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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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犯罪是類罪名,指的是行為人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科技手段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所實施的侵犯他人權益,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一系列犯罪行為的總稱。
在對電子商務犯罪進行界定時,應考慮三個方面:一是犯罪行為的發生領域;二是犯罪過程中使用的工具,實施犯罪採用的手段;三是犯罪行為侵害的對象。其中,犯罪行為的發生領域及犯罪所使用的工具、手段是犯罪的外在特征,是直觀的、具體的;而犯罪行為的侵害對象,即犯罪客體的不同則概括出了犯罪的本質特征。把電子商務犯罪和傳統犯罪區別開來。因此,電子商務犯罪應當是發生在電子商務領域中,以網路為工具危害電子商務活動秩序和安全的各種犯罪行為。[1]
電子商務犯罪的表現[2]
(一)由特殊的主體群構成
電子商務經濟犯罪當屬技術型犯罪,其與科技發展和社會產業結構的變革是聯繫在一起的。
首先,從主體職業分佈看,網路行業內部技術型、管理型人員占多數。由於電子商務系統通常具有較好的安全性,而且信息技術的發展和管理將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將會更加安全,電子商務外部人員犯罪的可能性相對較小。而電子商務內部人員,特別是技術型和管理型人員犯罪的可能性則要大得多。
其次,從主體年齡分佈看,以中青年居多。他們一般都受過較高的文化教育,具有相當的電腦知識,而且對新事物和科技比較敏感。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CN NI C200 年7 月公佈的調查結果,上網用戶中絕大多數是男性,占92.8%;21一35歲的青年人占79.2%。這些都意味著今後網上的消費群體將以青壯年為主,男性顧客將多於女性。目前網際網路的使用者中,大學以上文化程度者占一半多,多為教育、研究、管理、電腦相關行業及技術專業人員,大多數為高收人者。電子商務犯罪行為人大多在此類人員中產生。據統計,美國電腦犯罪者的年齡區段為18-46 歲,平均年齡25歲; 我國的電腦犯罪者多在35歲左右,平均年齡也是25 歲。再次,從主體智商看,電子商務犯罪分子大多智商較高,而且具有精湛的電腦操作技能。
(二)給社會造成的危害日趨嚴重
利用電子商務網路進行的高科技經濟犯罪,能量大,影響範圍廣,造成的後果非常嚴重。針對大額交易活動、網上金融機構等實施的電子商務經濟犯罪,其造成的經濟損失,往往是傳統犯罪難以比擬的。而且,電子商務經濟犯罪還具有相當的隱蔽性,不易被髮現,更不易被偵破。因為,電子商務系統涉及到尖端科學知識,沒有相當程度的專業知識是難以掌握的。其儲存的數據和信息,均以電信號代碼形式存在. 行為人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實施犯罪,同時不留痕跡,不易被人發現,不易被偵破。正如有的電腦法律專家所言,“一次惡劣的電子商務領域的電腦犯罪就可能給國民經濟和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危害,此外,這類犯罪的隱蔽性強,多次犯罪累計造成的社會危害可能達到十分嚴重的程度。"
(三)難以受到處理
在對電子商務經濟犯罪處理時,面臨兩個難點:一是此類犯罪具有瞬間性和隨機性,“沒有犯罪現場”,證難以收集,案件難以被偵破。據統計,世界範圍內的電腦犯罪以10%一15%的速度增長,但發現的案件只占5%a一10%,即使已發現的罪案能破獲的也不到10%, 真正受到法律製裁的僅為3% 。二是電子商務經濟犯罪的特殊性,決定了其證據的特殊性。
電子商務犯罪的成因[1]
1.行為人的主觀因素
