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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不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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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有償不聞

  有償不聞是指新聞媒體或新聞從業人員以公開曝光或編髮內參為名,換取當事人的財務或利益。然後不寫或不發新聞或內參。簡言之就是以不發新聞的形式換取利益的行為。[1]

有償不聞的要素

  “有償不聞”與有償新聞的本質一樣,也是一種權錢交易,是媒介從業者利用公共權力謀取私利的腐敗表現。它主要包含以下三個要素:

  第一,“有償不聞”的前提是“有償”。監督者和被監督者之間發生了錢物或者服務的交易,這是“有償不聞”的一個最根本特點。由於制度性約束或社會其他方面的壓力而導致的輿論監督流產不屬於“有償不聞”之列。

  第二,“有償不聞”所針對的是輿論監督。“有償不聞”行為的發生,都是藉助了新聞媒體輿論監督這一職能,而不是利用諸如發稿等其他職權達到牟取私利的目的。

  第三,“有償不聞”的結果是輿論監督的“中止”或“改變”。所謂中止,就是在接受被監督方的好處後,監督者的輿論監督活動停止;改變則是指在被監督方滿足了監督者某些條件的前提下,監督者將原來的輿論監督行為變成了為被監督者提供某種形式的有償服務,如以刊登廣告的形式對被監督方做正面宣傳。

  近年來,“有償不聞”作為媒體腐敗的一個重要表現,在行為主體、方式、性質等方面出現了一些變化。我們可以將其分為三類

  第一,被動受償,指新聞從業人員在履行輿論監督職責的過程中,由於接受或變相接受了被監督方的賄賂,就對他們的問題不聞不問,不予報道。上述提及的“封口費”事件便是此類的典型。

  第二,借輿論監督之名,索要贊助、強拉廣告、推銷報刊,這種情況可以稱之為主動出擊。

  第三,“借輿論監督之名進行敲詐勒索、斂錢聚財。這已經屬於違法犯罪的範疇”。

有償不聞的危害[1]

  第一.有償不聞侵犯了受眾的知情權,阻礙了公眾的民主參與。有償不聞將新聞價值大的事實屏蔽掉,中斷公共信息通道,藉此幫助事實當事人逃離應當承受的輿論壓力,傷害的是受眾的知情權。媒體的採訪權、輿論監督權都來源於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現代法治社會的建設.離不開公眾廣泛的民主參與,而民主參與的前提是公眾知情權的充分保障。知情權作為當代法治社會的一項基本人權.主要包括政治知情權、社會知情權。知情權是公眾保護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涉及公眾利益的公共事件中,公眾只有充分地享有和行使知情權,及時瞭解社會上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事情,才能據此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以便趨利避害,並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權益。媒體作為公眾的代言人,在當事人的利益賄賂之下,由有聲變為無聲,不僅成了公眾知情權的障礙,也嚴重阻礙了公眾參與社會管理的步伐。

  第二.有償不聞踐踏了新聞倫理,降低了媒體的公信力。作為公眾利益的代言人,記者肩負著社會賦予的偉大使命。而一旦記者的“口”被“封”,把職責義務放在腦後,將不僅意味著該職業失去了其立身之本,嚴重違背了職業道德,也意味著公眾與事實真相絕緣,“有償不聞”的出現,充分反映了記者的職業道德,特別是責任意識出現了問題。這無疑傷害了公眾對媒體的良好情感。使新聞媒體長期以來在人民群眾中建立起來的公信力嚴重受損。

  第三,有償不聞違背了社會公正原則,顛覆主流社會價值觀。作為社會正義的守望者,媒體在傳播社會正義、引導社會公正方面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當媒體被金錢、權力左右後。社會的公平正義在媒體的沉默、失語中漸漸流逝。媒體的沉默、失語讓不聞事件的受害者不僅失去了對媒體的信任,甚至失去了對社會的信心,進而對主流價值觀產生懷疑。第四。有償不聞激化了社會矛盾,影響了社會穩定。有償不聞的對象因存在違法或違規甚至是犯罪行為.才會受制於享有監督權的媒體。而媒體這種趁火打劫的行為,不僅無助於既存問題的解決,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本已存在的社會矛盾。甚至會弓l起以暴制暴的過激行為,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當社會公眾的底線被突破,當一些新聞媒體成為部分利益團體、階層的代言人時,就會誘發潛在的社會矛盾,整個社會就會潛藏巨大的風險,影響社會的穩定。

