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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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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數字版權

  數字版權是指使用你的作品不被改編的權利。也就是各類出版物、信息資料的網路出版權,可以通過新興的數字媒體傳播內容的權利。包括製作和發行各類電子書電子雜誌手機出版物等的版權。  

  一般出版社都具有該社所出版圖書資料的自行出版數字版權,少數有轉授權,即可以將該數字出版權授予第三方機構進行使用。隨著全球信息化進程的推進以及信息技術向各個領域的不斷延伸,數字出版產業的發展勢頭強勁,並日益成為我國出版產業變革的“前沿陣地”。有預測數據顯示,到2020年,我國網路出版銷售額將占到出版產業的50%,而到2030年,90%的圖書都將是網路版本。

數字版權管理

數字版權管理概述

  數字版權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是隨著電子音頻視頻節目在互聯網上的廣泛傳播而發展起來的一種新技術。其目的是保護數字媒體的版權,從技術上防止數字媒體的非法複製,或者在一定程度上使複製很困難,最終用戶必須得到授權後才能使用數字媒體。

  數字版權管理主要採用的技術為數字水印,版權保護,數字簽名,數據加密。一般翻譯為數字版權保護或數字版權管理。DRM分為兩類一類是多媒體保護,例如加密電影、音樂、音視頻、流媒體文件。另外一類是加密文檔,例如Word, Excel, PDF等。DRM主要通過技術手段來保護文檔、電影、音樂不被盜版。這項技術通過對數字內容進行加密和附加使用規則對數字內容進行保護,其中,使用規則可以斷定用戶是否符合播放。也指智財權的所有者用來控制與管制合法存取智財權數位產品的一切技術謂之。這些技術保護的有數位化內容(例如:軟體、音樂、電影)以及硬體,處理數字化產品的某個實例的使用限制。本術語容易和版權保護混淆。版權保護指的是應用在消費電子產品上的數字化媒體內容上的技術,版權保護技術使用以後可以控制和限制這些數字化媒體內容的使用權

  另外,數據加密和防拷貝是DRM的核心技術,一個DRM系統需要首先建立數字媒體授權中心(Rights Issuer,RI),編碼已壓縮的數字媒體,然後利用密鑰對內容進行加密保護,加密的數字媒體頭部存放著KeyID和節目授權中心的統一資源定位器(Uniform ResourceLocator,URL)地址。用戶在點播時,根據節目頭部的KeyID和URL信息,通過數字媒體授權中心的驗證授權後送出相關的密鑰解密,數字媒體方可使用。需要保護的數字媒體是被加密的,即使被用戶下載保存並散播給他人,沒有得到數字媒體授權中心的驗證授權也無法使用,從而嚴密地保護了數字媒體的版權。數字版權管理是針對網路環境下的數字媒體版權保護而提出的一種新技術,一般具有以下六大功能:

  (1)數字媒體加密:打包加密原始數字媒體,以便於進行安全可靠的網路傳輸。

  (2)阻止非法內容註冊:防止非法數字媒體獲得合法註冊從而進入網路流通領域。

  (3)用戶環境檢測:檢測用戶主機硬體信息等行為環境,從而進入用戶合法性認證。

  (4)用戶行為監控:對用戶的操作行為進行實時跟蹤監控,防止非法操作。

  (5)認證機制:對合法用戶的鑒別並授權對數字媒體的行為許可權。

  (6)付費機制和存儲管理:包括數字媒體本身及打包文件、元數據(密鑰、許可證)和其他數據信息(例如數字水印和指紋信息)的存儲管理。

  DRM技術無疑可以為數字媒體的版權提供足夠的安全保障。但是它要求將用戶的解密密鑰同本地電腦硬體相結合,很顯然,對用戶而言,這種方式的不足之處是非常明顯的,因為用戶只能在特定地點特定電腦上才能得到所訂購的服務。隨著電腦網路的不斷發展,網路的模式和拓撲結構也發生著變化,傳統基於C/S模式的DRM技術在面臨不同的網路模式時需要給出不同的解決方案來實現合理的移植,這也是DRM技術有待進一步研究和探索的課題。

