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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覆議受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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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稅務行政覆議受案範圍[1]

  稅務行政覆議受案範圍是指稅務行政覆議機關按照《行政覆議法》和《稅務行政覆議規則(暫行)》的規定,可以受理的行政爭議案件的範圍。

稅務行政覆議受案範圍的規定[2]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

  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對象、徵稅範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三)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四)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變賣、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六)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稅款

  (七)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八)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

  (九)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為

  (十)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

  (十一)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二)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參考文獻

  1. ↑ 靳世豪.地方稅收實務 (下冊).山西出版集團,2007.10.
  2. ↑ 【行政覆議範圍】稅務行政覆議的受案範圍是什麼.中顧法律網.201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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