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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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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審理(Deferred Trial)

目錄

什麼是延期審理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確定了開庭審理的日期後,或者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由於出現了法定情形,無法按期開庭審理或者使已經開始的訴訟無法繼續進行,由人民法院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

  通常情況下,開庭審理期日一經確定,不得任意更改,並且開庭審理一旦啟動應持續進行,不得任意拖延,只有出現法定事由,致使開庭審理無法按期繼續進行時,人民法院才可以決定延期審理。

延期審理的適用情形[1]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庭審無法進行下去時,可以延期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綜合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來看,必須到庭的當事人一般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包括能夠正確表達意志的離婚案件當事人。這些案件的當事人不到庭就難以查明案件事實和正確認定當事人之問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利於法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而必須到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則一般指知道案件重要情況必須到庭的證人、庭審必不可少的翻譯人員等等。這些訴訟參與人不到庭,訴訟也同樣無法進行。同時,上述人員不到庭必須有正當的理由而不是故意地拒絕到庭,否則也不能夠延期審理。這裡所謂的“正當理由”,主要是指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剋服、並不能避免的客觀上的原因。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賦予了當事人申請迴避的權利。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有充足的時問來決定是否申請迴避。如果當事人沒有及時提出迴避申請,而是在案件開庭審理後才臨時提出的,或者迴避事由是在案件開始審理以後才知道的,當事人因此在法庭辯論終結前申請迴避的,那麼,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當事人的申請無理的,駁回其申請,庭審繼續進行;人民法院一時無法查清,不能當庭作出決定的,庭審就不能繼續進行,應當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證據是否充分、確鑿,關係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提出了新的證人、要求調取新的證據,如果不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那麼就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法庭對事實的查明、認定以及法院的正確裁判。

  4.其他應當延期審理的情況。這是一項具有彈性兜底條款,也是一項概括性的規定。由受訴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在上面所列出的法定的延期審理情形外,決定是否延期審理,以適應司法實踐中具體情況的需要

  人民法院不論在何種情況下決定延期開庭審理,都應當作出裁定,並當庭宣佈。延期審理的裁定一經宣佈,立即發生法律效力。決定延期審理的案件,合議庭能夠確定下次開庭日期的,可以當庭通知;暫時不能確定的,應當在確定後及時通知有關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另外,延期審理畢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法院的審判效率,這就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嚴格把握延期審理的法定條件。慎重地對待這一問題,不能在法律的規定之外,隨意擴大其適用範圍。

延期審理與中止審理的區別[2]

  中止審理與延期審理相同,都會引起審判活動的暫停,但二者存在區別:

  (1)適用的情形不同。中止審理由訴訟外的原因造成,不能通過訴訟上的努力消除;延期審理因訴訟內原因造成,可以通過訴訟上的努:)了消除。

  (2)造成審判暫停原因產生的時間不同。中止審理可以出現在庭審中,也可以出現在庭審前;延期審理的障礙職能產生在庭審中。

  (3)再行審判的可預測性不同。中止審理再開庭的時間往往無法確定;延期審理的案件,再次開庭的時間可以確定,有時當庭作出決定。

參考文獻

  1. 季秀平主編.民事訴訟法簡明教程[M].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
  2. 孫彩虹主編.刑事訴訟法學[M].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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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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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68.1.* 在 2020年5月19日 04:32 發表

因為各種原因而需要的延期審理,這樣需要任何的行政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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