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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期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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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期租(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TCT)

目錄

什麼是航次期租

  航次期租是指由船舶出租人承租人提供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間,以完成航次運輸為目的,按實際租用天數和約定的日租金率計算租金租船運輸經營方式。航次期租的特點是沒有明確的租期期限,而只確定了特定的航次。

航次期租的特點

  航次期租結合了期租和航次租船的特點,從而形成其獨具特色的租船方式。

  可從以下兩方面理解

  一方面,租期的計算以船舶所完成的本航次任務為基礎,類似於航次租船,一般是從船舶抵達第一裝港的引水錨地時起租,直至該船於最後一個卸港卸完貨後,並由引航員引至引水錨地,引航員離船為止。當然具體交還船時間及地點,可由當事雙方在租約中訂明。

  另一方面,儘管租期的計算類似於航次租船,但是船東收到的不是航次租船中的運費,而是類似於期租方式中的租金,一般為l5天預付一期租金。TCT對於承租人來說既可以避免期租過程中的風險,諸如缺少長期、固定的貨源等,又可以保護商業機密,由於裝、卸港代理均由租船人指派,故船東基本上無法瞭解該貨詳紐隋況,而且在船舶裝載能力許可的條件下,可以儘可能地多裝貨,以獲取更大的利潤。對於船東來說,採用TCT的租船方式,最大的益處是減少風險,這主要是指船舶港口作業及等泊等時間風險,所有這些風險都由租船人承擔。

  由於航次期租是建立在定期租船和航次租船基礎上的一種邊緣型的租船方式,對於航次期租的處理方法,在法律上往往是依據該航次租期的長短,租期較長的認定為具有較多的定期租船的性質,而按照定期租船的辦法予以處理;租期較短的往往被認為更多的具有航次租船的性質,儘管船舶出租人收取的不是運費,而是租金,也往往會考慮航次租船的一些要求。當然,總體而言,應該說,這種租船方式仍是以期租作為基礎,融合了航次租船的性質,費用和風險則按期租方式處理。

航次期租的操作流程

  一、仔細研讀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訂立以後,仔細研讀合同條款,理清各方的關係(註:本公司將船舶TCT進來後以程租方式轉租出去),航次期租合同里的租家,船東及BROKER,期租合同中的租家,船東及BROKER,理清各方的責任和許可權,作為租船人在此合同中的地位,義務,責任及許可權,分析各條款之利弊,形成整體航次操作概念。

  二、向船長髮航次指示(GENERAL INSTRUCTION)

  向船長發航指示,告知航次期租合同相關條款,交還船時間地點,並通知船長下航次任務,告知該船長需配合租家在此航次的履行中的責任和義務,其中最重要的是關於該航次的NOR遞交,B/L簽發的規定,要求船長每天報告船舶動態,並遞交船舶抵港離港報告,如果船舶在交船後馬上就抵裝港,則需要求船長報告預計的船舶積載計劃PRE-STOWAGE PLAN及預計最大的載貨量LOADABLE QTTY,即要求船長宣載DECLARATION。

  三.委托氣導

  委托一家傾向於自己的氣導公司也是航次履行重要的一步,報告航行途中天氣情況,分析航次耗油及航速,氣導報告是以後若產生BUNKER OVERCONSUMPTION,及驗證船舶航速是否屬實的一個重要依據。

  四.交船

  如果在TCT合同里沒有規定DEL/REDLY SURVEY,則均以船長的船舶為依據,如果在合同里規定交還船的檢驗,則先委托檢驗公司,以檢驗公司出的檢驗報告為依據。交船時最重要的是要註意交船的燃油數量,交船時間,交船地點,交船時船舶狀態是否符合租約規定,這些都是履行TCT合同重要的依據,因為燃油的數量決定了履行此航次的加油數量,作為一個航次期租,裝港卸港均已確定,所需的航次時間也能計算出來,而船舶每天的耗油也基本上是較穩定這樣就能計算航次的加油數量,進一步在哪裡加油,可依據航線來定;另外交船時間是計算租金的最大依據,合同里規定第一期租金在交船後的X工作日內支付。

  五.到達裝港前的準備

  1.委托代理,關註裝港情況

  依據C/P的規定,若裝港代理為航次合同中租家指定,應及時向租家索取代理資料,及早聯繫索取使費明細,一般包括引航費,泊位租用費,各項檢驗費,代理費等等,需仔細審核比較。若C/P規定是裝港代理為船東代理,則應自己及早聯繫當地有實力的代理索取使費明細,仔細審核,詢價(裝港代理詢價範本)時可向多個代理同時詢價,仔細比較,拒絕不合理的港口使費。使費審核完畢後,安排支付使費,一般在船舶到達裝港前把匯款支付到代理指定帳戶(至少收到銀行水單)。可從代理每天發來的泊位的LINEUP來看泊位情況,來決定是否採取相應措施來解決泊位擁擠問題,因為在租金相對較高的情況下,能減少一點時間損失,就能減少租金的損失,這些都是相當可觀。

  2.關註船舶每天動態,註意天氣情況,結合我們預計的到達時間,發現船舶是否延誤,向租家發出合同規定的船舶預計到達裝港的通知ETA NOTICE。特別要註意和約里對LAYCN的規定,把握住此ETA NOTICE的尺度,在實務操作中較重要,如果眼看船舶無法在LAYCN時間內到達裝港,為了不讓租家CANCELL此航次則應適當合理地提前一點時間報告ETA 時間,不讓租家提前找船,即使船舶真的超過CANCELLING DATE到達裝港,租家也不會輕易CANCELL此航次,因為再找船會延誤很長時間,而不一定能很快找到合適的船舶,只好被迫接受這條晚到的船。當然也要結合市場情況而定。

