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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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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船(redelivery of vessel)

目錄

什麼是還船[1]

  還船是指承租人在合同規定的租期屆滿時,將船舶還給出租人定期租船的租期從交船開始至還船結束。

還船的時間[2]

  關於還船時間,原則上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還船,否則被視為“早期還船”(Underlap)或“超期還船”(Overlap)。“早期還船”情況下,如果提前還船的時間遠遠早於合同中規定的租期屆滿的日期,承租人必須賠償船舶所有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超期還船”情況下,對超過時間的租金,通常在市場租金率高於合同規定的租金率時,按當時的市場租金率計算,反之,按合同租金率計算。

還船的通知[2]

  關於還船通知,為了使在還船時,合同當事人雙方都做好準備,租船合同規定船舶所有人有向承租人有向船舶所有人發出“還船通知”的義務,實際中有些合同會記明發出通知的時間。

還船地點的規定方法[3]

  還船地點可以規定為某一具體的港口,在TCT方式下通常使用此種方法。但正常期租更多採用的是規定一個還船區域的方法,因為承租人對最後航次的卸貨港口通常是無法事先確定的。對於承租人來說,在最後卸貨港將船交給出租人可避免空駛去另處還船的損失,規定一個還船區域會留給承租人更大的靈活性。但由於世界各地區的貨載及運費水平不平衡,出租人會儘量限制還船區域。在規定區域還船情況下,通常承租人對區域內還船港口有選擇權

  同交船相似,合同還應對還船的具體地點作出規定。如果是空駛到還船港口還船,一般規定為在還船港口的引航站還船;如果是在最後卸貨港還船,通常規定為“在引航員下船時”還船(dropping outwardpilot,DOP)。為防止一個港口有多個引航站情況下產生糾紛(特別是河港),還可以進一步規定在“最後引航員下船時還船(dropping last outward pilot,DI,OP)”。

參考文獻

  1. 寇亞明主編.國際物流學.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
  2. 2.0 2.1 龔綱要 蔡佩林主編.外貿運輸與保險.機械工業出版社,2006.8.
  3. 李勤昌主編.國際貨物運輸實務.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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