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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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例外是一種為了保護本國的文化不被其他文化侵襲而制定的一種政策。“文化例外”這個詞最早源於上世紀90年代初,在關於關貿總協定的談判中,法國人敏銳地意識到國家和民族文化獨立的重要性,堅決而果斷地提出反對把文化列入一般性服務貿易。
文化例外是法國人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的體現,通過這樣的政策,也使得法國文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對世界其他國家產生了深刻的影響。比如法國”新浪潮“電影運動,影響其許多國家,中國第五代導演就深受影響,香港的電影也深受影響。
如果說美國對文化產業的管理代表了文化產業政策的一個極端,即極端強調文化產業的商業屬性和市場對於文化發展的自動調節作用,那麼,法國和加拿大的文化產業政策則代表了另一個極端——對於文化產業中“文化”屬性的極端強調。法國官方發佈的文化政策很少出現“文化產業”一詞,無論當政的是左派政府還是保守黨政府,對於“文化遺產”的保護都放在法國文化政策的首位,其文化政策繼承從王政時代以來對於文化藝術的扶持策略,尤為註重對內扶持高雅藝術,對外展示法蘭西文化的輝煌。法國一向鄙視並激烈反對美國式的娛樂化的“文化”,包括好萊塢電影、肥皂劇和迪斯尼樂園等。它註重傳統的、精英化的“文化”,每年有巨額的政府支出用於保護文化發展。這一用於保護、扶持文化發展的政府支出,不僅用於公共文化事業領域,還擴大到了文化產業領域。
20世紀80年代法國保守黨政府上臺後,批評了前左派政府對於文化的“過度扶持”政策,尤其是對文化產業補貼、干預過多。保守黨政府推進了法國文化的產業化,以往由政府控制的電視臺等文化機構也逐步向市場開放。但總的來說法國政府對於文化還是以保護為主,認為文化產業關涉到國民素質、民族傳統和凝聚力、國家形象與國家安全等,因此是與其他產業有著巨大區別的特殊領域。在國內文化產業的管理方面,法國政府不僅出台了系統的文化政策和規劃,每年還有龐大的政府支出用於電影、音樂等文化產業領域的發展。在國際文化貿易方面,法國是美國自由貿易政策的堅決反對者。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法國以“文化例外”為由,堅決反對文化市場的自由貿易,幾乎為此退出整個GATT談判。在WTO談判中,法國進一步將“文化例外”演變為“文化多元化”原則,提出文化產業不同於一般產業,指責美國低俗化的文化產品和文化發展方面的商業傾向對於別國文化構成了毀滅性的威脅,全球的“美國化”趨勢令人擔憂。法國不遺餘力地在歐盟內部推動“無國界電視”等,對於歐盟視聽媒體中“歐洲內容”所占比例做了規定,以限制好萊塢和美國其他視聽產品的入侵。
法國的“文化例外”模式將文化與一般商品生產區別開來,有力地阻止了文化的商業化、低俗化,並對於本國文化產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保護作用,但與此同時也帶來了文化發展缺乏活力等問題。同時,在文化領域巨額的政府支出也是令法國政府十分頭疼的問題。而美國在國際貿易領域通過WTO等國際組織,不斷向法國施壓。法國雖然依靠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文化多樣性”旗幟下,聯合加拿大、英國、德國等多個國家反對美國對本國文化市場的入侵,但由於缺乏WTO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支持,這種抵抗更多停留在理論上的批判與道義上的指責,在實際的國際貿易戰中往往不敵美國的強大攻勢。[1]
法國最新主張
法國文化部長奧雷利·菲利佩蒂女士於2013年6月14日在《世界報》發表題為《法國——直面自由市場堅持“文化例外”的先鋒》的文章,闡明法國堅持“文化例外”的立場和主張。全文如下:
歐盟和美國期望達成的貿易與投資協定是一項充滿希望的計劃,有助於擴大雙方的經濟交流、促進增長和加強跨大西洋伙伴關係。法國支持這項行動,但必須在尊重“文化例外”的前提下進行。法國要求將文化和視聽產業排除在貿易協定之外。
“文化例外”是法國深深懷有的政治信念和思想原則信念。我們認為,文化產品非一般商品,文化產品因其特殊價值不能屈從於市場。一個國傢具備在世界上展現自身特色的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我們不能在盲目的市場法則中拋棄文化、迷失自己。
因此,我們有必要制定強大的經濟調節手段,儘可能保證文化多樣性發展。法國從二戰結束起就採取了一系列保護和促進電影產業多樣性發展的政策措施,取得了很好效果。
文化的多樣性顯示了文化自身的價值。如同生態系統的繁盛體現在物種的多樣性上,文化繁榮也有賴於文化多樣性的發展。在法國的倡導下,2005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壓倒性多數通過了《保護文化內容和藝術表現形式多樣化公約》,體現了126個簽約國對保護文化多樣性的一致信念。
市場邏輯卻背道而馳:大眾文化對娛樂的追逐使得文化產品千篇一律、簡單平庸。正如我們在互聯網上見到的那樣,網路巨頭無視各國法律、占據網路壟斷地位,將文化置於單一化的危險境地。
加拿大情況
在反對美國文化入侵、堅持“文化多樣化”原則方面,加拿大是法國的堅定盟友。同處北美,同是移民國家,加拿大與美國在文化上的差異微乎其微。正因為如此,加拿大對於自己的文化獨立性分外敏感,對於美國的文化入侵也分外警惕。加入“創造性歐洲”計劃的加拿大,對於本國文化產業採取補貼、減免稅收等多種扶持措施。對於視聽媒體和期刊等,規定“加拿大內容”的比例。對於美國文化產品進入加拿大和美國對加拿大文化企業的投資,加拿大有保護性規定,為此貿易爭端不斷。
商業對決文化
隨著以信息技術為基礎的信息資本主義因冷戰的結束和全球化話語的盛行而擴張到世界大部分區域,市場意識形態和以個人消費主義為核心價值的商業文化在全球取得了空前的霸權地位。
另一方面,國際傳播和文化政策領域對新自由主義政策的抵制和對傳播與文化的不可全盤商業化原則的固守從未停止過。而這一抵制和固守的重要結果之一就是“文化例外”原則90年代初在世貿組織自由貿易框架中的確立。
聯合國《公約》
2005年10月20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3屆大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了《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的多樣性公約 》(148票贊成,美國和以色列反對、澳大利亞等四國棄權)。
《公約》在一開篇就“確認文化多樣性是人類的一項基本特性” 和“共同遺產”。作為對世貿談判中“文化例外” 原則的承認和國際社會對商業邏輯與文化價值間張力的承認,《公約》“確信傳遞著文化特征、價值觀和意義的文化活動、產品與服務具有經濟和文化雙重性質,故不應視為僅具商業價值。”
同時,《公約》還 “註意到信息和傳播技術飛速發展所推動的全球化進程為加強各種文化互動,創造了前所未有的條件,但同時也對文化多樣性構成挑戰,尤其是可能在富國與窮國之間造成種種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