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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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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物業管理師

  物業管理師是指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通過對房屋建築及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進行專業化維修養護管理以及維護相關區域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為業主、使用人提供服務的人員。自2010年開始,原勞動部物業管理師全國範圍內暫停考試。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屬於國家設定的準入性考試。通過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者,由人事部頒發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經註冊後,可以物業管理師的名義擔任物業管理項目負責人,可負責物業管理項目的管理工作,也可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

物業管理師的資格考試

  (一)資格考試與資格證書

  物業管理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共同成立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辦公室,負責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成立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命題,建立並管理考試試題庫等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試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共同研究確定合格標準,並對考試考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協商職責分工,負責當地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工作的組織實施。

  經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用印的《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取得《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經濟師職務。

  (二)考試內容和考試方法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科目為《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管理實務》、《物業管理綜合能力》和《物業經營管理》。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三)報名條件和報名方法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

  (1)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中專學歷,工作滿10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8年。

  (2)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大專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4年。

  (3)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3年。

  (4)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2年。

  (5)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碩士學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2年。

  (6)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博士學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年。

  (7)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學位的,工作年限及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申請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申請人在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者學位證書、從事工作及物業管理相關實踐年限證明。

  參加考試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及相關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的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准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四)考試培訓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原則,凡參與命題、審題與組織考試的工作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堅持自願的原則。

物業管理師的資格註冊

  (一)註冊審查機構和註冊審批機構

  1、註冊審查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是物業管理師註冊審查機構。註冊審查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註冊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註冊申請,均應出具加蓋註冊審查機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註冊審查機構自受理註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式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工作,並將註冊申請人員材料和審查意見報註冊審批機構審批。

  2、註冊審批機構

  住房城鄉建設部是物業管理師資格註冊審批機構。註冊審批機構自受理註冊申請人員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對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自決定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決定送達註冊申請人,並核發《註冊證》。對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權利。註冊審批機構應當定期公佈註冊有關情況。當事人對註銷註冊、不予註冊或者撤銷註冊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初始註冊、延續註冊和變更註冊

  1、初始註冊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註冊後方可以物業管理師的名義執業。取得《資格證書》並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受聘於一個具有物業管理資質的企業,並通過聘用企業向本企業工商註冊所在省的註冊審查機構提出註冊申請。初始註冊者,可以自取得《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註冊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註冊時,必須符合《物業管理師繼續教育暫行辦法》關於繼續教育的要求。初始註冊時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初始註冊申請表》;

  (2)《資格證書》;

  (3)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4)逾期申請初始註冊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2、延續註冊

  物業管理師資格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證》在有效期限內是物業管理師的執業憑證,由持證人保管和使用。

  註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照《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式申請延續註冊。註冊審批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延續註冊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註冊。延續註冊時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延續註冊申請表》;

  (2)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3)達到註冊期內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3、變更註冊

  在註冊有效期內,物業管理師變更執業單位,應按照《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其《註冊證》在原註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變更註冊時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變更註冊申請表》;

  (2)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3)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三)不予註冊、註銷註冊和撤銷註冊

  1、不予註冊

  註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冊審批機構不予註冊: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3)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4)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2、註銷註冊

  物業管理師或者聘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本人或聘用單位按規定的程式向當地註冊審查機構提出申請,由註冊審批機構核准後,辦理註銷手續,收回《註冊證》: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申請註銷註冊的;

  (3)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

  (4)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5)被依法撤銷註冊的;

  (6)造成物業管理項目重大責任事故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

  (7)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8)聘用單位被吊銷物業管理資質證書的;

  (9)聘用單位破產的;

  (10)應當註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3、撤銷註冊

  註冊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註冊審批機構應當撤銷註冊,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物業管理師的執業能力、範圍及相關要求

  1、物業管理師執業能力

  物業管理師應當具備的執業能力:

  (1)掌握物業管理、建築工程房地產開發經營等專業知識;

  (2)具有一定的經濟學管理學社會學心理學等相關學科的知識

  (3)能夠熟練運用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2、物業管理師執業範圍

  物業管理師的執業範圍主要包括:

  (1)制定並組織實施物業管理方案;

  (2)審定並監督執行物業管理財務預算;

  (3)查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有關資料;

  (4)負責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維修、養護與管理

  (5)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和秩序

  (6)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3、物業管理師執業要求

  物業管理項目負責人應當由物業管理師擔任。物業管理師只能在一個具有物業管理資質的企業負責物業管理項目的管理工作。物業管理項目管理中的關鍵性文件,必須由物業管理師簽字後實施,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物業管理師應當妥善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出現的問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誠實守信,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管理師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每年接受繼續教育時間應當不少於40學時。

  4、違反物業管理師制度的法律責任

  物業管理師依據《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開展執業活動。違反《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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