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標準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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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標準物質是指供藥品標準中物理和化學測試及生物方法試驗用,具有確定性量值,用於校準設備、評價測量方法或者給供試藥品賦值的物質,包括標準品、對照品、對照材料、參考品[1]。部分藥品標準物質涉及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危險化學品等,由於其具有特殊性質,如果管理不嚴或使用不當將對使用者和社會造成重大影響和危害[2]。
藥品標準物質的穩定性[3]
藥品標準物質的穩定性,是標準物質重要的基本性質之一,指在規定的時間間隔和環境條件下,標準物質的特性量值保持在規定範圍內的性質。標準物質的穩定性是用來描述標準物質的特性量值隨時間變化情況的。規定的時間間隔愈長,表明該標準物質的穩定性愈好。這個時間間隔稱為標準物質的有效期。
《國家藥品標準物質技術規範》 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根據國際藥品標準物質管理的慣例, 目前國家藥品標準物質不設“有效期”,由中檢院對藥品標準物質進行穩定性監測。
- 影響藥品標準物質穩定性的因素
(1)標準物質本身的性質。不同藥品標準物質的穩定性是不同的,有的品種非常穩定,如細菌內毒素國家標準品,在-20℃放置可保存近10年;有的品種不太穩定,如丹酚酸B、西紅花苷Ⅱ等中藥化學對照品。
藥品標準物質濃度也影響其穩定性,通常固體狀態比液體狀態穩定,濃度高的標準物質比濃度低的標準物質穩定。對於溶液的稀釋,採用的稀釋劑不同,其穩定效果也不同。
(2)標準物質加工製備過程的影響。不同的藥品標準物質製備過程不同,應對製備過程、方式及促使標準物質穩定的條件加以研究;在加工、研磨、粉碎等過程中, 由於樣品溫度升高、吸收水分及氧化等因素會引起標準物質穩定性的改變,故選擇合適的製備工藝、限定製備狀態是十分必要的。
(3)貯存容器的影響。貯存容器的材質、密封性能對標準物質的穩定性也產生影響,對光敏感的藥品標準物質應採用棕色瓶盛裝;對於引濕性強的品種需用安瓿密封。
(4)外部條件的影響。藥品標準物質的穩定性受物理(如光、溫度、濕度等)、化學(如分解、氧化等)、生物(生化反應、生霉)等因素的制約,這些不同的影響因素又相互影響,不同類的標準物質受諸多因素影響的程度也是不同的。
- 保證藥品標準物質穩定性的措施
(1)藥品標準物質候選物的選擇。正確選材是成功研製標準物質最根本的保證之一。《國家藥品標準物質技術規範》明確規定:必須通過國內或國外有生產能力的企業或機構,購買或委托製備原材料,供應者應提供原(材)料穩定性的實驗數據或研究資料。
(2)製備工藝的研究。為了確保藥品標準物質的穩定性,要對其製備工藝進行研究。易氧化的品種要充氮熔封;生物檢測用國家藥品標準物質的配製、分裝、凍乾和熔封應根據品種的要求進行配製、稀釋。需加保護劑等物質的,該類物質應對標準物質的活性、穩定性和試驗操作過程無影響,並且本身在乾燥時不揮發。
(3)儲存容器和保存條件的選擇。《國家藥品標準物質技術規範》明確規定:國家藥品標準物質的包裝容器必須能夠保證內容物的穩定性。玻璃(塑料)安瓿主要用於易氧化及液體原料,常規品種可採用西林瓶包裝。
《藥品標準物質分、包裝管理細則》明確規定:分裝的溫度和相對濕度應與藥品生產工藝要求相適應,無特殊條件時,溫度應控制在18℃~26℃,相對濕度控制在45%~65%。
許多藥品標準物質需要控制濕度,究竟採用哪種措施才能保證標準物質的穩定性,還需要針對不同的品種進行實際研究。如鹽酸米托蒽醌極具引濕性,且水分測定結果受相時濕度影響較大,建議該對照品臨用前自測水分,同時在使用說明書中註明:水分測定應與時照品、樣品稱量同步進行。
國家藥品標準物質的供應模式[4]
國家藥品標準物質本著按需供應的原則,採取兩級供應模式,即:中檢院為國家藥品標準物質一級供應單位;參與國家藥品標準物質供應的機構作為國家藥品標準物質的二級供應單位。
(1)一級供應單位向二級供應單位發放國家藥品標準物質,也可直接向藥品檢驗檢測機構、藥品生產企業和相關科研單位等使用者供應。
(2)二級供應單位直接向藥品檢驗檢測機構、藥品生產企業和相關科研單位等使用者供應國家藥品標準物質。
(3)國家藥品標準物質實行全國統一零售價,並通過中檢院網站予以公佈。一級供應單位向二級供應單位發放國家藥品標準物質時採取批發價。
(4)對非藥品檢驗檢測機構、生產企業、科研單位或個人,原則上不提供國家藥品標準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