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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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是指私营企业主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社会政治过程,直接或间接影响政府的决策行为。
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中国共产党提出“一化三改造”,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即资本主义工商业,全部纳入公私合营,实行定息。1965年改为国营,至此,私营企业荡然无存。改革开放以来,私营企业获得了再生,其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条是农村专业户、城乡个体工商户和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自身积累和筹集资金,逐步扩大经营规模,发展成为私营企业;另一条是公有企业通过个人承包、租赁等方式,逐步演变为私营企业。1982年之前,我国的个体经济虽然零星存在,但没有法律地位。1982年《宪法》使个体经济得到宪法的保护;1988年《宪法》指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权益。”至此,我国私营经济真正进入合法发展的阶段。1999年、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私营经济由过去的“补充”地位变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私营经济已经有了法律保障,但伴随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私营企业主在经济地位提升后,他们并不满足于经济上的巨人、政治上的侏儒的社会评价和自我意识,而是想办法参与政治,试图提升自己的政治地位,成为私营企业主的共同要求。提高政治地位的最好办法就是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去。2001年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首次认可了私营企业主也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并且允许他们当中的优秀分子入党,解决了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地位问题。
从制度层面上讲,私营企业主参与政治的主要渠道有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在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私营企业协会也是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一个渠道。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分为正式和非正式两种方式。正式方式是进入政府体制内参政议政,非正式方式是指通过非政府组织途径实现官商结合。正式方式主要有:一是进入人大、政协等政治组织,直接参政议政;二是加入民主党派、工商联等组织;是参加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人大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力机关,政协是中共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政治联盟的一部分,因此加入人大、政协就可以直接参政议政,这引起了很多私营企业主的兴趣,有的还不惜通过贿选等方式进入。较人大政协而言,进人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更多的只是交流信息,但却得到了大多数不能直接进入人大、政协的私营企业主的青睐。
我国的社会团体大多数都是政府的衍生物,多少也承担了一部分政府管理职能,并与政府建立了部分制度化的沟通渠道,在一定程度上也参与了决策过程。因此,加人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也可算作正式参与政治的一个途径。私营企业主非正式政治参与具有很重要的实际意义,私营企业主通过非正式政治参与以建立与政府官员的私人关系网。私营企业主非正式政治参与实际上是经济资本与政治资本在非制度环境内的不合法转换,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政府官员或其亲属兼任企业领导或持企业股份,政府官员可以通过权力对企业实行保护,而企业则可以直接给政府官员以经济报酬,实现政府官员与企业领导的直接的利益关系;二是政府官员与私营企业主建立私人性的关系网络。政府官员为私营企业主提供获取资金、土地、人才、信息等资源方面的优惠与便利。
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具有自身的独特性与复杂性。
首先,私营企业主作为政治参与的主体,必须体现其主体性和代表性,发挥政治参与主体的作用。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是体制内的代表性的政治参与,不是个体自发性的政治参与。除制度因素外,在具体到政治参与中,主体是最重要的关键性因素。同时,私营企业主的来源和发展具有多样性,私营企业主参政议政使得政治参与主体更加多样化。
其次,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近期目标有一定的模糊性。在政治参与的发展阶段,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目标和内在动机可能还不十分明确,但是,从宏观上可以肯定的是,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必然影响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决策,必然使公共政策的制定更多地有利于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利益,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和私营企业的发展。
再次,我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形式与手段主要是通过政治体制内的各种合法途径有组织地进行政治参与。目前私营企业主参政议政还局限于:在各级人大中参政议政;在各级政协中参政议政;在各级工商联中担任会长、副会长、常委、执委,通过工商联参政议政i通过加入中共、民主党派或社团组织参政议政,等等。
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动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实现自我价值。价值观就是人们对价值关系、价值创造活动、价值物及其意义的认识的系统化反映,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价值取向和心理定势,它是驱使人们行为的内部动力,影响人们的行为。实现人生价值是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目标的最高境界,也是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最高追求,私营企业主都希望通过政治参与,在事业上有所建树,实现自己的事业理想和人生抱负,当然,私营企业主的自身价值必须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在一起,才能成就事业。
第二,提升社会地位。私营企业主作为新的社会阶层,其社会地位怎么样,是很多人都关心的问题。评价一个阶层的社会地位一般从经济地位、社会声望和政治地位这三个指标去衡量。目前看,私营企业主没有因为其经济地位的上升而获得相应的社会声望和政治地位。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整体社会形象近年来虽有较大的改善,但还不能说已经获得了社会的广泛尊重,真正令社会折服的企业家并不多,社会对私营企业主仍有成见,所以,他们希望提高社会地位。
第三,参与社会。人是社会的人,都不能离开社会和群体而存在,私营企业主也是如此。在解决了自身生存发展和安全稳定的目标需求后,他们最强烈的愿望和需求就是展示自身在经济上的成功,争取社会的认可,同时,开始向各种社会组织和团体靠拢,借以登上社会政治舞台,为自己在经济上的更大发展创造条件,所以,部分私营企业主加入了政党组织,担任人大、政协等职位。
1)非法性参与时有发生
所谓非法性参与,就是指现行法律和政策所不允许的参与行为。主要有:①通过贿赂选民当选为人大代表;②通过贿赂人大代表当选为国家公务人员;③通过拉拢收买当地一些主要政府官员甚至是某些主要政府部门,通过官商综合体的形式,使地方政权为我所用,用金钱支配权力;④传播小道消息或政治笑话以转达某种政治情绪等。导致非法性政治参与的原因很复杂,或者是没机会通过合法渠道参与政治,或者是合法性参与不能满足其参政的目的,或者是合法性参与成本太高等等。非法性参与对我国政治具有很大的腐蚀作用,必须遏制。
