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借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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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涉外借款担保[1]
涉外借款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信用或资产向外国贷款人所作的还款保证。
涉外借款担保的内容[2]
(1)信用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资信作为偿还借款债务的保证。涉外融资的物权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者以自己的资产为贷款的偿还提供保证。保证人一般是一国政府或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公司、合伙组织、个人等提供跨国保证,必须经所在国政府的主管部门授权或批准。保证的方式可以是备用信用证。这是由保证人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开出的付款凭证。另一种方法是提供意愿书。意愿书是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下属机构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
(2)物权担保。这是以保证清偿债务为目的,而在借款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为贷款人所设定的一种优先受偿权。方法之一是不动产物权担保,它按约定、按成文法或判决而成立。所谓按约定,就是物权担保以书面形式写成,并进行登记,或者蜡封、公证或请私人见证,或采用宣誓成书的形式。依法成立的不动产担保一般也需要登记才能成立。判决成立的不动产物权担保同样需要登记才能成立。不动产物权担保一般实行“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优先顺序,成立登记为准。如果设押的不动产物权担保,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务时,则先成立的不动产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不动产物权担保的执行办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是拍卖、代物清偿等,在普通法系国家是占有、变卖和直接抵偿。
(3)动产物权的担保。它是指借款人以自己或第三者的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还款保证。动产又分为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两种。动产物权担保是在国际借款中使用最广泛的方式。动产物权担保的执行方法包括占有、变卖、代物清偿或直接抵偿等。
(4)收益让与担保。这是指债务人以保证偿还债务为目的,让与一部分收益给债权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能就让与的标的优先变偿,而当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则返还该让与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