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電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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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電子化是一個經常會碰到的與電子提單有著密切聯繫的術語。所謂提單的電子化,有時又稱作“提單的無紙化”、“提單的非物質化” 或“提單的電子傳輸”等,其含義應該是指傳統紙面提單上所載列的信息改由電子化的方法進行生成、發佈、傳送或記錄。
目前提單電子化的典型做法主要有1983年的SeaDocs項目、1990年的CMI電子提單規則和1999年的Bolero電子提單機制。各類電子商務立法是提單電子化的一般法律基礎,此外,一些專門針對提單電子化的立法更是為電子提單的實施與運用提供了法律保證。
1. SeaDocs項目1986年SeaDocs登記有限公司在美國首先開發了一項名為SeaDocs的方案,該方案被認為是國際上為促進可轉讓提單的電子傳輸的首次努力。在SeaDocs系統中,承運人依然簽發傳統提單,但是提單一經簽發立刻退出流通並被存放在SeaDocs公司手中。此後的貨權轉讓都由SeaDocs公司以電子通訊手段完成。SeaDocs所扮演的角色就像原始提單的保管人和提單轉讓的登記人,它最終會將原始提單交付給最後的提單受讓人。遺憾的是,由於SeaDocs方案在實踐過程中存在高昂的保險成本以及對交易雙方商業秘密的侵害等多種問題, 只持續了不到一年就被迫停止。
SeaDocs方案的意義在於它首次提出了由中立的第三方參與提單轉讓的方法,此第三方以登記人和保證人的身份出現。SeaDocs方案為我們解決可轉讓提單電子化的法律問題提供了一個突破口。
2. CMI1990 年電子提單規則CMI(Com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 國際海事委員會)於1990年通過了電子提單規則。CMI規則的核心是由承運人發出電子單證並由承運人對提單的轉讓做非官方的登記,同時為電子提單提供了一套由承運人控制的秘密登記系統(private registry system)。CMI規則是非強制性的,只有在當事人雙方於運輸協議中達成合意的前提下才能適用;規則就書面和簽字的法律要件提供了一種解決方法,即密碼的持有人享有與提單持有人同等的權利。但規則在一些具體的細節問題上仍不夠完善,且使承運人的法律責任過重,因此在實踐中運用不多。
3.《1992年英國海上貨物運輸法》1992年英國對《海上貨物運輸法》進行了修訂,並對電訊時代的到來作了預見性的規定。依據該法的一項開放條款,該法的適用範圍擴大到案件中使用EDI系統的情況。英國率先通過立法的形式將EDI納入《海上貨物運輸法》的適用範圍,為其他國家及國際社會提供了可參考的立法例。
4.《1996年澳大利亞海運單據法案》《1996年澳大利亞海運單據法案》是將電子提單應用於實踐的新嘗試。為了適應EDI系統在國際貿易,特別是在海上運輸中不斷發展的新趨勢,該法案提出了若幹項“電子和電腦化海運單據”條款,這些條款對“數據電文”等進行了定義。
具體地說,該法第6款規定:(1)伴隨著必要的變化,本法在有關以數據電文形式的海運單據的適用上等同於有關書面海運單據的適用;(2)伴隨著必要的變化,本法在適用於有關海運單據的以數據電文方式的交流時,等同於適用於海運單據的以其他方式的交流。 5. Bolero電子提單機制電子提單的最新嘗試是名為Bolero的試用性方案。該方案試圖在由船運公司、銀行和電訊公司所組成的商業鏈條中採用聯機電腦化的登記來代替紙運輸單據。
Bolero欲求解決當可轉讓的書面紙單據轉化為電子形式時所面臨的特殊的法律問題。為了徹底解決電子單證轉讓的難題,它建立了一個名為“登記處”的EDI服務中心,在中心登記處的“貨運記錄”中存有貨運單據的詳細內容。Bolero的服務正是基於EDI訊息在“登記處”和用戶之間的交換來完成的。所謂用戶通常是指承運人、托運人、貨運轉運商和銀行,用戶通過電腦工作站從中心登記處發出和接受訊息或用戶間直接交換訊息。以一宗涉及海上貨物運輸的國際貿易為例,Bolero承運人向Bolero托運人發出一項報文,內容為確定承運人收取貨物以及提單通常所載內容。承運人同時將該報文指示給權利登記中心,在權利登記中心托運人被記錄為“單據”持有人。如果托運人希望將報文所包含的貨物所有權進行轉讓,他必須將同是Bolero用戶的新所有人的身份用Bolero格式指示給權利登記中心。中心在接到此報文後發出以確認新所有人成為提單持有人並擁有貨物權利為內容的報文。這樣就完成了電子提單的簽發和轉讓。
