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不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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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不闻是指新闻媒体或新闻从业人员以公开曝光或编发内参为名,换取当事人的财务或利益。然后不写或不发新闻或内参。简言之就是以不发新闻的形式换取利益的行为。[1]
“有偿不闻”与有偿新闻的本质一样,也是一种权钱交易,是媒介从业者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表现。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要素:
第一,“有偿不闻”的前提是“有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发生了钱物或者服务的交易,这是“有偿不闻”的一个最根本特点。由于制度性约束或社会其他方面的压力而导致的舆论监督流产不属于“有偿不闻”之列。
第二,“有偿不闻”所针对的是舆论监督。“有偿不闻”行为的发生,都是借助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这一职能,而不是利用诸如发稿等其他职权达到牟取私利的目的。
第三,“有偿不闻”的结果是舆论监督的“中止”或“改变”。所谓中止,就是在接受被监督方的好处后,监督者的舆论监督活动停止;改变则是指在被监督方满足了监督者某些条件的前提下,监督者将原来的舆论监督行为变成了为被监督者提供某种形式的有偿服务,如以刊登广告的形式对被监督方做正面宣传。
近年来,“有偿不闻”作为媒体腐败的一个重要表现,在行为主体、方式、性质等方面出现了一些变化。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三类:
第一,被动受偿,指新闻从业人员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过程中,由于接受或变相接受了被监督方的贿赂,就对他们的问题不闻不问,不予报道。上述提及的“封口费”事件便是此类的典型。
第二,借舆论监督之名,索要赞助、强拉广告、推销报刊,这种情况可以称之为主动出击。
第三,“借舆论监督之名进行敲诈勒索、敛钱聚财。这已经属于违法犯罪的范畴”。
有偿不闻的危害[1]
第一.有偿不闻侵犯了受众的知情权,阻碍了公众的民主参与。有偿不闻将新闻价值大的事实屏蔽掉,中断公共信息通道,借此帮助事实当事人逃离应当承受的舆论压力,伤害的是受众的知情权。媒体的采访权、舆论监督权都来源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公众广泛的民主参与,而民主参与的前提是公众知情权的充分保障。知情权作为当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主要包括政治知情权、社会知情权。知情权是公众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涉及公众利益的公共事件中,公众只有充分地享有和行使知情权,及时了解社会上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事情,才能据此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以便趋利避害,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媒体作为公众的代言人,在当事人的利益贿赂之下,由有声变为无声,不仅成了公众知情权的障碍,也严重阻碍了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步伐。
第二.有偿不闻践踏了新闻伦理,降低了媒体的公信力。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言人,记者肩负着社会赋予的伟大使命。而一旦记者的“口”被“封”,把职责义务放在脑后,将不仅意味着该职业失去了其立身之本,严重违背了职业道德,也意味着公众与事实真相绝缘,“有偿不闻”的出现,充分反映了记者的职业道德,特别是责任意识出现了问题。这无疑伤害了公众对媒体的良好情感。使新闻媒体长期以来在人民群众中建立起来的公信力严重受损。
第三,有偿不闻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颠覆主流社会价值观。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望者,媒体在传播社会正义、引导社会公正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媒体被金钱、权力左右后。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媒体的沉默、失语中渐渐流逝。媒体的沉默、失语让不闻事件的受害者不仅失去了对媒体的信任,甚至失去了对社会的信心,进而对主流价值观产生怀疑。第四。有偿不闻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有偿不闻的对象因存在违法或违规甚至是犯罪行为.才会受制于享有监督权的媒体。而媒体这种趁火打劫的行为,不仅无助于既存问题的解决,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本已存在的社会矛盾。甚至会弓l起以暴制暴的过激行为,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当社会公众的底线被突破,当一些新闻媒体成为部分利益团体、阶层的代言人时,就会诱发潜在的社会矛盾,整个社会就会潜藏巨大的风险,影响社会的稳定。
有偿不闻产生的原因[1]
第一.有法不依与执法不严是有偿不闻现象屡禁不止、难以根治的首要原因。从前面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有偿不闻轻则违规,重则违法。多数情况下,我们所能了解到的有偿不闻实际上已经触犯刑律。有偿不闻的典型形式“封口费”实际上涉嫌刑法上的受贿.而积极显性的有偿不闻则涉嫌刑法上的诈骗。但现实生活中不管是何种形式的有偿不闻.我们所看到的充其量不过是吊销记者证等形式的行政处罚,真正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可以说是微乎其微.这样易使部分新闻媒体和从业人员心存侥幸,在风险与利益权衡的过程中,选择了利益。
第二.媒体市场化是有偿不闻产生的基础。伴随着我国“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政策的实施和落实,我国媒体开始进入市场,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市场经济的特点之一就是绝大多数劳动产品都是作为商品的形式存在,而商品只有在市场交换中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当新闻成为可以带来利润的商品,在新闻市场上出售时。就会有人利用其商品的特性谋取私利。
