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标准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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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标准品、对照品、对照材料、参考品[1]。部分药品标准物质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危险化学品等,由于其具有特殊性质,如果管理不严或使用不当将对使用者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2]。
药品标准物质的稳定性[3]
药品标准物质的稳定性,是标准物质重要的基本性质之一,指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和环境条件下,标准物质的特性量值保持在规定范围内的性质。标准物质的稳定性是用来描述标准物质的特性量值随时间变化情况的。规定的时间间隔愈长,表明该标准物质的稳定性愈好。这个时间间隔称为标准物质的有效期。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根据国际药品标准物质管理的惯例, 目前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不设“有效期”,由中检院对药品标准物质进行稳定性监测。
- 影响药品标准物质稳定性的因素
(1)标准物质本身的性质。不同药品标准物质的稳定性是不同的,有的品种非常稳定,如细菌内毒素国家标准品,在-20℃放置可保存近10年;有的品种不太稳定,如丹酚酸B、西红花苷Ⅱ等中药化学对照品。
药品标准物质浓度也影响其稳定性,通常固体状态比液体状态稳定,浓度高的标准物质比浓度低的标准物质稳定。对于溶液的稀释,采用的稀释剂不同,其稳定效果也不同。
(2)标准物质加工制备过程的影响。不同的药品标准物质制备过程不同,应对制备过程、方式及促使标准物质稳定的条件加以研究;在加工、研磨、粉碎等过程中, 由于样品温度升高、吸收水分及氧化等因素会引起标准物质稳定性的改变,故选择合适的制备工艺、限定制备状态是十分必要的。
(3)贮存容器的影响。贮存容器的材质、密封性能对标准物质的稳定性也产生影响,对光敏感的药品标准物质应采用棕色瓶盛装;对于引湿性强的品种需用安瓿密封。
(4)外部条件的影响。药品标准物质的稳定性受物理(如光、温度、湿度等)、化学(如分解、氧化等)、生物(生化反应、生霉)等因素的制约,这些不同的影响因素又相互影响,不同类的标准物质受诸多因素影响的程度也是不同的。
- 保证药品标准物质稳定性的措施
(1)药品标准物质候选物的选择。正确选材是成功研制标准物质最根本的保证之一。《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明确规定:必须通过国内或国外有生产能力的企业或机构,购买或委托制备原材料,供应者应提供原(材)料稳定性的实验数据或研究资料。
(2)制备工艺的研究。为了确保药品标准物质的稳定性,要对其制备工艺进行研究。易氧化的品种要充氮熔封;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配制、分装、冻干和熔封应根据品种的要求进行配制、稀释。需加保护剂等物质的,该类物质应对标准物质的活性、稳定性和试验操作过程无影响,并且本身在干燥时不挥发。
(3)储存容器和保存条件的选择。《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明确规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包装容器必须能够保证内容物的稳定性。玻璃(塑料)安瓿主要用于易氧化及液体原料,常规品种可采用西林瓶包装。
《药品标准物质分、包装管理细则》明确规定:分装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条件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许多药品标准物质需要控制湿度,究竟采用哪种措施才能保证标准物质的稳定性,还需要针对不同的品种进行实际研究。如盐酸米托蒽醌极具引湿性,且水分测定结果受相时湿度影响较大,建议该对照品临用前自测水分,同时在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水分测定应与时照品、样品称量同步进行。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供应模式[4]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本着按需供应的原则,采取两级供应模式,即:中检院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一级供应单位;参与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的机构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二级供应单位。
(1)一级供应单位向二级供应单位发放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也可直接向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相关科研单位等使用者供应。
(2)二级供应单位直接向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相关科研单位等使用者供应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3)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并通过中检院网站予以公布。一级供应单位向二级供应单位发放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时采取批发价。
(4)对非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生产企业、科研单位或个人,原则上不提供国家药品标准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