被告。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該行政主體以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2.行政公務行為中的非行政主體。在行政實踐中,行政主體有時會與不具體行政主體資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聯合作出行政公務行為。噹噹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時,不具行政主體資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不能成為被告。在這種情況下,該非行政主體可以行政訴訟第三人身份(申請或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必要時人民法院可判決由他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3.兩個作出相互矛盾行政公務行為的行政機關,一個被訴,另一個可以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越權之訴中被越權的行政主體也可以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身份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訴訟權利與訴訟義務[4]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有關審判解釋規定,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1.參訴權利。第三人有權申請或依法院通知參加原被告之間已經開始並尚未結束的行政訴訟及行政賠償訴訟。人民法院遇到有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應當向第三人及時送達參加訴訟通知書。第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2.訴訟主張權利。第三人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主張。
3.提起訴訟權利。第三人有權對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後的行為提起訴訟。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或送達)(原告或者)第三人。(原告或者)第三人對改變後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改變後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
4.答辯權利。有第三人參加的訴訟,人民法院在規定期限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第三人,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及有關材料。第三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5.對撤訴提出異議的權利。被告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的,第三人有提出異議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撤訴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2號)規定,“第三人無異議”是人民法院裁定准許原告撤訴的必備條件之一。反之,第三人有異議,法院就不得准許原告撤訴。
6.舉證權利。法院應當發給第三人(供原告、第三人舉證使用的)舉證通知書,以便其行使舉證權利。第三人的舉證期限於交換證據之日屆滿。第三人可以在證據交換時,提出其在行政程式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在四川境內,第三人在工傷認定行政訴訟中依法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式中作為工傷認定決定依據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採納。人民法院根據第三人提供的證據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合法的,可以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是,在江蘇境內的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第三人在訴訟程式中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7.申請調取證據權利。第三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在提供有關證據線索後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其他有關證據。比如,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被告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或者拒絕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應第三人的申請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取證據。
8.申請延期審理權利。在原告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的情況下,第三人對此可以要求延期開庭審理,以便重新準備答辯或者補充證據。
9.上訴權利。對與第三人自己的實體權利義務責任關聯的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起上訴。
10.申訴和申請再審權利。第三人認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可以提出申訴和申請再審。
11.與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平等享有的其他訴訟權利。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有關審判解釋規定,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訴訟義務主要有:
1.按照法定程式和法院要求參加訴訟。比如,第三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接納。
2.遵守法庭紀律秩序,服從法庭指揮。
3.對生效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所確定的第三人應承擔的義務或責任,必須履行。
4.與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平等履行的其他訴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