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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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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外部性(Economic Externality)

目錄

什麼是經濟外部性

  經濟外部性是指某個經濟實體的行為使他人受益(正外部性)或受損(負外部效應),卻不會因之得到補償或付出代價。由於外部性的存在,社會收益成本大大高於行為者的個體收益或成本。因此外部效應很強的領域,市場機制價格信號)就不可能對社會資源進行有效地分配。單靠市場中的自願交易,經濟的外部性無法被內在化。只有站在單個人之上國家出面干預時,經濟的外部性才可能被內在化。

  外部性最早是由英國經濟學家馬歇爾在其經典著作《經濟學原理》一書中提出的,迄今已有近110多年的時間了。所謂外部性,也稱外在效應或溢出效應,是指一個人或一個企業活動對其他人或其他企業的外部影響,這種影響並不是在有關各方以價格為基礎的交換中發生的,因此,其影響是外在的。更確切地說,外部經濟效果是一個經濟主體的行為對另一個經濟主體的福利所產生的效果,而這種效果很難從貨幣或市場交易中反映出來。

經濟外部性的特點

  經濟外部性有以下特點:外部性是一種人為的活動,非人為事件造成的影響,無論它給人類帶來的是損失還是收益,都不能被看作是外部性;外部性應該是在某項活動的主要目的以外派生出來的影響;外部性是不同經濟個體之間的一種非市場聯繫(或影響),這種聯繫往往並非有關方面自願協商的結果,或者說非一致同意而產生的一種結果;外部性有正有負或為零;外部性包括對生態環境等與社會福利有關的一切生物與非生物的影響。

經濟外部性的類型[1]

  經濟外部性分為正外部性 (positive externality) 和負外部性 (negative externality)。正外部性是某個經濟行為個體的活動使他人或社會受益,而受益者無須花費代價,負外部性是某個經濟行為個體的活動使他人或社會受損,而造成外部不經濟的人卻沒有為此承擔成本。

  (一)正外部性

  正外部性是無償給他人帶來收益的外部性。我們把能夠給他人帶來無償收益的產品稱為正外部性的產品。這種產品在經濟學家們看來大多具有兩個特點:第一個特點是對它的使用能夠產生當事人不能全部享有的收益,即額外收益性。導致正外部性的製造者不能全部享有收益的原因很多,我們認為主要是下列因素導致額外收益:一是消費非競爭性,有些產品在進行消費時,增加一個人對它的分享,並不導致該產品的生產成本上升,如技術發明公共教育。生產成本和消費成本的非對稱性,使排他的成本上升,甚至不可能;二是產品的易複製性,有些產品一經生產出來以後,其傳遞和複製成本相對於其生產成本來說非常小,每一個該產品的消費者都可能成為該產品供給者的競爭對手。這就使一些本來由生產者享有的收益被他人享有。典型的例子就是信息。這幾年地下非法光碟生產線的屢禁不止就說明瞭這個問題。這兩個因素又可歸結到一點:排他性消費成本太高,收益不得不由他人享有一部分。

  正外部性產品的第二個特點是這種產品在私有市場上供給不足,即供給不足性。因為理性的個人或廠商在其行為產生的收益無法被其有效地全部享有,且生產正外部性產品的成本也並不因此而減少的情況下,沒有足夠的動力對正外部性產品進行投資,生產的邊際成本大大高於邊際收益,由此造成整個社會中正外部性產品的供給低於需求“搭便車”行為也導致正外部性產品的供給不足。由於正外部性產品具有消費的非排他性,理性的個人都希望在他人生產出這種產品以後,無償地進行使用和消費,而不去考慮自行供給。這也更加劇了正外部性產品的供給不足。

  然而,正外部性的存在提高了社會收益。它是在不降低外部性製造者效用水平的同時,提高了他人的效用水平。儘管這種提高是非自願的,但它是一種帕累托改進,符合效率原則。社會的進步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正外部性,如技術進步公共產品等都是促進社會進步的主要因素。因此要改變正外部性產品供給不足的狀況,要對它的供給實行激勵

