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多效益綜合經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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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多效益綜合經營模式是指將森林看作一個完整的生態系統,以社會需要為基礎,根據政策、法律等制定管理目標,綜合考慮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在具體實踐中重視公眾的參與和協作。
森林多效益綜合經營模式以森林永續利用理論為指導,充分發揮森林多種效益,實行綜合經營,屬於前兩種經營模式的中間類型,瑞典、美國、日本、印度等國林業皆屬此類型。瑞典林業經營的傳統思想是森林永續生產,1975年開始實行森林多效益的經營方針,即在發揮森林生態、社會效益的前提下,獲取森林經濟效益。日本進入70年代,國有林採取提高森林生產力,充分發揮森林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經營方針,到80年代調整為森林多效益綜合經營的模式。印度進入80年代,採取了一種“生態林業”戰略,即森林經濟效益要服從於森林生態效益,重點發展社會林業。實質上,它也是一種森林多效益綜合經營的模式。
以瑞典為例:
瑞典是一個森林資源豐富的國家,國土面積為4100多萬hm2,其中森林面積為2340萬hm2,森林覆蓋率為57%。林業也是瑞典的國民支柱產業之一,在經濟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 16~17世紀,這個時期是從限制採伐森林到自由採伐森林的開始。當時煉鐵業是瑞典的第一個工業部門,需要大量的木材作燃料。由此煉鐵業也就成為第一個有利可圖的生產部門,從而打開了木材的經濟利用價值。這一時期森林利用的特點主要是作為燃料和焦油工業原料,製裁工業和制漿工業只是後半期才發展起來。
從19世紀40年代到19世紀末,是森林的自由採伐和森林工業的蓬勃發展時期,瑞典開始了工業化的歷程。由於制材工業的迅速發展,世界資本主義經濟對木材的需求量激增,導致了瑞典森林的大幅度減少,大部分森林變為疏林或劣質林。其主要的特點是:大規模的自由採伐,森林工業迅速發展,鋸材是木材利用的主要形式;森林經營粗放,造林規模小,效果差;森林管護的法制不健全。
以上兩個時期,瑞典森林經營是傳統的森林永續生產,註重的是森林的直接經濟效益。20世紀六十年代後,瑞典人民熱切要求發揮森林的經濟、社會和生態三大效益。1975年,瑞典頒佈了《森林多種用途規定》,國有林開始實行森林多效益的經營方針。1993年,瑞典頒佈了新《森林法》,確定了森林環境和林業生產兩大目標,意味著不僅實行木材生產的永續利用,而且還包括不損害林地生產力和生物多樣性的森林生態系統的平衡利用。
瑞典的這種森林經營模式,以森林的永續利用為指導,充分發揮森林的經濟、環境效益,實行綜合經營,是典型的森林多效益綜合經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