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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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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行政賠償訴訟

  行政賠償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賠償請求權人的申請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式審理和解決行政賠償爭議的職能活動。

行政賠償訴訟的特點

  行政賠償訴訟是特殊的訴訟形式。

  (1)從起訴條件看,在單獨提起賠償訴訟時,要以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條件。在一併提起賠償請求時,通常以行政覆議行政訴訟行為違法為賠償先決條件

  (2)從訴訟當事人看,賠償訴訟以行政機關為訴訟被告,實行“國家責任,機關賠償”制度。致害的公務員不是訴訟被告。

  (3)從審理形式看,賠償訴訟不同於行政訴訟,賠償可以適用調解

  (4)從證據規則看,賠償訴訟不完全採取“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原則,而參照民事訴訟,要求賠償請求人對其訴訟請求和主張舉證。行政賠償訴訟原則上適用《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式,《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如送達等),還可在適用民事訴訟程式。

行政賠償訴訟的類型

  行政賠償訴訟是包含對行政賠償的審查內容的行政訴訟,這是從寬泛意義上對行政賠償訴訟的理解。根據訴訟提起方式、審查內容等方面的差別,行政賠償訴訟還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和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

  (1)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

  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併提出賠償請求。一般又稱為“行政訴訟附帶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訴訟請求時,應當對行政賠償請求一併受理。因此,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在起訴期限、管轄法院、審理期限等方面與一般的行政訴訟基本相同,比如:以海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同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同樣也是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所謂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並不要求在提交起訴書時就必須提出賠償的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訴訟後至人民法院一審庭審結束前,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2)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

  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處理決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與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一般的行政訴訟都存在較大差別,除了前文述及的賠償訴訟案件共有的特點之外,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還有一些特有的訴訟規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首先是提起訴訟的條件。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法院方予受理:

  ①原告具有請求資格,即必須具有《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資格。

  ②有明確的被告,即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是,必須有明確的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被告,也就是說必須有明確的賠償義務機關。

  ③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損害的事實根據。這是法院據以審查行政機關是否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重要依據。

  ④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這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單獨提起賠償訴訟的必要條件,在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法院不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法進行確認,而是要求有關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已被確認為違法,才可以向法院單獨提起賠償訴訟。這也是與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的根本區別。但是這種要求僅是針對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對於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毆打等暴力行為、違法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行為以及其它非具體行政行為,如果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為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⑤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處理或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處理。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賠償請求人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單獨的行政賠償訴訟。

  ⑥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這是人民法院受理訴訟請求的基本要求。

  ⑦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

  其次是起訴的期限。雖然《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期限,但《國家賠償法》明確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可以在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後的兩個月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並且,賠償義務機關在作出賠償決定時還有義務告知賠償請求人享有上述訴權和起訴的期限,如果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未告知賠償請求人的訴權或者起訴期限,致使賠償請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賠償請求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逾期的期間自賠償請求人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最後是有關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未具體規定對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的管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對此作了補充規定。在地域管轄上,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在級別管轄上,以海關為被告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同樣也是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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