數字版權保護的認知誤區

  在互聯網時代,數字版權的保護存在諸多難題。不過,在認知層面,從影視藝人,出版公司、互聯網公司到普通公眾,還存在很多的認知誤區。

  誤區一:觀看和收聽影音作品就應該付費

  在歐美國家,不論是上網看視頻還是聽音樂,很多情況下都是需要付費的,因此,很多人誤以為只有付費觀看和收聽的影視作品才算是做到了版權保護。其實不然。在中國,免費是互聯網的主要模式,但免費並不等於就是盜版。網路公司可以通過向版權所有人購買播放權和下載權,免費提供給網民使用,之後通過插入廣告的形式實現盈利。只要提供免費資源的網路公司支付了適當的版權費用,那麼免費使用的影音資源也可以是正版的。

  誤區二:只有盜版資源提供者構成侵權

  以視頻網站和搜索引擎為代表的互聯網公司往往宣稱自己不是盜版資源的提供者,而且在技術上無法審核相關資源的合法性,因此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實際上,不論是為盜版影音作品提供下載資源的網站,為盜版文學作品提供下載資源的百度文庫,還是為盜版資源提供搜索結果的搜索引擎,都負有相當程度的侵權責任。如果這些網路公司不能證明自己已經採取了有效的保護措施保護數字版權,並對用戶上傳內容進行了嚴格的審核,那麼,其為盜版資源提供下載服務和搜索引導的行為,就構成了傳播盜版產品,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誤區三:濫用知識產權保護

  還有一種重要的認知誤區往往不為公眾所關註,這就是濫用知識產權保護。一些資源提供者“過份重視”自己的知識產權,結果主張了自己其實並不擁有的權利,並反過來造成了自我封閉。

  比如,為正版資源提供索引服務或搜索引流服務就不應當被視為侵犯知識產權。索引服務和搜索服務都是為了方便用戶快速的找到所需資源,只要索引製作者提供內容是摘要級別的,明確標註信息來源,並且沒有篡改或斷章取義的使用正版資源,那麼就不應當被視為侵犯知識產權。

加強數字版權的保護的措施

   (一)加大立法和執法力度

  2012年7月份征求意見的《中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提出了“數字化”“信息網路”等法律概念,增加了“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的內容,對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下一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將加快修訂《出版管理條例》《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等法規,制訂發佈《手機媒體出版服務管理辦法》《資料庫出版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文學出版服務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從而構成更加健全的數字版權法規體系。在加強數字版權立法的同時,尤為重要的是建立和強化數字版權的執法機制,配備執法力量,實施網上監控,建立執法績效考核機制,切實保障著作權人合法權益。

  (二)加快標準制定和技術創新

  目前在全國新聞出版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努力下,《手機出版標準體系表》《動漫出版標準體系》等一批標準規範將出台,對於提高數字出版質量、擴大數字出版受眾範圍將起到有力的促進作用。在執行統一標準規範的基礎上,各數字出版參與企業還應加大技術保護措施的研發應用,對在互聯網發行的數字出版物進行閱讀許可權設置,如採用登錄口令等技術進行訪問控制,採用禁止複製、下載、粘貼、列印技術進行使用控制,採用加密技術進行安全保護等,以此保證數字出版物在互聯網上有序傳播和銷售,維護數字出版企業和作者的正當權益。

  (三)合理保障公眾數字閱讀權

  圖書館界應積极參与著作權法規及政策的制修工作,為公眾爭取應有的閱讀權益。在《著作權法》的框架下,進一步爭取明確公益性數字圖書館作為信息網路傳播者的法律地位,在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方面作出優於個體和企業等方面的規定,以實現保護作者權利和保障公眾權利的平衡。爭取儘快出台《公共圖書館法》,為公共圖書館和公益性數字圖書館提供基本的法律保護。加強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在公益性數字圖書館發展中的應用,由公共財政設立專項補貼資金給予支持,切實解決數字圖書館在館藏資源數字化、數字文獻傳遞、虛擬數字館藏建設中遇到的版權問題,也為數字出版業的發展拓寬市場渠道。