有償不聞產生的原因[1]

  第一.有法不依與執法不嚴是有償不聞現象屢禁不止、難以根治的首要原因。從前面的論述我們不難看出,有償不聞輕則違規,重則違法。多數情況下,我們所能瞭解到的有償不聞實際上已經觸犯刑律。有償不聞的典型形式“封口費”實際上涉嫌刑法上的受賄.而積極顯性的有償不聞則涉嫌刑法上的詐騙。但現實生活中不管是何種形式的有償不聞.我們所看到的充其量不過是吊銷記者證等形式的行政處罰,真正進入刑事司法程式的可以說是微乎其微.這樣易使部分新聞媒體和從業人員心存僥幸,在風險與利益權衡的過程中,選擇了利益。

  第二.媒體市場化是有償不聞產生的基礎。伴隨著我國“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政策的實施和落實,我國媒體開始進入市場,成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市場經濟的特點之一就是絕大多數勞動產品都是作為商品的形式存在,而商品只有在市場交換中才能實現自己的價值。當新聞成為可以帶來利潤的商品,在新聞市場上出售時。就會有人利用其商品的特性謀取私利。

  第三.監督機制的缺失為有償不聞的產生提供條件。與有償新聞相比,治理有償不聞的難度要大得多,這主要是因為在媒體向市場轉型的過程中,黨政監管部門關註的焦點主要放在了消滅政治錯誤和強化宣傳引導上,對新聞腐敗則把註意力放在了對有償新聞的反擊上。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針對有償新聞的規章及規範性法律文件就有三部,即1991年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第四屆理事會通過的《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1993年由中宣部和新聞出版署聯合發出的《關於加強新聞隊伍職業道德建設禁止“有償新聞”的通知》,1997年中宣部連同廣電部、新聞出版署通過的《關於禁止有償新聞的若幹規定》。而對於有償不聞,則一直到2010年3月30日.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在通報河北蔚縣礦難收受“封口費”事件相關處理情況時才正式提出禁止的通知。通知指出,新聞記者不得以新聞報道的名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以新聞報道為名要求採訪對象訂報刊、做廣告,不得以核實稿件為名要求新聞當事人提供相關利益,不得以“曝光”相要挾向採訪對象索取財物。通報中還指出,新聞出版總署將對新聞記者及記者站違法違規活動加大查處力度。對典型違法案例予以公開通報。基層單位和群眾如發現媒體記者從事“有償新聞”或“有償不聞”.以及利用新聞報道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可通過電話進行舉報。對有償不聞認識的滯後使其有了生存空間,監督機制的缺失則進一步促成了有償不聞的燎原之勢。

  第四.利益驅動和歸屬感的欠缺是有償不聞滋生的溫床。面對市場經濟的各種誘惑,新聞媒體的一些從業人員迷失了方向,受利益驅動,記者“吃拿卡要”的現象非常普遍,而一些媒體的領導不僅不加以制止,反倒是默許或縱容。在某些媒體盛行的上繳返還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了記者的生財之道。而從媒體從業者的職業身份來看,現行體制下的媒體從業者普遍缺乏職業歸屬感.絕大部分泡在一線的記者都是聘任制人員。由於職業歸屬感的缺乏抑或安全感的缺乏,使得部分從業人員的職業理想追求會讓位於社會盛行的奢靡之風。

有償不聞的治理對策[1]

