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借款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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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涉外借款擔保[1]
涉外借款擔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信用或資產向外國貸款人所作的還款保證。
涉外借款擔保的內容[2]
(1)信用擔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資信作為償還借款債務的保證。涉外融資的物權擔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者以自己的資產為貸款的償還提供保證。保證人一般是一國政府或金融機構。政府機構、公司、合伙組織、個人等提供跨國保證,必須經所在國政府的主管部門授權或批准。保證的方式可以是備用信用證。這是由保證人應借款人的要求,向貸款人開出的付款憑證。另一種方法是提供意願書。意願書是政府或母公司分別為政府下屬機構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貸款人出具的表示願意幫助借款方還款的書面文件。
(2)物權擔保。這是以保證清償債務為目的,而在借款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為貸款人所設定的一種優先受償權。方法之一是不動產物權擔保,它按約定、按成文法或判決而成立。所謂按約定,就是物權擔保以書面形式寫成,併進行登記,或者蠟封、公證或請私人見證,或採用宣誓成書的形式。依法成立的不動產擔保一般也需要登記才能成立。判決成立的不動產物權擔保同樣需要登記才能成立。不動產物權擔保一般實行“成立在先、權利在先”優先順序,成立登記為準。如果設押的不動產物權擔保,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的全部債務時,則先成立的不動產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優先受償。不動產物權擔保的執行辦法在大陸法系國家是拍賣、代物清償等,在普通法系國家是占有、變賣和直接抵償。
(3)動產物權的擔保。它是指借款人以自己或第三者的動產作為履行債務的還款保證。動產又分為有形動產和無形動產兩種。動產物權擔保是在國際借款中使用最廣泛的方式。動產物權擔保的執行方法包括占有、變賣、代物清償或直接抵償等。
(4)收益讓與擔保。這是指債務人以保證償還債務為目的,讓與一部分收益給債權人,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能就讓與的標的優先變償,而當債務人按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則返還該讓與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