國內外數字版權保護法對比

  (一)數字版權保護制度的立法創新

  2011年全美實體書銷售額下降19%,而電子書卻實現了171%的強勁增長。2011年電子書已占到整個美國圖書業17%的市場份額,預計2012年電子書銷售還會上升3%,占整個銷售的20%。鑒於內容產業的高增長,一些IT技術服務商開始介入內容服務領域。谷歌繼2004年開設數字圖書館之後,又向電子書銷售領域進行擴張,2010年12月6日,谷歌電子書店在美國正式上線,2011年谷歌電子書店分別在加拿大、澳大利亞上線,開始了全球擴張之路。2012年4月,微軟宣佈向巴諾公司註資3億美元,雙方共同組建一個新的子公司,旨在“搭建平臺基礎上加速向數字閱讀轉變”。新公司將專註於支持開發基於Windows 8系統平臺的閱讀應用程式,在大眾消費和教育領域開發新的閱讀方式。互聯網巨頭雅虎也在借Livestand介入移動閱讀領域……眾多IT巨頭紛紛將觸角伸向數字出版內容領域,再以過去的“偏袒”條款對待數字內容的保護,勢必會遭到傳統出版機構與作者的強烈抵制,不利於版權產業的發展。在權利人與使用人的反覆博弈下,一些數字版權保護的新規則逐步被重視並推行開來。

  1. 建立版權集體代理制度

  由於網路使用主要集中在複製、彙編和信息網路傳播方面,涉及內容作品量極大、相關作者眾多,事前取得所有授權很難實現,因此,各國在對版權進行保障的時候普遍選擇了版權的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由國家指定的或行業協會成立的版權集體管理機構來進行代理授權,統一收取著作權使用費,並收取權利人的反對意見。這樣既能保證作者的權利真正得以維護,獲得應有的報酬和尊重,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使用者對於作品的使用,同時保證作品不違背作者意願而得以傳播。我國2012年3月31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徵集意見稿中,也採用了這一制度。

  2. “默視許可制度”的妥協

  著作權的默示許可是指著作權人沒有使用明示形式對作品的使用進行許可時,可以從著作權人實施的某種行為推定其同意他人對作品進行有償使用。“默示許可制度”目前還沒有在法律上得以確認,但在網路實踐中,搜索引擎一直在使用“默示許可制度”。搜索引擎服務商在提供複製和搜索服務時,存在著一個假設的前提——網站想使它的內容和信息被別人發現,絕大多數網站服務商都希望它們的網站被覆制進搜索引擎資料庫,從而使得用戶可以找到這些網站。如果一個網站不希望被覆制和搜索,往往會在它的網站上出現“內部使用”或“請勿轉載”之類的聲明。如果網站沒有此類聲明,搜索引擎服務商就假設它的網站是“默視許可了”被覆制進搜索資料庫。

  谷歌在“Google數字圖書館”構建中也打算引入“默示許可制度”,想像往常複製網站一樣把大量的書籍複製進入它的數字圖書館,從而引發了出版人的強烈抗議。鑒於壓力,谷歌最近與出版機構談判時達成新的協議,將其掃描的圖書館絕版書項目從opt-out方式改為opt-in方式,即由原來的“出版社(或作者)聲明退出該項目”改為“出版社(或作者)聲明參與該項目”,這意味著出版社將有權確定哪些書加入谷歌掃描計劃的圖書目錄,而不再處於被動維權境地。

  3. “三振出局”警懾侵權者

  對於數字版權的保護不僅僅限於規範集體侵權行為,對於網路個人侵權行為也有走向嚴格的趨勢。其中,尤以法國的“三振出局”法案最為典型。即在棒球比賽規則中,擊球手若三次都未擊中投球手所投的球,必須出局,也就是中國常說的“事不過三”。 2009年9月12日,法國Hadopi法案(《促進互聯網創造保護及傳播法》)通過,將“三振出局”應用到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即相關機構發現網路用戶侵權行為後,會對其發出三次警告,如果用戶仍不停止侵權,則會受到相應處罰。

  4. 加強網路傳播權的保護

  在數字出版侵權中,論辯的焦點主要在於互聯網公司對於作品是複製還是傳播。由於著作權法是建立在複製權基礎上的,早期的互聯網傳播並沒有被當作侵權行為,只是被當作一種宣傳的手段,不構成侵權。出版社經常授權給各大門戶網站的讀書頻道連載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內容,網站免費供讀者閱讀,網路內容以傳播為目的,而不以複製下載獲利為目的。內容的上傳為讀者提供了新的接觸書籍的機會,為出版社帶來了新的商機。但這種傳播有一個前提,既授權在先原則。在沒有得到作者或出版單位授權的情況下,即使對作品帶來良好傳播效果,也構成侵權。

  後來,由於網路傳播行為越來越多,傳播比複製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數字內容的網路傳播權成為一項權利被列入版權保護範疇中。我國《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版權人從作品的網路傳播中得到回報,得到法律的明確保護。