  六.抵達裝港裝貨

  1.NOR遞交

  從船舶離上一卸港時起,每天與代理保持聯繫,詢問港口泊位情況、天氣情況等,以便通知船長合理安排航速,以保證船舶直靠,保證NOR按租約規定遞交,使NOR遞交能能儘量多算LAYTIME。

  2.到港報告

  裝港代理和船長都會發裝港報告過來,觀察進港是否順利,如有哪些時間不合理,許及時向代理或船長詢問。

  3.密切聯繫裝港代理及船長,關註裝貨情況,若在裝貨過程中出現任何問題,象吊桿 等出現問題,應及時解決,使裝貨最快完成。

  七.裝港後到達卸港前

  1、收集各種裝貨單證,NOR,M/R,SOF,CARGO MANIFEST,STOWAGE PLAN,B/L等,審核B/L,註意簽發提單的方式,是由代理簽提單還是由船長簽提單,若提單的運費是依據C/P支付,則和M/R核對無誤方可放提單,註意簽單時間,大副收據上的批註,若提單的運費為預付則需等收到運費之後才能釋放提單。

  2、運費:按C/P運費費率計算,總運費扣除佣金、OAP(如果有),向租家索取收取運費,要求租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支付。

  3、計算LAYTIME,速遣費滯期費:如果C/P規定裝貨速率為CQD,則無速遣,滯期;如果C/P中定有裝卸率,則應按照SOA,TIME SHEEP,C/P相關條款計算速遣費及滯期費,重要的是起算和止算,及中間的停裝的原因。

  4.關註船報及氣導報告,關註船舶在航行中註意航速,耗油是否正常,及預計到達卸港時間。

  5.中途加油:根據船舶上航次存油情況,考慮航線、卸港目前泊位,吃水情況,計算是否需要在中途加油,必要時即使油價貴也可考慮在裝港直接加油。

  6.委卸港代理,支付卸港使費,使費審核完畢後,應及早安排使費,保證船到卸港前,代理能收到使費(至少收到銀行水單)。註意卸港情況,瞭解泊位情況。

  7.一般外國船舶到達中國港口都需要準備噸稅證書,因此,如果卸港為中國的港口時,在還未到達卸港前應準備好所需的噸位證書,使船舶安全靠卸港卸貨。

  8.發出合同規定的預計的還船通知,計算預計的第二期租金的支付。

  八.到達卸港

  1.NOR遞交,和代理和船長密切聯繫,關註卸貨情況,敦促代理儘快卸完貨物。船離卸港後,及時向代理索取裝貨單據,計算LAYTIME,速遣、滯期。如果C/P規定裝貨速率為CQD,則無速遣,滯期;如果C/P中定有裝卸率,則應按照SOA,TIME SHEEP,C/P相關條款計算速遣費及滯期費。

  2.收取剩餘運費。如果C/P規定先付95%運費,一般規定航次結束幾十天以後,扣除卸港速遣費(如有),一併支付,應及時索取。

  3.如果提單在船舶已經到達卸港仍未提交,實務中LOI保函還是很常見的,租家會提供保函給船東,而船東則需要向原船東遞交自己的包含,要求原船東同意憑保函卸貨,因為船長在這種情況下只會聽從原船東的指示,當原船東同意憑保函卸貨,船長才相應同意。

  九.還船

  關註還船時間,還船地點,還船時的船上剩下的燃油,並扣除OFF-HIRE,BUNKER OVERCONSUMPTION,OWRS EXPENSE, 和船東結算最後的租金。

  十. 整理歸檔

  所有裝卸港使費單據,仔細審核是否有誤,將有關原船東費用整理出來與原船東結算。如在代理那有使費節餘應及時索取,如尚結欠代理使費,經核實無誤後則應及時安排支付給代理,收集所有的正本單證,做最後的航次結算。

航次期租的案例

案例一:航次期租的損失賠償糾紛

  某輪簽了TCT,租期大約為60天左右,租船人不作擔保(即about 60 days without guarantee)。該輪從非洲大陸裝貨至印度洋/遠東地區,具體還船港口由租船人選擇。該輪於起租後第47天,由租船人選擇在印度某港口卸完貨後還船於船東,而且就在這個TCT期間,由於船 方原因有10天船舶停租,也就是說租船人實際租賃該船或實付租金時間僅為37天。因此,船東與租船人就該租期條款產生了爭議。

  船東提出了兩個問題,一是船東是否有權就所餘租期(60-37=23)的損失向租船人提出索賠,其實,也就是如何理解about or without guarantee所允許的最短期限問題。第二問題是,既然租船人要求停租10天,而導致實際期租時間僅為37天,故船東能否有權就38天至60天的剩餘租期損失,向租船人提出索賠。

  很顯然,就上述案例而言,答案對船東來說都是否定的。針對第一問題,仲裁員認為,即使是當事雙方都同意或認為期限應為60天,也必須在租約中有一個默示的或據以推斷的期限,如正負10天,當出現about or without guarantee來限制租期時,是不可能提供一個可適用任何情況的正確準則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針對第二個問題,仲裁員認為,由於停租時間已被考慮為整個合同期限的一部分,故停租時間不能加到租期上去,除非租約中明確訂明該停租時間可追加到租期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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