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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經濟刺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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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環境經濟刺激制度

  環境經濟刺激制度是指在價值規律的基礎上,通過立法充分利用環境經濟刺激手段引導經濟當事人施行有利於改善環境質量和持續利用自然資源的行為的基本環境法律制度。

環境經濟刺激制度的內涵

  ①環境經濟刺激制度所遵循的客觀規律是價值規律,即價格體現價值的原則。對於環境資源這一特殊物品的價值能否真實全面地體現在價格中,是環境資源實現有效配置的重要前提。

  ②環境經濟刺激制度的調整對象是經濟當事人(包括生產者與消費者)與環境相關的經濟活動。主要包括兩類經濟活動:一類是污染和破壞環境的經濟活動;一類是保護環境、改善環境質量的經濟活動。

  ③環境經濟刺激制度屬於基本環境法律制度。在環境管理中占據重要地位。

環境經濟刺激制度的類型

  ①環境稅收制度

  環境稅是針對某種在被使用或釋放時會對環境造成特定負面影響的物質的單位使用(或釋放)量所征收的稅費。環境稅依據其體現的環境價值可分為自然資源稅和環境容量稅。自然資源稅是對開發、使用和消耗自然資源的行為進行徵稅;環境容量稅主要是對人類生產和生活過程中利用環境容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進行收稅。

  ②排污交易制度。

  排污交易是美國的一個創造,目的在於確保污染削減在污染者之間得到有效的分配。排污交易對市場機制的利用最為充分(國家干預最少),其實現的前提和條件也最為嚴格,它要求排污許可證的交易必須充分和活躍。

  ③環境財政和金融制度

  它是政府通過各種優惠貸款補貼和環境基金等巨集觀財政和金融調控措施,對那些有利於保護環境和有效利用資源的活動或者那些能產生正面刺激的外部性活動所提供的支持。它與其它制度不同的是它只對環境行為產生正面的刺激作用。

  ④環境責任保險制度

  環境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因污染環境而應當承擔的環境賠償或治理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它與一般責任保險的區別在於其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是因污染環境而致。

  ⑤押金退款制度。

  押金是對可能造成污染的產品的銷售征收的附加費。當符合某些條件時,如把用過的或廢棄的物品送到集中地,從而避免了污染,這筆費用就可退還。國外對啤酒瓶、飲料瓶實行押金退款制是很廣泛的,特別是在法國、德國、荷蘭、瑞典、丹麥等國家。

環境經濟刺激制度的原則

  環境經濟刺激制度建立在環境法的基礎之上,它首先應遵迴圈境法律基本制度的共同原則,但它又有自身特殊原則。本文在此僅討論它與其它基本環境法律制度不同的原則。

  1.污染者付費原則

  “污染者付費原則”(Polluter pays principle,簡稱PPP原則)是環境經濟刺激制度的根本依據和最基本的原則。PPP原則起源於20世紀20年代的福利經濟學。福利經濟學的先驅庇古(Pigou)將成本分為社會邊際成本個人邊際成本,收益亦分為社會邊際收益和個人邊際收益。他認為:對個人好的想法,不一定對整個社會有裨益,即總體福利不一定是個別福利的加總。他的這一觀點首次正確地指出,在一些情況下,個人邊際成本與社會邊際成本並不相等,社會福利並不等同於個別福利的加總。如果將這一理論應用於環境領域,那麼它表明瞭個人邊際成本應反映全部的社會邊際成本的原則,其中包括因污染、資源開采、生態破壞等各種原因導致的環境退化這一環境成本。在庇古的研究基礎之上,OECD國家於1972年提出了PPP原則,並於當年將之作為環境政策的基本經濟原則。該原則的採用預示著污染者必須承擔能夠把環境改變到權威機構所認定的“可接受狀態”時所需要的削減污染措施的成本。OECD建立的PPP原則在各國的實踐中不斷發展深化。有些國家甚至提出,就目前世界的情況而言,環境具有典型的稀缺性特征,生產者和消費者不僅要支付污染削減成本,同時還應該支付由於污染所造成的損害成本,併進一步把資源利用也納入這一原則中。這就是擴展了的PPP原則,亦稱為“P(U)PP原則”,即“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則(polluter and user pays principle)”。