  (二)我國加強數字版權保護的措施建議

  2012年3月,國家版權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發佈,並向社會公開徵詢意見,新著作權法對臨時複製、網路傳播權、版權集中代理等制度做了修正,使修正後的法案更加適應數字出版與網路技術發展的需要。然而,加強數字版權保護僅靠司法保護一個環節做出努力,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政府、社會、企業與個人的共同努力。

  1. 建立數字版權查詢交易平臺

  數字版權侵權行為的屢屢發生,一方面,是侵權人權利意識淡薄,另一方面,也與數字版權查詢與交易的不便捷相關。國家版權管理機構應儘快建立成全國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數字化平臺,平臺包括兩項主要功能:第一,著作權權利信息查詢,平臺提供登記的著作權權利信息查詢服務,包括作者信息(個人或公司)、作品名稱、作品類型、權利有效期間、作品概要、作品授權條件、作品授權費用、出版人、聯絡人等。第二,著作權線上交易,平臺提供數字版權交易服務,包括數字簽名、授權費用、授權方式、作品下載、電子金融交易、三方認證等。數字版權查詢與交易平臺的建立,將為數字內容資源的查詢與使用提供了極大的便捷,使數字版權使用走向規範化。

  2. 加強對版權集中代理機構的監管

  數字版權集中代理機構是一項非常好的制度,但由於我國現有一些代理機構管理機制不健全,致使費用分配不足、信息公開透明度不足、溝通交流不暢,從而嚴重影響了權利人對集體管理組織的信心。數字版權集中代理機構的建立建全光靠這些組織的自覺是遠遠不夠的,需要立法的完善與監督,在新著作權法規定下,應加強司法解釋,進一步完善有關技術保護措施的規定、有關權利管理信息的規定,強化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的信息提供義務,強化相關主管部門的有效監督機制。

  3. 加強數字版權保護技術研發

  數字技術保護是對數字版權最直接、最有效的保護手段。2011年7月,新聞出版總署重大科技工程項目“數字版權保護技術研發工程”正式啟動,工程針對數字網路環境下版權保護水平滯後、產業模式不合理以及技術易用性較差等問題,研究制定一套數字版權保護標準體系和工程標準與介面規範,突破數字內容出版、分發、傳播、消費過程中的六項數字版權保護關鍵基礎技術和核心應用技術,為網路環境下的數字版權保護保駕護航。

  4. 加強行業自律與監管

  2011年8月中國互聯網協會發佈《互聯網終端軟體服務行業自律公約》,這一公約的發佈有利於規範互聯網終端軟體服務,保障互聯網用戶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和諧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互聯網行業的健康發展。一些社會團體、維權組織,例如中國版權協會、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中文線上反盜版聯盟等,在為數字版權開展司法保護、協助行政機關執法等工作中做出了重要貢獻。2011年10月,作家維權聯盟發起了一場針對蘋果公司的訴訟,狀告蘋果應用商店(APP Store)侵犯中國作家知識產權,其出售的中國作家著作幾乎全部為盜版。2012年年初,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審理。

  隨著互聯網技術漸趨成熟,網路發展初期,數字版權“免費大餐”的時代已經成為歷史,“內容為王”時代已經來臨,只有對“內容”給予充分尊重和保護,才能有效地激發個體的創造性,並最終推動數字出版的繁榮與發展。

有關“數字版權”的案例

案例一:學者聯合狀告案

  2007年“七位知名作家狀告書生”和的“400位學者狀告超星盜版”等事件一度成為業界關註的焦點,數字版權問題也成為業界的談論的焦點話題。因此我國應儘快更新相關的法律法規,讓作者和發行單位建立起授權的暢通平臺,讓數字出版業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促使市場能得到有效的運作。  隨著數字出版市場的逐步發展,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自己在數字版權以及互聯網版權方面的權益。如何妥善處理這個問題成為數字出版行業良性發展的關鍵點

案例二:數字版權第一案[1]

  有國內“數字版權第一案”之稱的中華書局訴漢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上周終審判決,最終以中華書局的敗北而告終。然而這場訴訟案中沒有真正的贏家,透過本案反映出來的數字版權交易市場的無序和混亂依舊,身處其中的利益各方之間的博弈也更加玄妙。建立一個權威而公正的數字版權交易平臺成為利益各方的共識。

