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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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是指私營企業主通過各種合法方式參與社會政治過程,直接或間接影響政府的決策行為。
新中國成立後,1953年中國共產黨提出“一化三改造”,中國大陸的私營企業,即資本主義工商業,全部納入公私合營,實行定息。1965年改為國營,至此,私營企業蕩然無存。改革開放以來,私營企業獲得了再生,其途徑主要有兩條:一條是農村專業戶、城鄉個體工商戶和專業技術人員通過自身積累和籌集資金,逐步擴大經營規模,發展成為私營企業;另一條是公有企業通過個人承包、租賃等方式,逐步演變為私營企業。1982年之前,我國的個體經濟雖然零星存在,但沒有法律地位。1982年《憲法》使個體經濟得到憲法的保護;1988年《憲法》指出:“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權益。”至此,我國私營經濟真正進入合法發展的階段。1999年、2004年《憲法》修正案將私營經濟由過去的“補充”地位變成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儘管私營經濟已經有了法律保障,但伴隨私營企業的發展壯大,私營企業主在經濟地位提升後,他們並不滿足於經濟上的巨人、政治上的侏儒的社會評價和自我意識,而是想辦法參與政治,試圖提升自己的政治地位,成為私營企業主的共同要求。提高政治地位的最好辦法就是參與到政治生活中去。2001年江澤民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八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首次認可了私營企業主也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建設者,並且允許他們當中的優秀分子入黨,解決了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地位問題。
從制度層面上講,私營企業主參與政治的主要渠道有人大、政協、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在私營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私營企業協會也是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的一個渠道。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分為正式和非正式兩種方式。正式方式是進入政府體制內參政議政,非正式方式是指通過非政府組織途徑實現官商結合。正式方式主要有:一是進入人大、政協等政治組織,直接參政議政;二是加入民主黨派、工商聯等組織;是參加私營企業協會等社會團體。人大是我國憲法規定的權力機關,政協是中共領導下的多黨合作的政治聯盟的一部分,因此加入人大、政協就可以直接參政議政,這引起了很多私營企業主的興趣,有的還不惜通過賄選等方式進入。較人大政協而言,進人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更多的只是交流信息,但卻得到了大多數不能直接進入人大、政協的私營企業主的青睞。
我國的社會團體大多數都是政府的衍生物,多少也承擔了一部分政府管理職能,並與政府建立了部分制度化的溝通渠道,在一定程度上也參與了決策過程。因此,加人私營企業協會等社會團體也可算作正式參與政治的一個途徑。私營企業主非正式政治參與具有很重要的實際意義,私營企業主通過非正式政治參與以建立與政府官員的私人關係網。私營企業主非正式政治參與實際上是經濟資本與政治資本在非制度環境內的不合法轉換,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一是政府官員或其親屬兼任企業領導或持企業股份,政府官員可以通過權力對企業實行保護,而企業則可以直接給政府官員以經濟報酬,實現政府官員與企業領導的直接的利益關係;二是政府官員與私營企業主建立私人性的關係網路。政府官員為私營企業主提供獲取資金、土地、人才、信息等資源方面的優惠與便利。
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具有自身的獨特性與複雜性。
首先,私營企業主作為政治參與的主體,必須體現其主體性和代表性,發揮政治參與主體的作用。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是體制內的代表性的政治參與,不是個體自發性的政治參與。除制度因素外,在具體到政治參與中,主體是最重要的關鍵性因素。同時,私營企業主的來源和發展具有多樣性,私營企業主參政議政使得政治參與主體更加多樣化。
其次,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的近期目標有一定的模糊性。在政治參與的發展階段,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的目標和內在動機可能還不十分明確,但是,從巨集觀上可以肯定的是,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必然影響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決策,必然使公共政策的制定更多地有利於私營企業主階層的利益,有利於非公有制經濟和私營企業的發展。
