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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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分離是指各行政執法、司法機關及其它有權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對違法、違章者實施行政處罰時,只向當事人開具行政處罰決定書,不直接收繳罰款,由當事人持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指定的代收銀行繳納罰款,代收銀行向當事人開具罰款收據,並將代收罰款直接上繳國庫的罰沒收入管理辦法。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罰款收繳入庫管理,保證依法收取的罰款及時繳入國庫,現將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罰款代收代繳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抓緊落實罰款收繳分離
對罰款決定和罰款收繳實行分離,有利於加強對罰款收入的管理,使罰款及時收納、繳入國庫;有利於依法行政和公正執法,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促進勤政廉政建設,建設高素質的工商行政管理執法隊伍。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統一思想,把罰款收入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要依據《辦法》,抓緊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率先執行這項制度,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具備條件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年底前執行這項制度,全系統要在明年上半年全部執行這項制度。
二、主動與有關部門配合,認真做好罰款代收入庫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主動與同級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協作,嚴格按照《辦法》,公正、公開確定代收機構,杜絕任何形式的指定和單方包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代收機構簽訂代收協議,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相關事項和限制性條件,保障該項工作規範有序地進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簽訂代收罰款協議之日起15日內,將代收罰款協議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目前暫未實行收繳分離的單位,其收繳到財務部門的罰款收入,仍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壓、挪用罰款收入。
三、切實做好即時處罰罰款的收繳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認真貫徹執行《辦法》的同時,要區別情況,做好即時處罰罰款的收繳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罰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場收繳罰款:1.當場處以20元以下罰款的;2.對公民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的。執罰人員當場收繳罰款要使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費專用收據。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其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財務部門,不得私存私放。財務部門應在收到罰款後2日內將罰款繳同級財政,確保罰款收入及時足額入庫。
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各職能部門要明確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罰款收繳分離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各職能部門要密切協調配合,明確各自責任,本著規範管理、簡便可行、有利工作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辦法,形成規範的管理制度。財務部門要監督罰款按規定及時進入國庫,定期(按月)同銀行和財政部門對帳,建立互相稽核制度,保證收繳數額一致。執罰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督查被罰款項及時足額繳入代收機構,必要時要依法請求司法機關強制執行,保證罰款應收盡收。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要認真學習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有關規定。同時要本著學用結合的原則,與財政部門和銀行配合,抓緊對行政執罰人員、財務人員以及委托代收機構的收款人員進行專門培訓,使之熟練掌握收繳分離的各項業務,自覺遵守各項規定,確保收繳分離工作順利進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定期督促檢查本地區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罰款收繳分離工作的進行情況,力爭年內取得成效。出現的有關情況和問題,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