(1)貪利本性。電子商務犯罪在本質上是一種利用電子網路技術,通過危害商務活動秩序和安全等方法牟取超額利潤的行為。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前,已經對超額利潤的吸引力和法律的威懾力進行了內心的得失權衡和利弊比較,而貪利本性往往使行為人最終放棄法律與良知,選擇了超額暴利。在現實生活中,對錢財的貪婪始終是違法犯罪的原始動力,而在網路社會中也同樣如此。世界上發現的首例電腦犯罪(1966年)以及我國發現首例電腦犯罪(1986年)都是屬於謀財類型的,前者是犯罪分子通過篡改電腦程式以增加自己的存款金額,後者是利用電腦偽造存摺和印鑒,將客戶的存款竊走。
(2)僥幸心理。由於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時間還很短,在技術、管理等方面遠沒有成熟,法制建設不完善,本來就很少的相關法律法規又漏洞百出,加之發案後又很難偵破查處,所以給了很多違法分子犯罪的機會,他們抱著冒險心理和不被髮現的僥幸心理,利用高科技手段,鑽法律空子,瘋狂牟取巨額暴利。
(3)道德危機。電子商務犯罪是我國經濟領域的新型犯罪。由於市場經濟的先天不足,電子商務市場信用闕如,商家和中介機構等普遍缺乏職業道德,自律性較差。同時在我國經濟體制有計劃向市場轉型的過程中,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導致了價值評價標準的多元化,動搖了我國傳統的道德觀念,遭德對行為人的內心約束力下降,人們對相關法律的認同感也有所降低。所以職業道德的缺乏也促成了電子商務犯罪的發生。
2.電子商務網路信息系統的客觀因素
(1)網路及操作系統的開放性。網路是現實世界的鏡像,但它打碎了現實世界的圍牆。電腦網路給人類帶來了巨大的信息、資源、財富,但它的開放性也給不法分子提供了一種十分便利和有效的工具,使那些在現實生活中元法作案的人在網路上得到了作案的條件,使生活中的違法行為在網上得到了進一步的擴張和加劇。
(2)系統漏洞、技術防範落後。2000年初,微軟公司、亞馬遜、雅虎等著名網站都遭到沉重打擊,這充分暴露了電腦網路系統內部安全的脆弱性。據國家電腦網路應急技術處理協調中心統計,2004年該中心接到的欺詐事件報告,一共達到223起。犯罪分子一般通過使用“盜號木馬”、“網路監聽” 以及偽造的假網站等手段,盜取用戶的銀行賬號、證券賬號、密碼信息和其他個人資料等保密信息,然後以轉賬盜款、網上購物或製作假卡等方式實施詐騙。1999年,美國企業對信息安全的投資約占網路總投資的l0%一20%,而我國還不到l%;美國信息安全產業的年產量在600億美元左右,而我國只有5億元人民幣,相差1000倍。目前我國仍然有甚至90% 的運行網站都存在安全漏洞。正是由於技術水平不到位、資金不足、重視不夠等問題,信息網路的安全性遠遠滿足不了電子商務的需要。
(3)網上商務弊端。網上交易平臺的跨地域、短時效和不可見性為網上交易的開展提供了一個自由而抽象的平臺,交易雙方只能在相信對方誠信的基礎上實施交易行為,這給交易的本身埋下很多潛在的隱患。從各國過去查獲的利用信用卡在網站上購買商品的詐騙案例來看,能夠發現這些網站沒有採用SET或者SLL的網路付款安全機制,使用者僅需輸入信用卡號以及信用卡有效年月兩項資料就可直接轉賬,而取代了實體商店的刷卡過程。這兩項資料傳送到結算中心,要求授權,因為沒有刷卡過程,而信用卡號及有效期又可輕易取得,這為網路詐騙打開了方便之門。
3.法制建設因素
(1)監管不得當。我國的電子商務監管不盡如人意,甚至問題重重。監管模式的缺陷,監管思路的偏差,造成了監管不力、效率低下的局面,以致電子商務市場違法泛濫。
(2)電子商務立法有待進一步完善。任何一個健原有序的環境都離不開法制規範,在網路世界里也一樣。但現實社會中的法律不能簡單移植到網路虛擬社會中,而應該結合電子商務本身的特性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3)現有刑法不能滿足客觀需要。目前國內在網路的運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還是空白。雖然立法部門和政府主管部門有了一些規定,但基本上是簡單、片面和應急性質的,執行起來也有很大難度。所以網路社會中的法制建設與網路基礎設施建設、信息建設一樣重要,不可忽視。