再次,我國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的形式與手段主要是通過政治體制內的各種合法途徑有組織地進行政治參與。目前私營企業主參政議政還局限於:在各級人大中參政議政;在各級政協中參政議政;在各級工商聯中擔任會長、副會長、常委、執委,通過工商聯參政議政i通過加入中共、民主黨派或社團組織參政議政,等等。
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動機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實現自我價值。價值觀就是人們對價值關係、價值創造活動、價值物及其意義的認識的系統化反映,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價值取向和心理定勢,它是驅使人們行為的內部動力,影響人們的行為。實現人生價值是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目標的最高境界,也是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的最高追求,私營企業主都希望通過政治參與,在事業上有所建樹,實現自己的事業理想和人生抱負,當然,私營企業主的自身價值必須與社會的需要緊密結合在一起,才能成就事業。
第二,提升社會地位。私營企業主作為新的社會階層,其社會地位怎麼樣,是很多人都關心的問題。評價一個階層的社會地位一般從經濟地位、社會聲望和政治地位這三個指標去衡量。目前看,私營企業主沒有因為其經濟地位的上升而獲得相應的社會聲望和政治地位。私營企業主階層的整體社會形象近年來雖有較大的改善,但還不能說已經獲得了社會的廣泛尊重,真正令社會折服的企業家並不多,社會對私營企業主仍有成見,所以,他們希望提高社會地位。
第三,參與社會。人是社會的人,都不能離開社會和群體而存在,私營企業主也是如此。在解決了自身生存發展和安全穩定的目標需求後,他們最強烈的願望和需求就是展示自身在經濟上的成功,爭取社會的認可,同時,開始向各種社會組織和團體靠攏,藉以登上社會政治舞臺,為自己在經濟上的更大發展創造條件,所以,部分私營企業主加入了政黨組織,擔任人大、政協等職位。
1)非法性參與時有發生
所謂非法性參與,就是指現行法律和政策所不允許的參與行為。主要有:①通過賄賂選民當選為人大代表;②通過賄賂人大代表當選為國家公務人員;③通過拉攏收買當地一些主要政府官員甚至是某些主要政府部門,通過官商綜合體的形式,使地方政權為我所用,用金錢支配權力;④傳播小道消息或政治笑話以轉達某種政治情緒等。導致非法性政治參與的原因很複雜,或者是沒機會通過合法渠道參與政治,或者是合法性參與不能滿足其參政的目的,或者是合法性參與成本太高等等。非法性參與對我國政治具有很大的腐蝕作用,必須遏制。
2)政治參與的目的層次較低
當前我國私營企業主的政治義務感並不強,其參與政治活動的動機層次不高,不是為了促進我國政治的發展而參與,也不是為了爭取政治權利而參與,並沒有把參與政治看作是自己責無旁貸的任務,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獲取和維護自身的利益,特別是經濟利益。這相當接近政治參與的功利選擇說的解釋:人們的政治生活樣式以及人們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為,其實都是一種對利益比較和選擇的結果;人們並不是本能地要參與政治。也不是生下來就具有了參與政治的權利,而僅僅是參與政治能給人們帶來一定的利益,或是使人們能夠避免一種更大的禍害時,人們才去參與政治。
3)政治參與的組織性不強
從參與主體的角度來說。政治參與可分為個體參與和組織參與(團體參與),這也是政治參與發展過程中的兩個不同階段,個體性的參與行為屬於政治參與的低級階段。目前我國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主要是個體參與,其活動基本上沒有組織化行為,尚處於散亂和單獨行動的狀態。他們大多只是以個人身份參與政治,並不代表本階層的群體利益,往往只是圍繞著個人或少數人的利益表達意見,所試圖影響的也多限於某一政府官員的意向或政府對某一具體問題的處理,一般很少觸及方向性、戰略性的大政方針。
4)政治參與強度不高
政治參與強度是指公民的政治參與“影響政治系統的程度和持續性,以及它對政治系統的重要性”]。它反映的是政治參與的實質。大量事實表明,公民的許多政治參與活動並不一定就能夠帶來實質性的結果。當前我國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強度相當弱,對政治系統的實際影響力很小。這主要是因為:①個體性參與行為的社會影響力很小,它對政治系統所能產生的壓力可以說是微不足道,很難真正地影響政府行為。②許多私營企業主僅僅把“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看作是社會身份和政治地位的標誌,進人人大、政協以及其他一些團體組織,多是為了獲得一種政治上的榮譽,取得一種政治身份,或者是獲取利益的保護傘。並沒有真正發揮其參政議政的作用。③工商聯、私營企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名義上雖然是私營企業主利益的代表,但就目前情況來看,它們的職能主要是政府職能的延伸,是政府對私營經濟和私營企業主進行巨集觀間接調控和監督管理的中介,其政治參與的實際作用並不大。
