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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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責任原則是指在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過程中,各類主體所應當履行的環境法律義務及違反義務所應當承擔的不利法律後果。從主體上來講,國家、政府、企業和公眾都應該承擔起相應的環境責任。其內容應包括如下幾個方面:一是一切單位和個人都生存在自然環境當中,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二是造成環境問題的行為人理所應當履行的環境法律義務;三是作為主管環境事務的政府應當履行職責;四是當環境責任主體不履行環境保護的義務或職責時,應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後果,如環境民事責任、環境行政責任以及環境刑事責任等。
對於環境責任原則,有的學者認為,環境責任原則是指造成環境問題的主體必須承擔的相應責任,並把環境責任主體限定在造成環境問題的主體上,進而指出其內容包括“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養護、破壞者恢復”一有的學者認為,除此以外,環境責任還應該包括政府的環境責任,即“誰主管誰負責”。還有學者指出,環境責任與環境保護基本義務以及環境民事責任和其他違法環境責任是相區別的,環境責任原則中的環境責任是指造成環境問題的行為人或從事某項影響環境行為的行為人所履行的法律義務。
環境公平和環境正義是環境法的基本價值追求。環境公平是指人類不分世代、種族、國籍、文化、性別、經濟水平、社會地位等,均享有安全、健康的環境的權利。環境公平不僅要求環境資源形式上的公平享受,而且要求環境資源享受的結果公平,不管是代際間還是代內間,要求在承認個體差異的前提下平衡各方的利益。環境正義是指以體現大多數人利益的正義原則為指導適當分配資源、利益和負擔,實現社會資源分配上的正義。當分配正義遭到破壞時,應當予以重建或恢復。例如,要求侵害者賠償受害者的損失,或對侵害者施與其行為相適應的刑罰,以彌補分配正義被侵犯所帶來的不利後果。從環境正義的角度講,公平分配公共環境利益,共同分擔公共環境利用的負擔和風險;對於因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而遭受傷害的主體而言,應該從污染者、破壞者或第三責任主體那裡得到相應的補償。環境責任原則通過確立政府、企業、公眾以及其他組織在環境資源利用和保護上的權利、義務,最大限度地實現環境資源方面的公平與正義。
2、指導思想: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思想是環境法的立法目的和指導思想,它要求當代環境法應圍繞“持續發展”這一核心來確立其基本原則。環境責任原則分擔各個主體在可持續發展中的責任,每個主體都有義務保護環境,不能以犧牲環境來獲得經濟利益,否則要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後果,環境責任原則通過責任的分擔的形式實現可持續發展。
3、普適意義:對各個環節的指導性
環境責任原則明確了各個主體在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改善以及管理過程中的責任,使國家、政府、企業和公眾相互配合,形成統一聯動的整體,因而該原則對環境資源各個環節具有普遍指導意義。對於公眾而言,一切公眾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沒有公眾的參與,環境問題的解決就缺乏監督機制。對於政府而言,明確政府在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方面的權,有利於政府加強環管理,嚴格執法。對企業而言,可以促使其增強環保意識,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並積極預防和治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環境責任原則的發展[1]
在我國,環境責任原則的發展是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197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中規定:“已經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應當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制定規劃,積極治理...”,這是我國法律中首次明確規定了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的環境責任。隨著我國立法的完善,環境責任原則也在主體責任方面得到了發展,1989 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將“誰污染,誰治理”原則改為“污染者治理”原則,主體的擴大擴大了環境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提高了我國環境治理的社會責任。1990 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提出:“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利用誰補償”的責任機制,將污染者責任進一步擴大至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中,提高了公眾對環境資源的認識和保護力度,將生態保護與污染治理緊密聯繫在了一起。1996 年,國務院發佈的《關於環境保護若幹問題的決定》(下文中簡稱為《決定》)中提出了“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的環境保護原則,全面系統的闡述了環境責任原則的重要內容,明確和細化了環境責任主體,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義。
根據 1996 年國務院頒佈的《決定》,環境責任原則的內容得意具體明確,環境責任原則主要包括: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與破壞者恢復四個重要方面。污染者付費,也稱污染者負擔,指對環境造成污染的個人或組織按照國家規定承擔賠償付費責任。這一內容的核心在於對污染環境的行為支付費用,既包括治理費用也包括懲罰性費用,如此以來,不僅懲罰了造成環境破壞的污染者也治理了污染、恢復了生態;利用者補償,即稱誰利用誰補償,指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行為人需要按照國家規定對環境承擔經濟補償責任。資源的有限性與不可再生性是該內容的重要核心,其為了控制人們合理開發資源資源,對不能享受資源的人們進行補償的制度;開發者保護,是指對資源進行開發利用的組織或個人,對其所開發利用的資源負有保護以及避免環境污染的責任]。開發者保護是為能夠對資源再次合理有效的利用提供保障,是實現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基礎,是自然資源開發中極其重要的環節;破壞者恢復,也稱誰破壞誰恢復,是破壞環境者負有治理和恢復環境的責任。這一內容針對環境再生能力差、周期長的屬性,明確破壞環境的組織或個人對環境負有恢復的責任。