  2009年10月底,中華書局起訴漢王科技未經許可,在其製作發行的4款漢王電紙書(國學版)產品中收錄中華書局享有著作權的點校史籍,構成侵權,並向海澱法院起訴並索賠400餘萬元。

  2009年11月初,法院終審判決認為,中華書局從一開始就知道國學網的《二十四史》在市場上銷售,但並未追究。在漢王科技將國學網的版本預裝入電紙書後,中華書局才對漢王科技提出起訴。漢王科技主觀上沒有過錯,也起到了其應盡的審查義務,因此漢王科技對中華書局不造成侵權。

  • 作家對“數字版權”稀里糊塗

  在很多作家眼裡,數字版權更像是一筆永遠搞不清楚的糊塗賬。“出版社如何運作圖書的數字版權,我們完全不清楚。”剛剛推出暢銷書《南渡北歸》的作家岳南坦言。在他看來,作家的任務就是專心搞創作,對於圖書營銷、版權交易大多會直接交給熟悉的出版社負責。像岳南一樣對數字版權知之甚少的作家不在少數,他們大多用“盲目”這個詞來形容自己在處理作品數字版權時的狀態。不久前,賈平凹新書《古爐》所引發的數字版權之爭原因之一也在於此。

  2010年底,網易讀書頻道宣佈,將推出賈平凹最新長篇小說《古爐》的網路連載,併進行收費閱讀。而後不久,人民文學出版社就發表聲明稱,他們兩年前就簽下了《古爐》的中文本版權,在合同有效期內擁有該作品的數字化製品以及網路版的版權,從而引發一場爭吵,但最終還是不了了之。讓作者對數字版權忽視的另一個原因也在於從這方面獲取收益的極度“微薄”。岳南曾經嘗鮮式地和某數字出版網站簽訂了數字出版協議,可以讓自己的部分作品以章節的形式在其網站連載,通過讓消費者點擊購買獲取收益,然後再分成。結果幾個月下來,岳南也就得到了千元左右的收入,這比起相同的一本書紙質出版的版稅收入相差十萬八千里。更讓岳南驚詫的是,這個新媒體出版網站,最後竟然神秘地消失了,再也找不到了。“所以我現在也是不敢輕易嘗試了,別到時候既沒掙到版稅,反而讓作品被大量盜版傳播,那就得不償失了。”

  • 出版社:觀望數字出版U型底

  面對氣勢洶洶的數字出版市場,傳統出版社也在尋求出路。而發生在國外出版業的一場交鋒,也彰顯出傳統出版社對於數字出版領域利益的爭奪。英國版權代理公司維列不久前將20種重版電子書通過亞馬遜獨家銷售。沒想到引發蘭登書屋、企鵝等業內傳統出版商的極度不滿。因為這些重版電子書中有多部的紙質書版權屬於他們。為此,蘭登書屋宣佈,鑒於很多重版書在簽約時尚未出現電子版權的概念,因此未曾註明電子版權歸屬的都預設歸蘭登所有,並表示:“如果目前的狀況不能得到改變,蘭登書屋將不會再與維列進行任何新的版權合作。”企鵝更強硬,聲言如果有作者不授予電子版權,他們就不出版該作者的書。“畢竟在未來很長時期內,傳統紙質圖書出版仍將是出版社的命根子。”

  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總編輯助理甄強在談及傳統出版社對於數字版權的保護時表示。外研社從2005年就開始探索數字出版業務,從2008年開始在數字出版方面有了快速的發展。目前,外研社已經在學校英語教學、外語學術研究以及圖書館數字資源庫建設方面頗有建樹。但外研社對於和其他新媒體機構合作仍抱有謹慎的態度。“我們無法對這些數字出版企業產生充分信任,看不到清晰的盈利模式,也無法獲得品牌的認可,所以根本不可能拿著出版社的核心利益冒險。”甄強表示,實際上已經有多家數字出版企業找到外研社,商談合作數字出版事宜,但最後都不了了之。在他看來,傳統出版社對於數字出版合作有濃厚的興趣。甄強表示“數字出版的發展好比一個U形曲線圖,誰都知道它的未來,但如何讓出版社看到U形曲線經過底層之後的快速發展勢頭,才是吸引他們的最關鍵因素。”

參考文獻

  1. 陳傑.“數字版權第一案”中華書局敗訴(N).北京商報。201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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