  第一。違法必究、執法必嚴是根本.治理有償不聞首先應該發揮司法的力量。上文述及針對有償不聞我們並不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而是在遵守和執行方面出現了問題,從而導致法律的指引作用和威懾作用沒有發揮出來。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夠為人們提供一種既定的行為模式,從而引導人們在法律範圍內活動的作用。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並不在於製裁違法行為,而是在於引導人們合法地參與社會生活。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過其規定和實施而影響人們的思想,培養和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引導人們依法行為的作用。單純的法律條文對人們思想的影響相比現實案例要差得遠,因此對有償不聞現象應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嚴格執行,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發揮法律的作用。從而遏制有償不聞的發展態勢。

  第二。統一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是治理有償不聞的有效途徑。我國目前雖然制定了相應的行業道德規範,但在執行過程中卻各自為政,使得違規、違法的從業人員在一個媒體被除名,但很快在另外的媒體高就的現象屢見不鮮。鑒於此,統一行業規範勢在必行,凡是因職業道德問題被除名的記者一律實行行業禁入。讓濫用輿論監督權,借輿論監督之名。行不法行為之實的人員無槽可跳,永遠不能再涉足新聞業。同時,加強新聞行業的自律,“正人先正己”,新聞媒體在監督他人之前,先要自我監督、自我完善。對內可以通過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嚴格要求從業者;端正辦報理念,嚴格執行新聞宣傳和廣告創收分開的原則;加強對記者站的管理,對合法的記者和記者站予以公示,堅決取締違法違紀記者站。

  第三.建立專門的新聞監督機構是治理有償不聞的保障。目前我國儘管已經有了一些相關的規章制度,也一直對媒體和新聞工作者進行職業道德教育,但由於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而導致規章制度的執行常常出現“梗阻”現象.導致對教育後的效果檢驗和行為監督缺少相應的手段而流於形式的現象。作為民主政治制度下的民眾代言人,媒體站在民眾的立場監察政府確實是很有效的。媒體之於政府具有相對獨立的經濟地位,或者說媒體掌控於民間.對於擁有和保持對政府權力的相對監控機制也是很有利的。但是,正是這種媒體對政府所處的有利的監督地位,使其成了擁有另一種權力的、脫離了社會有效監督的監督者。當這樣的監督者將監督權用之於民眾而又缺乏有效監督的時候.監督權在媒體手中也就成了一種絕對的權力。輿論監督者同樣也需要被監督,因此應該建立獨立專門的新聞監督機構.對新聞媒體實施強有力的監控,查處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發動廣大人民群眾積极參与到監督工作中,使他們勇於發現問題,敢於檢舉、揭發新聞腐敗行為。部分學者認為,主張新聞自由主義的媒體,能夠有效地自我監督是不可信的,最好由業外的組織“扮演媒介監督者的角色”。臺灣的新聞學者彭家發也曾指出:傳媒是公共空間.對它的監督需要全民動員。只有動員全社會的力量,才能使有償不聞及其他形式的新聞腐敗現象得到遏制。

有償新聞和有償不聞的異同

  與有償新聞相比,兩者存在以下共同點:(I)都要求“有償”,同屬“以筆謀私”,(2)行為主體都是“媒體或個別從業人員”。

  在以下幾個方面,有償新聞和有償不聞存在差異:(1)行為對象。有償新聞的新聞當事人主要是廣告商。有償不聞的當事人則是負面新聞的主角。(2)行為目的。有償新聞的目的是拿了好處就上稿;有償不聞是給了好處就不上稿。(3)行為本質。有償新聞是對媒體議程設置功能的濫用;有償不聞則屬於對媒體輿論監督權的濫用。(4)表現形式。有償新聞是不按新聞價值的大小選擇新聞事實,而是以所得好處的多寡為標準來選擇;它故意模糊新聞與宣傳、新聞與廣告的界限,人為地放大了新聞價值小的事實,浪費的是受眾的註意力。有償不聞則是將新聞價值大的事實屏蔽掉,中斷公共信息通道,藉此幫助事實當事人逃離應當承受的輿論壓力,傷害的是受眾的知情權。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王殿英.“有償不聞”現象解析(A).新聞愛好者:上半月.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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