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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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新闻就是新闻工作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物质报酬的活动。就是新闻从业人员或明或暗地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一定费用的活动,或者某些企业单位或经营者个人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想方设法在一些媒体上上镜头、占版面等,以新闻报道的形式给自己做广告,而给予记者或编辑以物质利益需求的违法行为。它还包括故意隐匿和扣押新闻的活动。因为隐匿和扣押新闻很有可能就是变相的在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一定费用。
有偿新闻是任何意识形态,任何社会制度的新闻从业人员都不耻的行为。无论东方、西方,有偿新闻都是新闻职业道德所明令禁止的。其实质就是某些新闻从业人员将国家和社会赋予的新闻机构传播新闻的权利,作为个人和团体的私有商品非法出卖,权利和金钱进行了非法交易。有偿新闻是“拜金主义”在新闻领域的反映,是新闻界的不正之风,它的存在和蔓延,是新闻行业的耻辱。[1]
有偿新闻出现的原因[1]
有偿新闻的出现,有着深刻的意识形态、制度和经济方面的原因。从进行有偿报道本身看来,这是缺乏诚信原则的一种体现。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刚起步,这类缺乏诚信原则的情况,在我们的生活中比较普遍。然而,仅仅承认这个现实并不够。与其它行业比较,有偿新闻有它的特殊性。其中最主要的一点是现在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尽管中宣部三令五申禁止有偿新闻,但是这些条文尚没有上升到行政规章的高度,其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也有待提高。
各个新闻单位也都有禁止编辑记者收受财物的规定,然而大多数条例都是一纸空文。即使这些条例得以严格执行,但是由于新闻从业人员收受财物、进行有偿报道的行为非常隐蔽,对其进行监督也非常困难。因此,人们的意识形态要是不从根本上转变的话,想制止有偿新闻的发生根本就是纸上谈兵,说的容易,做起来却很难。
同时,在制度上,我们没有进行有效的立法打击有偿新闻,与我们整个新闻立法的缺失有着密切关系。目前,中国新闻法还没有出台,一旦《新闻法》作为法律正式通过,关于新闻单位的工作就具有了庄严性和程序性,而没有适当的法律制约,很有可能会纵容一些有偿新闻事件的发生。所以制度的约束也是有效打击有偿新闻的条件之一。
问题并不止如此。有偿新闻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则有着更为广阔的社会和经济基础。
首先我们必须看到,新闻报道在当今中国的社会,已经具有了一种话语霸权。在宏观上,新闻报道影响着政府部门的决策。在微观层面上,新闻报道经常决定一个企业的存亡,特别是在中国市场监督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一些对企业的积极报道促使这个企业高速发展,而类似银广夏作弊事件的曝光,则让这个企业立刻陷入了破产边缘。
舆论宣传的强大作用使新闻媒体掌握了事实上的具有威慑作用的权力,而有偿新闻就其实质而言,恰恰是一种不平等的权钱交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讨好新闻单位、希望它们对本企业多进行积极报道,就成为企业、也包括一些事业单位理性的选择。
有偿新闻的分类[1]
有偿新闻的分类主要包括这三种:
1.新闻机构有偿提供版面和播出时间新闻媒介的版面与播出时间并非都是无偿的,一般而言,新闻机构有偿提供的版面与播出时间是供传播广告之用的,而新闻则不在此例。有偿新闻的特征在于将媒介的新闻播出权商品化了。最普遍的现象是:报纸、杂志将版面完全金钱化,根据发行量、声誉、版面次序、位置、大小核定成具体数额,出卖给需要的人或单位;电台,电视台则根据收听率、收视率、影响力、播出时问核定具体数额加以出卖,也就是说,媒介的新闻传播是可以通过金钱购买的。
2.广告新闻是用新闻的形式传播广告此类新闻对一般受众来说,以为是依据新闻选择标准选出来的新闻,实质上是上广告花钱进行的自我宣传。这种广告新闻的形式对广告商而言是极具诱惑力的,因为,这不仅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而且费用相对低廉。
3.新闻工作者个人收取现金、实物或享有特殊待遇例如,参加新闻发布会、开业典礼、周年庆典等会议、活动要出场费、收红包;给企业、企业家或其他一些单位、个人写稿后,接受或索取金钱财物,搞有偿新闻;利用新闻工作者身份的特点和便利条件,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收取好处费,接受企业提供的种种优厚待遇,等等。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有偿新闻的实质就是:权钱交易。
有偿新闻的危害[2]
(一)有损党的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有偿新闻的实质是以权谋私,是新闻界的一种腐败现象。它背离新闻宣传工作的党性原则,背离新闻工作者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仅有损党的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也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良好形象。
(二)有损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有偿新闻为数不少的表现是对某些单位和某些人歌功颂德。由于利益使然,有的人甚至不顾事实搞“假、大、空”,胡编乱写,因此有偿新闻极易变成失实新闻或虚假新闻。其恶果是欺骗群众,愚弄受众,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新闻媒体信任度下降。
(三)损害新闻单位的经济利益。有偿新闻降低了社会各界对媒体的信任度,必然影响媒体的发行量、收听收视率,必然影响其广告收益,发展下去的结果是损害新闻单位的经济效益,影响新闻事业的发展。
(四)不利于新闻队伍建设。有偿新闻的存在显示少数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素质低下。一些搞有偿新闻的人见利忘义,有“好处”才采访,有“表示”才发稿。长此以往,必然降低新闻工作者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影响新闻队伍的全面建设。
有偿新闻的治理对策[1]
有偿新闻应该坚决制止,这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人士的共识,党和政府更是给予了高度重视。中宣部有关领导指出:有偿新闻,其实质是一种以职权谋私,假公济私的行为。给钱就报道,不好也说好,这就完全违背了新闻必须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背离了新闻的党性原则。这种行为,在我们社会主义的中国,决不能允许它的存在。对这种现象,人民群众很有意见,广大新闻工作者也强烈反对。
规章制度是用于规范组织机构及员工行为的手段或工具。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组织正常运作与良性发展。各新闻单位要在新闻工作人员中深入地开展新闻职业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制定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新闻队伍中廉洁清正、遵守法纪和职业道德的集体和个人代表,应当大力表彰,弘扬正气。
鉴于目前的新闻腐败已不再是个别现象,道德规范已成虚拟化趋势,因而,从中央到地方的管理机关应建立专门的监察机构,派员明查暗访,受理群众举报,对新闻传播机构实施有力监控,查处新闻从业人员的各种腐败行为,并对违纪者要严肃处理。
要明确新闻改革与腐败的分界线,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前,建议有关部门和专家就新闻腐败的法治问题进行研究,制定有关惩处新闻腐败的相关条例。这样,既可以规范新闻传播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又能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尽早制订奠定更扎实的基础。
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要认清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和职责,继承和发扬新闻工作的优良传统,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方针和指导思想,坚持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和真实性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恪尽职守,维护新闻工作的良好形象和信誉。新闻与广告必须严格分开,不应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为被报道单位做广告。凡属新闻报道,新闻单位不得向被报道者收取任何费用;凡收费用刊播的,应标明为广告。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必须严格分开。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业务,从中牟利。从事实而言,只有建制、社会监督、新闻工作者严格自律三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有偿新闻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