1.對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進行正確引導
目前我國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活動存在著或潛伏著一些問題,如果不給予正確引導,則不利於我國社會和政治的發展。所以,我們要貫徹“團結、幫助、引導、教育”的方針,使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沿著健康的方向發展。首先,是要提高他們參政的目的層次,主要是向他們進行共產主義、社會主義和愛國主義教育,使他們認識到自己參政的目的不能僅限於實現個人的私利,更重要的是為了推動和實現國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其次,是要引導他們正確認識我國的國情以及國家現在和未來的發展目標,從而使他們的參與行為符合於社會的發展目標,在有利於民主政治建設和有利於社會和政治穩定的前提下實施參與,減少和避免為圖一時的滿足而最終影響民主政治進程和社會、政治穩定的參與行為。再次,就是要對他們進行法治教育,使他們認識到採取非法參與的渠道和方法對社會的危害性,力求將他們的參與控制在現行法律許可的範圍內。
2.適度拓寬現有的參與渠道
根據現實的需要,進行制度創新,增設新的參與渠道。在我國改革和現代化建設不斷深入的過程中,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迅速發展是不可避免的。面對這樣的現實,可行的策略選擇只能是“疏導”,而不能是“堵”。由於我國政治體制中原來並未設計私營企業主的位置,所以現存的政治參與渠道並不能完全滿足私營企業主參政的需要,這也是導致一些私營企業主採取非法參與,腐蝕我國政治的一個主要原因。所以,我們應該通過政治體制改革進行體制內的調整,以建立和健全參與機制的方式,根據實際情況吸納私營企業主的合理參與,將這股社會力量導人政治體制,使其成為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推動力。一方面是要適度拓寬現有的參與渠道,如在各級人大、政協尤其是政協中適當增加私營企業主的代表,為他們提供參與政治、表達自己意見的機會等。另一方面是要根據現實需要,進行制度創新,增加新的參與渠道,如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取消有關制度中對私營企業主歧視性的規定,吸收私營企業家中優秀的人才參與政府管理等。
3.進一步深化政府政治體制改革
根本轉變政府職能,加強行政監察工作,根除某些幹部吃企業、挖企業、壓企業的腐敗作風,給私營企業主以安全感和放心感,從而降低私營企業主的參政急迫性。實際上,有許多私營企業主期望當選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並不是要在政治上有所作為,而是想尋求正當經營的“保護傘”。因為在目前,我國的市場經濟還不完善,市場秩序還很不規範,政府的職能還未徹底轉換,還存在著有關部門對私營企業亂收費以及吃、拿、卡、要等現象,於是一些私營企業主為了避免經營過程中來自有關部門的種種干擾,就想當選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圖的是獲取一把“保護傘”。這種情況就會造成一種虛假的參政現象,從而給現行政治體系帶來一定的壓力。因此,我們必須深化改革,為私營企業創造一種良好的經營環境。
4.逐步實現政治參與的法治化,確保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的有序化
實現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的法治化,就是指在充分尊重憲法和法律賦予私營企業主的政治權利和自由、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前提下,建立必要的法律制度,使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和政府對私營企業主政治參與的管理都依據法治原則,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程式進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經常化、秩序化。這是因為任何政治體系對公民政治參與的承受能力都是有限的。適度、有序的參與利於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而過度、無序的參與則會導致社會不穩定,尤其是在經濟還不夠發達的情況下。因此,一方面為了確保私營企業主的參政權不因某些領導人的好惡而受到侵奪,另一方面更為了使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能更好地發揮正面效應,就必須將其納入法治化的軌道,使私營企業主的政治參與在法定程式規則下進行,做到有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