在Bolero中有強大的安全控制系統和保證電子訊息真實性和有效性的電子簽名技術,通過電子簽名手段確定了訊息的發出者和防止了訊息在傳輸過程中被更改。
但是享受Bolero服務的高額成本費用使得Bolero不得不面對如何去擴展業務、吸收會員的問題,這給Bolero電子提單機制的運用造成了難以剋服的困難。
信息技術風險的障礙、法律障礙、心理障礙、信息化建設不同步等提單電子化所面臨的障礙之間在本質上是相互融合與滲透的。信息技術障礙的解決有待於法律予以彌補,法律障礙的解決必須依靠技術障礙的解決的支持;而心理障礙的形成有部分因素是技術障礙和法律障礙的未決。
(一)提單電子化所面臨的技術障礙
電子提單特有的電子數據傳遞方式在彰顯其較之傳統書面提單的優越性能的同時,也引發了不同於傳統提單的特殊的技術問題。這些問題同時也是其他電子商務領域所面臨的普遍性問題。
1. 電子交易壁壘有待於進一步清除提單電子化與電子商務的發展息息相關,而其運作也離不開電子交易環境特別是EDI三大要件(即電腦應用、通訊網路以及數據標準化)的健全與完善。但電子交易環境的完善中還是壁壘重重。在航運業所涉及的貿易、金融、保險、海關、港口等領域里,在信息化的當今時代里,全球各國電腦以及國際互聯網的應用可以說已相當普遍。因此,建立一個廣泛的並最終覆蓋全球的記算機網路,以實現跨地域的電子數據交換,並不能成為太大的障礙。但如今電子貿易所遇到的壁壘恰恰主要是相互競爭的、互不兼容的專有網路系統,
尤其如今已經實踐過的電子提單三種運作模式(SeaDocs項目、CMI模式和Bolero模式)都是封閉型的機制,只對用戶開放。這種封閉性的機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電子數據的安全性,但卻不利於建立統一的世界電子交易環境,也不利於形成全球統一的電子提單法律和相關的技術標準。另外,由於EDI標準的全球不統一以及技術標準的快速發展性和多樣化特征,使得在不同國家之間乃至一個國家的各個相關部門之間、不同企業之間建立標準統一的EDI平臺絕非易事。因而無法實現信息共用與同步操作,這也是進行提單電子化的障礙。
2. 效率與費用的問題電子提單以EDI技術為基礎,將商業文件標準化,進而實現文件的自動處理與瞬間傳遞,剋服了傳統提單以郵寄方式傳遞以及各個環節均需人工處理而使其流轉速度降低的弊病,進而實現交易程式的快速與高效化。但我們從現實情況來看,至今日以前的有關電子提單的項目實施起來似乎遠不簡單快捷,相反,其往往要求複雜的技術設施和操作程式,另外其開發與運作費用也相當昂貴。如在CMI電子提單或Bolero.net電子提單機制下,電子提單的流通過程中提單的每一次轉讓均需要承運人或登記中心的介入,而在傳統提單的流轉中並不需要承運人或登記中心介入,這顯然使得流通程式複雜化了,同時也加重了承運人的責任及相關費用,顯然承運人是不樂意承擔該責任與費用的。學者向在勝在其著作《電子提單法律問題研究》總結SeaDocs項目失敗的原因時提到:"提單在登記過程中相關操作的保險費用過高,這在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沒能得到明確區分的情況下尤其如此。有學者指曾指出,即使擁有非常優秀的質量控制系統,如果在每一萬次的交易中出現一次失誤,那麼起所導致的損失也將達兩千萬美元或更多。"
(二)提單電子化所面臨的法律障礙
提單電子化所面臨的最大、最根本的障礙就是法律障礙,其實質是缺乏有效的專門性的法律制度框架,來調整有關電子提單的法律問題。沒有專門性的法律的調整,民事主體只能以合同的方式事先約定電子提單的適用規則,來約束他們之間的電子提單法律關係。因此,當我們仔細考查SeaDocs項目、CMI《電子提單規則》和Bolero.net電子提單機制後,就可以發現它們能夠得以有效的施行的前提是它們均已對電子提單運作所必須的基本概念體系作了詳細但複雜的規定。而且它們均是合同性私法機制,其在性質上完全是自願性的。當事人必須事先約定使用電子提單,並受該三種機制的運作規則的調整,這樣才能受合同法上的法律效力的保護。因此制定專門性的國內法規甚或是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制定統一的國際公約來調整電子提單法律關係很是必要。
