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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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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代物清償

  代物清償是指債務人以他種給付代替其所負擔的給付,從而使債消滅的。債務人原則上應依債的標的履行債務,不得以其他標的代替,但也不盡然。在雙方當事人合意時,債務人也可以代物清償,代物清償仍然發生債消滅的後果。

代物清償的要件

  代物清償須具備以下要件:

  1、須原有債的關係存在。原存在債的關係,無論是合同之債,還是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行為之債,只要有債權債務,就可成立代物清償,至於原債的標的如何,在所不問。

  2、須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給付的形態有支付金錢、交付財物、移轉權利、提供勞務、提交成果、不作為等。以一種給付代替他種給付,才為代物清償。即使在同一形態的給付中,也可成立代物清償,如以大米代替玉米,以牛代替馬等。

  3、須有當事人的合意。由於代物清償改變了原債中的給付,因而須以債權人、債務人合意才能成立。否則不產生代物清償的法律後果。

  4、須清償受領人現實受領他種給付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代物清償的合意,即成立代物清償契約,此代物清償契約為要物契約,須清償人現實地為給付行為並經清償受領人受領的,才發生代物清償的效力。

代物清償的效力

  代物清償發生以下效力:

  1、使債歸於消滅

在代物清償後,債的關係消滅,債權從權利也隨之消滅。

  2、瑕疵擔保責任發生

  當原債基於有償契約而發生時,產生瑕疵擔保責任。即如果代替給付具有權利上或者物的品質上的瑕疵時,適用瑕疵擔保責任的有關規定。

  3、代物清償中差額部分的處理

  在代物清償中,原定給付與他種給付的價值並不一定相等。當價值不等時,如果原定給付的價值高於他種給付的價值,則債務人應一併履行他種給付少於原定給付的差額;如果原定給付的價值低於他種給付的價值,則債權人應補償或者退回他種給付超出原定給付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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