電子商務犯罪的類型[3]
(一)嚴重侵害電子商務交易的犯罪
此類型的電子商務犯罪直接針對電子商務本身實施,犯罪人意圖通過犯罪行為,實現其各種非法目的。其表現形式非常複雜。
1.侵犯電子商務信息。電子商務信息包括交易內容、雙方身份密鑰、電子簽名、電子貨幣存取密碼、信用卡密碼、電子商務秘密等。這些信息在交易的各個環節都發揮著重要作用,是電子交易得以完成的基礎。電子商務信息如果遭到破壞,電子商務就無法實現。此類犯罪主要包括:
(1)盜用、竊取電子商務信息。指進人電子商務系統,非法使用和占有電子商務信息的行為。如竊取客戶密鑰、信息認證程式、數字簽名或者商業秘密,給被害人造成嚴重的損害的行為。
(2)偽造、篡改電子商務信息。此種行為通過破壞電子商務信息的完整性、原始性,使對方接收錯誤或無效的信息,從而給對方造成危害。上述各種行為,從侵害對象來說,涉及到多個主體,因而犯罪人的行為指向不僅僅局限於用戶,還包括商戶、認證機構等等。從危害結果來說,這種犯罪行為造成了電子商務信息的破壞,使交易無法完成。
2.破壞電子商務電腦信息系統。電子商務系統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其中任何一個組成部分發生故障都會影響整個商務活動的順利進行,而電子商務電腦信息系統是電子交易的物質基礎,如果行為人利用電腦網路技術,非法侵入電子商務的電腦信息系統,刪除、修改其中的應用程式和數據,破壞系統安全防護措施,將直接造成整個電子商務秩序的混亂,給交易各方造成嚴重損害。
3.虛假認證。認證機構在電子商務體系中地位不僅重要,而且十分特殊。它監督、管理、認定交易各方的身份、資信,並維護交易安全。交易各方也有義務接受認證機構的監督管理,因此,認證機構提供的信息對交易方決策有著重要的指引和導向作用。如果認證機構工作人員惡意地虛假認證,可能使交易雙方受到嚴重損害。
4.非法截獲、複製電子數據商品。在電子商務系統中不僅存在作為交易基礎的電子商務信息,還包括交易對象的數據商品。數據商品包括電腦軟體、資料庫和服務信息等。數據商品在互聯網上交易傳輸的過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截獲或者複製,給交易雙方造成嚴重的損失。
(二)以電子商務為依托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
電子商務具有傳統商務模式不可比擬的優點,如低廉的營運成本,不受時空限制的交易方式,高速、便捷的交易程式等,在為我們提供極大便利的同時,也會為犯罪分子所利用。一些依靠常規形式進行的犯罪行為同樣可以依托電子商務,以之為犯罪工具或平臺來完成,其犯罪行為更具有隱蔽性,危害性也更大。
1.利用電子商務洗錢。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虛假或真實的電子商務行為作掩護,利用網路銀行結算的快捷性、客戶身份識別的模糊性以及兌付保密制度存在的安全漏洞,採用匿名方式在電子商務系統中進行賬戶之間資金的非法轉移,從而能夠輕易地掩蓋資金非法來源,使犯罪所得不露痕跡地轉化為合法財產。
2.利用電子商務逃稅。電子商務的重要特征是網路化、信息化和虛擬化,這種商務活動通過網路完成商務協議,而後進行貨物交付,使稅收徵管和監控失去直接的實物對象,難以進行徵稅。電子商務的便捷性、保密性使納稅人身份與交易細節的確定極為困難,也造成了傳統的監控手段失靈,無法有效地進行稅收監管。如果交易的對象是數據商品,則交易的一切環節都能夠通過互聯網路完成,就更易逃避國家稅收徵管。犯罪人如果利用電子商務逃稅,必然造成國家大量稅款流失,嚴重危害經濟秩序。
3.利用電子商務詐騙。電子商務使人們能夠輕鬆地進行商務活動,同樣也使商務詐騙行為更易得手、更難追究。犯罪人可能假借電子商務名義,簽訂電子合同,在騙取被害人貨款、定金後,便不履行或者不按合同規定履行交貨義務,甚至完全隱匿蹤跡,無法尋找。犯罪人也可能直接偽造客戶支付賬戶或盜用合法商戶的電子商務身份證進行詐騙活動。
現下人們對電子商務還不夠瞭解,往往讓犯罪分子鑽了空子,在不經意間吃了大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