對推動提單電子化的實施形成障礙的法律問題相對比較多,主要涉及以下幾個問題:電子提單的法律效力問題,其主要包括提單電子化對書面形式要求、簽名要求以及原件要求;電子提單的法律地位問題,也即電子提單能否實現傳統提單的三大功能(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貨物收據以及物權憑證的功能);電子提單的流通轉讓問題,也即電子提單能否實現傳統紙面提單的流通性;電子提單轉換為紙面提單的問題;在電子提單下密碼的安全性及信急的確認問題。其一是在密碼的安全性出現問題的情況下,其歸責原則、責任範圍和責任限制如何確定。其二是如何在全球範圍內或者至少在一個廣泛的範圍內,建立一個統一的權威的信息認證機構來處理電子提單信息的確認問題;電子提單在電子環境下如何實現國際貿易中提單能夠實現質押功能的問題;電子提單的衝突法問題,其一是電子提單在交易中的法律衝突,包括傳統技術特定立法與新型技術中立立法之間的衝突②、新型技術中立立法彼此之間的衝突和各國證據立法之間的衝突。其二是電子提單的管轄權問題。其三是電子提單的法律適用的問題。這些都有待法律的明確規定。
(三)經濟、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障礙
所謂信息化建設方面的障礙,是指經濟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在信息化建設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距,或一國之內不同地區的信息化建設不同步,致使在國際貿易中電子提單不能順暢地在各國當事人之間流通、轉讓而形成的障礙。此種障礙在信息技術日新月異的當今社會表現尤甚。從地域上說,在一些亞非拉國家,尤其是中非、南非的部分國家,由於經濟欠發達,資金不足,電力資源、電信人才以及交通與基礎通信設施的匱乏,政治局面不穩定等原因,信息化建設還相當落後。另外,在電子提單流通的過程中,它所涉及的民商事主體除包括出口商、承運人、進口商、貨運代理公司、保險機構、銀行、港口公司、理貨公司,還涉及國家檢驗檢疫局、海關當局、稅務機關等國家行政機構。因此,電子提單不僅在各民事主體之間流轉,而且還要在民事主體與政府機構之間流轉。但一國之內不同民事主體之間、政府機構與民事主體之間信息化建設有時並不同步,這就影響電子提單的順利流通,對提單電子化形成了障礙。 從上所述,可以看出,要加速推動提單電子化的進程,必須加快信息化建設。因此信息技術落後的國家必須向航運領域提供足夠的資金、投入更多的精力加快國家信息化建設,提高政府機構的信息技術服務水平,以便為企業提供便捷的電子提單流通服務;同時加快提單電子化相關的信息技術在企業的宣傳與推廣力度,爭取信息化建設在政府機構與民間企業之間同步進行;企業也要積極的加快企業的商業向信息化運作邁進。
(四)提單電子化所面臨的心理障礙
提單電子化所面臨的心理障礙是多方面的因素在人們心中作用的結果,也即人們對提單電子化實踐所持有的不信任以及排斥以及對原有傳統紙質提單的依賴所形成的一種態度。這些因素包括既有習慣的作用,以及前述的技術與法律障礙的作用等等。 從心理學上來說,人們對於一個"闖入"其"勢力範圍"的新生事物,除了懷有好奇的心態之外,總有一種排斥與不信任的心態在作怪。這種阻礙著新生事物的發展,但又往往是不可避免的。這是新生事物在產生與發展的過程中所必須面對,必須剋服的。運轉了長達幾百年的傳統紙面提單制度,早已讓海運業界的人們形成了在大量的紙質文件中工作的習慣性做法,這種習慣可以說"深入骨髓"。因此,要讓人們完全拋棄既有的習慣性做法,去接受一種完全無法掌控的、在虛擬的電子環境下運作且遠沒有具有實體形狀的書面文件感到親切的電子提單的運作模式,這對人們來說是一件令人苦惱的事情。這可以說是一種惰性使然。另外。從企業的角度來說,一旦丟棄原有的習慣性做法而採用電子提單的運作機制,則勢必會引起企業大量的人員更替或者培訓,以及相關設備的引進、更新與維護,進而占用大量的資金,花費巨大的費用,提高了企業的經營成本。更何況,如今的電子提單的運作模式尚不算成熟,面臨著諸多障礙,尤其是法律障礙。這些都是橫在人們面前的坎,正如產下新生兒必須經歷分娩的痛楚一樣,這也是提單電子化所必須經歷的痛苦心路歷程,必須邁過的坎。因此,提單電子化進程的推動必須經歷一個廣泛而大力的宣傳與推廣的階段,同時還必須不斷地鏟除各種障礙,才能剋服人們對提單電子化的心理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