環境責任原則的重要內容,一直指導著我國環境保護與治理事業的發展,為我國環境工作與公眾提出了具體的處理原則,從政府到企業,再到個人,環境責任原則無時不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為環境保護與治理指明瞭方向。
環境責任原則,是對“開發者保護、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破壞者恢復”等原則的概括,它是環境問題產生者承擔責任應遵循的一項環境法基本原則。該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開發者保護”,是指對環境和自然資源進行開發利用的組織或個人,有責任對其進行恢復、整治和養護。環境資源的開發和保護緊密相連,開發的目的是為了利用,保護的目的則是為更好地利用創造條件,只有把開發和保護相結合,才能使資源開發對環境和生態系統的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實現資源的永續性利用,才能實現生態系統的良性迴圈和經濟系統的可持續增長。
“污染者付費”,是指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組織或個人,有責任採取有效措施,對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環境進行治理,並賠償或補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污染者付費主要是針對已經發生的污染,即事後的消極補償,其目的在於明確污染者的責任,促進企業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
“利用者補償”,是指開放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補償責任。環境資源並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而是具有一定價值的稀缺品,其價值表現在環境資源的再生產能力和稀缺性兩方面,價值衡量的標準是替代資源的成本大小。因此,開發利用行為必須遵循價值規律,有償使用有價值的環境資源,其目的是通過國家強力對外部性所造成的損失進行強制性分配(損失分散化、分擔化,即環保責任分散化、社會化)。
“破壞者恢復”,是指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承擔將受到破壞的環境資源予以恢復和整治的法律責任。該內容強調即使污染破壞者已經對造成的環境污染或破壞付費,仍不能免除其恢復和整治的責任,其目的是加強開發者、利用者、污染者、破壞者在進行任一經濟行為時充分考慮對於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和破壞,權衡經濟利益和環境價值之間的利弊得失,以此來有效制約環境污染或破壞的行為。
環境責任原則的適用主要表現在環境保護的費用負擔、環境許可、限期治理等制度上:
1、開發利用自然資源補償費或稅制度
對自然資源的適用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直接開發利用,如開采礦產、砍伐森林等;二是享受和利用資源,如進入國家森林公園或者風景名勝區域等。不管適用何種方式,都會減損資源生態價值,降低環境質量,因此都應當按照環境責任原則對開發利用自然資源者征收相應的資源恢復費、自然利用費、生態補償費或稅。該制度設置的初衷為一方面抑制對自然資源的需求,限制自然資源開發以使環境質量處於恆定的、高質量的水平;另一方面,將收取的費用恢復或者重建生態環境。
2、排污收費或者環境稅制度
排污收費或者環境稅是一種遏制環境污染的有效法律制度,即按照其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或濃度,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征收一定的費用,用於治理和恢復環境損害。排污費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促進排污者加強經營管理,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治理污染、改善環境。由於排污費在具體運用上涉及政府財政統籌安排環境污染治理資金等問題,因此排污費的運用範圍目前並非僅單獨用於局部污染治理,對於排污者而言,在依法支付了排污費或稅外,還有義務避免在生產經營過程或者生活中對環境造成其他污染的行為。
3、環境保護責任制
環境保護責任制是貫徹環境責任原則的重要制度,具體開發利用或者污染環境的主體的具體責任要通過環境保護責任制度來落實。環境保護責任是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者或者環境污染者對環境污染或者破壞的後果所應當承擔的治理、恢復責任。該制度通過相關措施實現對污染嚴重的企業實行限期治理,是貫徹環境責任原則中破壞者恢復內容的有效手段。這種措施使污染企業的治理責任更加明確,並有了時間上的限制,同時也有助於疏通資金渠道,使污染治理得以按計划進行。
根據國外實際情況,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造成環境問題的人只要沒有對具體的人及財產造成直接損害就無需承擔任何責任。隨著環境問題的加劇,環境責任由誰承擔、如何承擔問題逐漸引起各國關註。明確環境責任對我國環境保護和環境治理有著重要意義:
第一,環境責任原則有利於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實行這項原則,有利於提高企業事業單位治理污染和破壞、合理利用資源的責任感,促使其把治理污染和發展生產結合起來,正確對待資源開發與保護的關係,自覺執行開發利用與保護並舉的方針,為資源的永續利用和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創造條件。
第二,環境責任原則有利於加強環境管理。該原則明確企業、事業單位治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任,有利於提高其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任感,促使其增強環境管理的自覺性,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
第三,環境責任原則有利於積累資金以解決環境問題。當前,國家撥出大量資金用於治理污染,在財政上還有一定困難,實行該原則,有利於擴寬資金渠道,為治理環境污染和恢復生態環境積累資金。
第四,環境責任原則有利於實現社會公平與公正。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取得一定的利益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即不能讓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和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只享受由此帶來的經濟利益,而不承擔由於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造成的環境破壞和環境污染所引起的養護、恢復、治理,以及對受害方作出相應經濟補償的義務。實行這一原則有利於實現社會的公平和公正。
- ↑ 環境倫理視角下公民碳減排責任研究[D].山東師範大學,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