  激勵針對正外部性產品具有的特點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一是法定正外部性的製造者享有收益壟斷權,以加強該類產品消費和使用的排他性,如專利制度;二是實行消費收費制度,規定消費該類產品須交納一定的費用,如公共教育中的收費;三是由政府代替私人供給該類產品,如國防;四是宣佈以營利為目的獲得和複製他人產品為非法,如打擊盜版行為。這些措施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扭轉了正外部性產品供給不足的局面。但要說明的是:一是這些措施或制度是針對不同的正外部性產品提出的,它們之間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相互替代的;二是激勵的目標只是縮小供給正外部性產品的私人邊際成本社會邊際收益之間的差距,但不是使之完全相等。這不僅在技術上不可能,也有違激勵的初衷。激勵是在為私人供給正外部性產品提供足夠動力的同時,儘可能多地保留社會收益;三是激勵措施的有效性,不僅取決於規則的制定,還取決於度量成本或收益的技術水平的提高程度。度量技術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供給水平,因此不能迷信規則;最後,激勵是對市場規律的應用,但同時也是一種扭曲。因此,激勵在產生預期效果的同時,必定會產生一些不利於效率的結果。在最大限度地促進效率的同時,儘可能地消除所產生的效率障礙,將是激勵制度或措施的主題。

  (二)負外部性

  負外部性即未經他人同意施加給他人額外成本的外部性。負外部性在提高外部性製造者效用水平的同時,卻降低了相關人的效用水平,給他人帶來了損害。它使構築完全競爭模型的廠商利潤最大化行為和消費者效用最大化行為產生偏差,遠離了社會所要求的效率目標。與正外部性相比,負外部性的存在範圍要大得多,存在著供給過剩的現象。正外部性只來源於正外部性產品,而負外部性不僅產生於對權利或物品的不正當使用,即使正當使用也會產生外部性,尤其是權利重疊導致的不相容使用問題。這正說明瞭在一定程度上負外部性是不可避免的,是人們不得不接受的一個事實。正因如此,負外部性更能引起包括法學家、經濟學家在內的人們的重視。經濟學家通常將外部性預設為負外部性,就說明瞭這點。

  消除負外部性的總方向是使外部性內部化。但內部化的途徑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科斯通過科斯定理指出產權具有相互性,不能因為外部性的存在,就一定規定要由負外部性的製造者來承擔責任。他認為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選擇合適的制度安排來解決負外部性。儘管負外部性的製造者給他人帶來了成本,但他人效用水平的下降幅度不一定就比負外部性製造者帶來的社會福利總水平的提高幅度要大。關鍵在於二者的比較。他說:“管制的目標並不是消除煙塵污染,而是保證煙塵污染的最合理數額,這就是產值最大化的數額”(註:羅納德·科斯:《企業、市場與法律》,第121頁。)。並認為賦予當事人進行談判的權利,通過自願交易解決負外部性,比直接規定一方承擔責任更符合效率原則。

  然而,科斯所提出的明晰產權、就負外部性進行談判的觀點卻因負外部性種類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命運(前面已經提到了對科斯的批評)。根據負外部性所涉及到的受害者數目的多少,可以將負外部性劃分為公害和私害兩種。公害是涉及人數眾多的負外部性,如污染。私害是涉及人數少(通常為一人)的負外部性。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在區分了公害和私害之後,提出了對科斯定理的修正意見。他們認為對公害不宜採取促使當事人進行談判的禁令制度,而應採取損失賠償制度;對私害則應發佈禁令以促使當事人進行談判。也就是說在出現負外部性的地方,法院應以雙方在解決爭端中合作的能力為基礎選擇適用禁令制度和損失賠償制度。由於公害所涉及的人數眾多,當事人之間的信息傳遞障礙和“搭便車”的阻礙,將使談判的成本太高,以至不能合作。此時就應由法院根據“假思的市場分析”,推斷當事人進行合作的談判價格,以此作為負外部性製造者負擔的損失賠償額,達到恢復效率的目的,而私害涉及的人少,關係相對簡單,談判合作基本不存在障礙,就可以通過禁令賦予受害者與負外部性製造者相對的產權,如針對空氣污染的空氣清潔權,然後由雙方進行談判,根據各自的成本和收益交易這項產權,達到效率目標(註:參見羅伯特·考特、托馬斯·尤倫:《法和經濟學》。)。

  但波斯納提出人數較少並不是交易成本較小的充分條件,雙邊壟斷的存在同樣可以導致較高的交易成本。所以要具體判斷交易成本的高低,然後再決定所要採取的措施(註:理查德·A·波斯納,1997:《法律的經濟分析》(上冊),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中譯本。)。

  法學家同樣關註負外部性的內部化。法律對因負外部性而形成的社會關係的調整,已經自成體系。但法律始終是一個表象,它最終要依賴於對其所要調整的社會關係的理解程度。而包括經濟理論在內的各種理論正是提供了理解社會現實的基礎。所以法律須吸收各種經濟理論作為支持,才能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法律和經濟理論在外部性問題上的有機結合才剛剛開始,有著很大發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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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魏建、黃少安.經濟外部性與法律[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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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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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27.75.* 在 2010年4月11日 21:25 發表

頂、全球第一人!分析得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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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53.45.* 在 2011年12月19日 10:25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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