  PPP原則的主要目的在於使環境外部不經濟內部化,使市場上物品和服務的價格真實體現其所有社會成本,以便控制資源過度開采和環境嚴重污染等社會問題

  2.費用———有效性原則(經濟效率原則)。

  費用———有效性原則的基礎是環境費用效益分析理論。該原則的內涵是,在設定環境標準以及制定旨在達到這些標準的政策時,應儘量達到帕累托效率,即在經濟上最有效率。但在現實中應用的幾乎都是潛在的帕累托效率改進準則,也就是說,損失補償在實踐中不一定要真正實現支付,而只要求總收益大於總損失。這一原則雖然有一定的狹隘性(實際是經濟最優、而未必是環境最優),但它對環境經濟刺激制度仍有重要指導意義,它促使政府在制定決策時剋服以往只重效果不計成本的作法,使其所設定的標準和制定的政策在技術上更可行、在經濟上更合理、更具現實操作性。

環境經濟刺激制度的優越性

  環境經濟刺激制度與其它環境法律制度相比具有明顯的內在優越性:

  ①節約社會成本。環境經濟刺激制度要比其它環境法律制度的實施成本低。環境經濟刺激制度的一個基本宗旨就是要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它總是力圖用最小的社會成本獲取最大的環境效益,它是節約社會成本的較為有效的手段。

  ②能更為深入地引導社會行為。生產者與消費者每天都在從事與經濟息息相關的活動,對經濟制度變革的反應較其它制度更為敏銳。環境經濟刺激制度能更深入到與環境有關的活動中,引導生產者、消費者自覺地施行管理者預期的行為。環境經濟刺激制度主要從兩個方面引導社會行為:一方面通過征收稅費等手段,引導人們節約資源、降低污染;另一方面通過稅收優惠、獎勵等手段鼓勵人們進一步開發有利於提高資源利用率和控制污染的先進技術。

  ③在管理和執行上更具靈活性。環境是一種特殊物品,它較其它物品更複雜,它的這一特點要求環境管理對不同地區、不同時期的環境問題作具體分析,並根據實際情況做出不同的規定。環境經濟刺激制度作為基本環境法律制度要求具有穩定性,但其具體的標準完全可在細化的具體法律規範中靈活應變。它的靈活性主要體現在可根據不同地區當時的環境狀況制定不同的標準和策略,也可根據每個階段環境狀況的不同而不同。

  ④較好地實現代內、代際在使用環境和資源上的公平。環境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在原則上要求所有利用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的人為自己的行為後果付費,這在理論上避免了所有人平均地為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付費,以及後代人承擔當代人行為後果的情況。雖然這種理想狀態在現實中不可能完全實現,但它的確在平衡代內代際利益方面有相當大的貢獻。⑤提供環境保護資金。各種環境經濟刺激制度為政府提供了一定的財政收入,這些收入增加了環境和資源保護項目的可用資金。

環境經濟刺激制度的理論基礎[1]

  環境經濟刺激制度通過經濟與法律的結合,剋服彼此的不足,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成為解決環境問題的有力手段。它的產生建立在外部性理論制度失靈經濟理論與法律自身優良品質的基礎之上。

