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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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償是指債務人以他種給付代替其所負擔的給付,從而使債消滅的。債務人原則上應依債的標的履行債務,不得以其他標的代替,但也不盡然。在雙方當事人合意時,債務人也可以代物清償,代物清償仍然發生債消滅的後果。
代物清償須具備以下要件:
1、須原有債的關係存在。原存在債的關係,無論是合同之債,還是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行為之債,只要有債權債務,就可成立代物清償,至於原債的標的如何,在所不問。
2、須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給付的形態有支付金錢、交付財物、移轉權利、提供勞務、提交成果、不作為等。以一種給付代替他種給付,才為代物清償。即使在同一形態的給付中,也可成立代物清償,如以大米代替玉米,以牛代替馬等。
3、須有當事人的合意。由於代物清償改變了原債中的給付,因而須以債權人、債務人合意才能成立。否則不產生代物清償的法律後果。
4、須清償受領人現實受領他種給付。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代物清償的合意,即成立代物清償契約,此代物清償契約為要物契約,須清償人現實地為給付行為並經清償受領人受領的,才發生代物清償的效力。
代物清償發生以下效力:
1、使債歸於消滅
2、瑕疵擔保責任發生
當原債基於有償契約而發生時,產生瑕疵擔保責任。即如果代替給付具有權利上或者物的品質上的瑕疵時,適用瑕疵擔保責任的有關規定。
3、代物清償中差額部分的處理
在代物清償中,原定給付與他種給付的價值並不一定相等。當價值不等時,如果原定給付的價值高於他種給付的價值,則債務人應一併履行他種給付少於原定給付的差額;如果原定給付的價值低於他種給付的價值,則債權人應補償或者退回他種給付超出原定給付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