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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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許可指在著作權人可以作出“不得轉載、摘編”的聲明以阻止他人對其作品的有償使用而有意識地不作為,或者在著作權人明知其不作“不得轉載、摘編”的聲明其他人就可以、可能對其版權作品進行有償使用的情況下有意識地不作這樣的聲明,等於是默示了他人對其版權作品的有償使用,稱之為“默示許可使用”。
隨著數字技術下網路環境的迅猛發展,默示許可成了網路版權下的新名詞。所謂默示許可:也可稱預設許可或者推定許可。其含義在於即便版權人沒有明說許可某人使用其作品,但是從版權人的行為以推定版權人對某人使用其作品不會表示反對。
《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3款:“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此兩條均為默示許可使用。
《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1款:“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者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