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多效益综合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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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多效益综合经营模式是指将森林看作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以社会需要为基础,根据政策、法律等制定管理目标,综合考虑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具体实践中重视公众的参与和协作。
森林多效益综合经营模式以森林永续利用理论为指导,充分发挥森林多种效益,实行综合经营,属于前两种经营模式的中间类型,瑞典、美国、日本、印度等国林业皆属此类型。瑞典林业经营的传统思想是森林永续生产,1975年开始实行森林多效益的经营方针,即在发挥森林生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获取森林经济效益。日本进入70年代,国有林采取提高森林生产力,充分发挥森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经营方针,到80年代调整为森林多效益综合经营的模式。印度进入80年代,采取了一种“生态林业”战略,即森林经济效益要服从于森林生态效益,重点发展社会林业。实质上,它也是一种森林多效益综合经营的模式。
以瑞典为例:
瑞典是一个森林资源丰富的国家,国土面积为4100多万hm2,其中森林面积为2340万hm2,森林覆盖率为57%。林业也是瑞典的国民支柱产业之一,在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 16~17世纪,这个时期是从限制采伐森林到自由采伐森林的开始。当时炼铁业是瑞典的第一个工业部门,需要大量的木材作燃料。由此炼铁业也就成为第一个有利可图的生产部门,从而打开了木材的经济利用价值。这一时期森林利用的特点主要是作为燃料和焦油工业原料,制裁工业和制浆工业只是后半期才发展起来。
从19世纪40年代到19世纪末,是森林的自由采伐和森林工业的蓬勃发展时期,瑞典开始了工业化的历程。由于制材工业的迅速发展,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对木材的需求量激增,导致了瑞典森林的大幅度减少,大部分森林变为疏林或劣质林。其主要的特点是:大规模的自由采伐,森林工业迅速发展,锯材是木材利用的主要形式;森林经营粗放,造林规模小,效果差;森林管护的法制不健全。
以上两个时期,瑞典森林经营是传统的森林永续生产,注重的是森林的直接经济效益。20世纪六十年代后,瑞典人民热切要求发挥森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三大效益。1975年,瑞典颁布了《森林多种用途规定》,国有林开始实行森林多效益的经营方针。1993年,瑞典颁布了新《森林法》,确定了森林环境和林业生产两大目标,意味着不仅实行木材生产的永续利用,而且还包括不损害林地生产力和生物多样性的森林生态系统的平衡利用。
瑞典的这种森林经营模式,以森林的永续利用为指导,充分发挥森林的经济、环境效益,实行综合经营,是典型的森林多效益综合经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