第三.监督机制的缺失为有偿不闻的产生提供条件。与有偿新闻相比,治理有偿不闻的难度要大得多,这主要是因为在媒体向市场转型的过程中,党政监管部门关注的焦点主要放在了消灭政治错误和强化宣传引导上,对新闻腐败则把注意力放在了对有偿新闻的反击上。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针对有偿新闻的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就有三部,即1991年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通过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1993年由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1997年中宣部连同广电部、新闻出版署通过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而对于有偿不闻,则一直到2010年3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在通报河北蔚县矿难收受“封口费”事件相关处理情况时才正式提出禁止的通知。通知指出,新闻记者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刊、做广告,不得以核实稿件为名要求新闻当事人提供相关利益,不得以“曝光”相要挟向采访对象索取财物。通报中还指出,新闻出版总署将对新闻记者及记者站违法违规活动加大查处力度。对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开通报。基层单位和群众如发现媒体记者从事“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以及利用新闻报道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电话进行举报。对有偿不闻认识的滞后使其有了生存空间,监督机制的缺失则进一步促成了有偿不闻的燎原之势。
第四.利益驱动和归属感的欠缺是有偿不闻滋生的温床。面对市场经济的各种诱惑,新闻媒体的一些从业人员迷失了方向,受利益驱动,记者“吃拿卡要”的现象非常普遍,而一些媒体的领导不仅不加以制止,反倒是默许或纵容。在某些媒体盛行的上缴返还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记者的生财之道。而从媒体从业者的职业身份来看,现行体制下的媒体从业者普遍缺乏职业归属感.绝大部分泡在一线的记者都是聘任制人员。由于职业归属感的缺乏抑或安全感的缺乏,使得部分从业人员的职业理想追求会让位于社会盛行的奢靡之风。
有偿不闻的治理对策[1]
第一。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根本.治理有偿不闻首先应该发挥司法的力量。上文述及针对有偿不闻我们并不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而是在遵守和执行方面出现了问题,从而导致法律的指引作用和威慑作用没有发挥出来。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制裁违法行为,而是在于引导人们合法地参与社会生活。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的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单纯的法律条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相比现实案例要差得远,因此对有偿不闻现象应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作用。从而遏制有偿不闻的发展态势。
第二。统一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是治理有偿不闻的有效途径。我国目前虽然制定了相应的行业道德规范,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各自为政,使得违规、违法的从业人员在一个媒体被除名,但很快在另外的媒体高就的现象屡见不鲜。鉴于此,统一行业规范势在必行,凡是因职业道德问题被除名的记者一律实行行业禁入。让滥用舆论监督权,借舆论监督之名。行不法行为之实的人员无槽可跳,永远不能再涉足新闻业。同时,加强新闻行业的自律,“正人先正己”,新闻媒体在监督他人之前,先要自我监督、自我完善。对内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要求从业者;端正办报理念,严格执行新闻宣传和广告创收分开的原则;加强对记者站的管理,对合法的记者和记者站予以公示,坚决取缔违法违纪记者站。
第三.建立专门的新闻监督机构是治理有偿不闻的保障。目前我国尽管已经有了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也一直对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而导致规章制度的执行常常出现“梗阻”现象.导致对教育后的效果检验和行为监督缺少相应的手段而流于形式的现象。作为民主政治制度下的民众代言人,媒体站在民众的立场监察政府确实是很有效的。媒体之于政府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或者说媒体掌控于民间.对于拥有和保持对政府权力的相对监控机制也是很有利的。但是,正是这种媒体对政府所处的有利的监督地位,使其成了拥有另一种权力的、脱离了社会有效监督的监督者。当这样的监督者将监督权用之于民众而又缺乏有效监督的时候.监督权在媒体手中也就成了一种绝对的权力。舆论监督者同样也需要被监督,因此应该建立独立专门的新闻监督机构.对新闻媒体实施强有力的监控,查处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监督工作中,使他们勇于发现问题,敢于检举、揭发新闻腐败行为。部分学者认为,主张新闻自由主义的媒体,能够有效地自我监督是不可信的,最好由业外的组织“扮演媒介监督者的角色”。台湾的新闻学者彭家发也曾指出:传媒是公共空间.对它的监督需要全民动员。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才能使有偿不闻及其他形式的新闻腐败现象得到遏制。
与有偿新闻相比,两者存在以下共同点:(I)都要求“有偿”,同属“以笔谋私”,(2)行为主体都是“媒体或个别从业人员”。
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存在差异:(1)行为对象。有偿新闻的新闻当事人主要是广告商。有偿不闻的当事人则是负面新闻的主角。(2)行为目的。有偿新闻的目的是拿了好处就上稿;有偿不闻是给了好处就不上稿。(3)行为本质。有偿新闻是对媒体议程设置功能的滥用;有偿不闻则属于对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滥用。(4)表现形式。有偿新闻是不按新闻价值的大小选择新闻事实,而是以所得好处的多寡为标准来选择;它故意模糊新闻与宣传、新闻与广告的界限,人为地放大了新闻价值小的事实,浪费的是受众的注意力。有偿不闻则是将新闻价值大的事实屏蔽掉,中断公共信息通道,借此帮助事实当事人逃离应当承受的舆论压力,伤害的是受众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