2)政治参与的目的层次较低
当前我国私营企业主的政治义务感并不强,其参与政治活动的动机层次不高,不是为了促进我国政治的发展而参与,也不是为了争取政治权利而参与,并没有把参与政治看作是自己责无旁贷的任务,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和维护自身的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这相当接近政治参与的功利选择说的解释:人们的政治生活样式以及人们在政治生活中的作为,其实都是一种对利益比较和选择的结果;人们并不是本能地要参与政治。也不是生下来就具有了参与政治的权利,而仅仅是参与政治能给人们带来一定的利益,或是使人们能够避免一种更大的祸害时,人们才去参与政治。
3)政治参与的组织性不强
从参与主体的角度来说。政治参与可分为个体参与和组织参与(团体参与),这也是政治参与发展过程中的两个不同阶段,个体性的参与行为属于政治参与的低级阶段。目前我国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主要是个体参与,其活动基本上没有组织化行为,尚处于散乱和单独行动的状态。他们大多只是以个人身份参与政治,并不代表本阶层的群体利益,往往只是围绕着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表达意见,所试图影响的也多限于某一政府官员的意向或政府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处理,一般很少触及方向性、战略性的大政方针。
4)政治参与强度不高
政治参与强度是指公民的政治参与“影响政治系统的程度和持续性,以及它对政治系统的重要性”]。它反映的是政治参与的实质。大量事实表明,公民的许多政治参与活动并不一定就能够带来实质性的结果。当前我国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强度相当弱,对政治系统的实际影响力很小。这主要是因为:①个体性参与行为的社会影响力很小,它对政治系统所能产生的压力可以说是微不足道,很难真正地影响政府行为。②许多私营企业主仅仅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看作是社会身份和政治地位的标志,进人人大、政协以及其他一些团体组织,多是为了获得一种政治上的荣誉,取得一种政治身份,或者是获取利益的保护伞。并没有真正发挥其参政议政的作用。③工商联、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名义上虽然是私营企业主利益的代表,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它们的职能主要是政府职能的延伸,是政府对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进行宏观间接调控和监督管理的中介,其政治参与的实际作用并不大。
1.对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进行正确引导
目前我国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活动存在着或潜伏着一些问题,如果不给予正确引导,则不利于我国社会和政治的发展。所以,我们要贯彻“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方针,使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首先,是要提高他们参政的目的层次,主要是向他们进行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自己参政的目的不能仅限于实现个人的私利,更重要的是为了推动和实现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其次,是要引导他们正确认识我国的国情以及国家现在和未来的发展目标,从而使他们的参与行为符合于社会的发展目标,在有利于民主政治建设和有利于社会和政治稳定的前提下实施参与,减少和避免为图一时的满足而最终影响民主政治进程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参与行为。再次,就是要对他们进行法治教育,使他们认识到采取非法参与的渠道和方法对社会的危害性,力求将他们的参与控制在现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2.适度拓宽现有的参与渠道
根据现实的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增设新的参与渠道。在我国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不断深入的过程中,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迅速发展是不可避免的。面对这样的现实,可行的策略选择只能是“疏导”,而不能是“堵”。由于我国政治体制中原来并未设计私营企业主的位置,所以现存的政治参与渠道并不能完全满足私营企业主参政的需要,这也是导致一些私营企业主采取非法参与,腐蚀我国政治的一个主要原因。所以,我们应该通过政治体制改革进行体制内的调整,以建立和健全参与机制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吸纳私营企业主的合理参与,将这股社会力量导人政治体制,使其成为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推动力。一方面是要适度拓宽现有的参与渠道,如在各级人大、政协尤其是政协中适当增加私营企业主的代表,为他们提供参与政治、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等。另一方面是要根据现实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增加新的参与渠道,如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取消有关制度中对私营企业主歧视性的规定,吸收私营企业家中优秀的人才参与政府管理等。
3.进一步深化政府政治体制改革
根本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根除某些干部吃企业、挖企业、压企业的腐败作风,给私营企业主以安全感和放心感,从而降低私营企业主的参政急迫性。实际上,有许多私营企业主期望当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并不是要在政治上有所作为,而是想寻求正当经营的“保护伞”。因为在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完善,市场秩序还很不规范,政府的职能还未彻底转换,还存在着有关部门对私营企业乱收费以及吃、拿、卡、要等现象,于是一些私营企业主为了避免经营过程中来自有关部门的种种干扰,就想当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图的是获取一把“保护伞”。这种情况就会造成一种虚假的参政现象,从而给现行政治体系带来一定的压力。因此,我们必须深化改革,为私营企业创造一种良好的经营环境。
4.逐步实现政治参与的法治化,确保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有序化
实现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法治化,就是指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私营企业主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前提下,建立必要的法律制度,使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和政府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管理都依据法治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经常化、秩序化。这是因为任何政治体系对公民政治参与的承受能力都是有限的。适度、有序的参与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而过度、无序的参与则会导致社会不稳定,尤其是在经济还不够发达的情况下。因此,一方面为了确保私营企业主的参政权不因某些领导人的好恶而受到侵夺,另一方面更为了使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能更好地发挥正面效应,就必须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使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在法定程序规则下进行,做到有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