  1.外部性理論

  外部性是環境資源作為公共物品準公共物品的最基本的特性。外部性理論是環境經濟刺激制度的經濟學理論支柱,也是現代環境政策的重要理論基石。所謂外部性是指在經濟活動中,個人的活動對他人所產生的超越活動主體範圍以外的利害影響。由於這種外部影響的存在導致在私人成本中不能全部地真實地反映社會成本。對他人造成有利的外部影響的外部性稱為外部經濟性或正外部性;對他人造成不利影響的外部性稱為外部不經濟性或負外部性。對資源的無償使用和消耗一般表現為外部不經濟性,而提高環境質量的行為一般表現為外部經濟性。值得註意的是,無論是環境的外部不經濟性還是環境的外部經濟性都是一種低效率的環境資源配置模式。要使環境資源的外部性內部化,一方面要使生產者和消費者承擔由於個人自身經濟活動造成的外部影響費用,即通常所說的環境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另一方面,也應該註意環境的外部經濟性內部化問題,給予對提高環境質量做出積極貢獻的生產者、科研人員及公眾適當的經濟鼓勵。在現代社會中,生產者和消費者對環境的影響更多的表現為外部不經濟行為(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因此,環境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是環境經濟領域的主要研究內容。

  2.制度失靈

  與早期人們普遍將環境問題歸罪於經濟發展的認識不同,目前人們已經普遍感到導致環境退化和經濟發展的不可持續性的真正原因並非經濟本身,而是主要產生於經濟過程中的決策機制、以及各種力量的綜合運作。這些機制和力量被看作是影響經濟進程的制度。導致經濟發展的不可持續性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環境和自然資源的有效配置方面出現的制度失靈。所謂制度失靈是指社會的結構、決策、政策,特別是價格機制等無法促使資源達到社會最優配置狀態,或這些結構、決策和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價格機制會引導、傾向於使社會遠離最優資源配置狀態。制度失靈通常劃分為市場失靈政府失靈。對於價格機制在某些領域不起作用或不能起有效作用的情況被稱為市場失靈。導致市場失靈的原因主要有壟斷的存在、非對稱信息、外部性以及公共物品。對於環境資源配置而言的市場失靈主要是由其公共物品性質導致的外部性原因引起的。環境經濟正負外部性內部化是消除環境領域市場失靈的關鍵。政府行為對環境資源有效配置的作用不可忽略。如果由於制度體系內部的原因,使得管理過程的實際價格偏離社會最優價格,就會發生政府失靈,造成政府失靈的主要原因包括:“干預失靈”或政府的不恰當行為和由於“缺乏政府干預”(或者說干預不足)所導致的失靈或糾正市場失靈的失敗。

  3.法律的品質。

  如前所述,人們不可能完全依靠市場秩序的自我構建達到環境資源的有效配置,政府對環境經濟手段的干預是必要的。政府干預要走上理性、公平、有序的軌道,法律手段的應用是其最佳的選擇。這是由法律自身的品質決定的。與環境經濟刺激制度這一環境管理手段密切相關的法律品質有:①公平性。環境經濟刺激制度的最終目的是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即解決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實現環境資源在代內和代際的公平分配。法律將公平賦予自己的規範之中,為解決人與人、人與自然之間的矛盾提供了令人信服的依據和標準。②權威性。法律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具有不容挑戰的品質。權威性是法律得以實施的物質後盾。正是由於法律的權威性品質,它成為懲罰各種踐踏公正的人和行為的強有力手段。試圖以犧牲他人和後代人經濟可持續發展權利謀取私利的人(不論是生產者、消費者還是環境管理政府人員)都將受到嚴懲。③明確性。法律通過明確規定其調控的範圍、程度、時間、後果、性質、界線、實施條件形成一種巨集觀引導作用,環境經濟刺激制度的明確性規定同樣引導人們趨向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生產與消費行為,迴避不利於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行為。④理性。法律從其立法到執法都是以客觀規律為依據的。法律尊重事實,以理服人,排除陳見和偏見,剔除情感和利益的左右,體現人性和正義。生態系統的自然屬性要求人類管理環境的行為具備客觀規律性。要保障環境管理行為的這一客觀規律性不因管理人員的行為產生扭曲,只有以法律的理性對其加以束縛。

參考文獻

  1. 董麗.環境經濟刺激制度內涵探析[J].青海環境,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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