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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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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拍賣公證書[1]

  拍賣公證書是指公證機關應拍賣人的申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於整個拍賣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監督,予以證明而出具的證明文書。

  公證機關辦理拍賣公證,應依據《公證程式規則(試行)》的規定,由承辦公證員親臨拍賣現場監督,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審查核實,對真實、合法的拍賣活動,公證員當場宣讀公證詞,併在7日內依法出具正式公證書。

拍賣公證書的特點[2]

  1.公證機關辦理拍賣公證,必須派公證員親臨拍:夷現場進行法律監督,並當場製作、發表公證詞。

  2.公證機關應當在拍賣活動結束後7日內,根據公證詞製成公證書發給當事人。

  3.拍賣公證書不僅要證明拍賣程式真實、合法,而且要對拍賣當事人的資格和拍賣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作出證明。

拍賣公證書的作用[2]

  拍賣是一種特殊的買賣活動,涉及的法律關係複雜,公證機關介入,有利於維持拍賣人與競買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保證最佳效益的實現。目前,我國法律規定,重要的拍賣活動,如企業的拍賣,土地使用權的拍賣,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方為有效。在拍賣活動中,公證機關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拍賣章程、拍賣委托合同規定以及損害拍賣人、競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將當場制止或拒絕宣讀公證詞。

拍賣公證書的種類[2]

  拍賣公證書分為兩類:一是拍賣公證詞,要在拍賣現場製作、發佈;一是拍賣公證書,是根據公證詞製作的書面司法證明文書。

拍賣公證書組成[3]

  拍賣公證書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1.首部。(1)標題“公證書”;(2)編號:(年度號)XX字第XX號;(3)申請人(拍賣人):全稱或姓名及基本情況公證事項。

  2.正文。(1)公證申請;(2)先期查明的事實;(3)現場監督結果;(4)公證結論。

  3.尾部。(1)公證處及公證員印章、鋼印。(2)公證日期。

製作拍賣公證書應註意的事項[3]

  1.嚴格審查參加拍賣活動的人員的資格。委托人拍賣人拍賣師及競買人各方除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外,還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規定的資格。

  (1)委托人須對拍賣標的擁有所有權或處分權;同時要註意對委托人身份的保密問題;

  (2)拍賣人須持有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3)拍賣師須持有行業協會頒發的資格證書,但凡被開除公職或吊銷資格證書未滿5年的或因故意犯罪受過刑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4)拍賣師不能是委托人、拍賣人或他們的代理人

  2.嚴格審查拍賣標的基本情況。對拍賣標的審查要註意的五個方面:(1)依法所有或可處分;(2)不屬於拍賣人所有;(3)瑕疵說明;(4)法不禁止;(5)業經審批或許可,包括:a.主管部門的審批,b.監管部門的審批,其他權利人的許可。

  3.審查拍賣公告的發佈及拍賣標的展示情況。拍賣人須於拍賣日7日前通過報紙或新聞媒介發佈拍賣公告。拍賣標的的展示不能少於2日。

  4.審查拍賣規則。拍賣規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5.審查拍賣活動是否得到了有關部門的批准或許可。

  6.審查拍賣的時間、地點及拍賣過程是否符合拍賣規則。

拍賣公證書格式[3]

  
公證書

                                           ()XX宇第XX號

  申請人:甲(基本情況)

  公證事項:XX拍賣(寫拍賣活動的名稱或類別。如文物拍賣、土地使用權拍賣、罰沒物資拍賣等)

  證詞內容;

  一、必備要素

  1.申請人全稱或姓名(法人非法人組織寫全稱,並要寫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姓名;自然人寫姓名,有代理人的寫代理人姓名)、申請日期及申請事項。

  2.對委托人、拍賣人、拍賣師及競買人資格的審查情況。(委托人、拍賣人、拍賣師的資格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三章的規定,競買人的資格應符合拍賣公告的規定)

  3.拍賣標的的基本情況及對其所有權或處分權的審查結果。

  4.拍賣公告及拍賣標的的展示情況。

  5.對拍賣規則內容的審查結果。

  6.拍賣活動是否得到有關部門的批准或許可。

  (1)與拍賣標的有關的主管部門;(如文物管理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機關、房地產管理部門等);

  (2)拍賣標的監管機關;(如人民法院、破產清算小組)

  (3)其他權利人。(如抵押權人、拍賣標的共有人、委托人的股東會董事會)

  7.承辦公證機關名稱、承辦公證人員姓名及公證的法律依據。

  8.拍賣的時間、地點及拍賣過程(含拍賣方式、競價形式)是否符合拍賣規則。

  9.拍賣結果及公證結論。應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資格是否合法,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2)拍賣程式是否真實、合法。

  (3)對拍賣結果的確認。包括:買受人姓名、拍賣成交價格、成交標的物的名稱、成交時間等。

  二、選擇要素

  1.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2.拍賣人對拍賣標的來源、瑕疵及相關責任的說明;

  3.如有調查取證情節,可根據查證時間對查證認定的事實在公證書中逐項列出。

  4.拍賣活動有見證人的,應將其民事主體資格狀況連同“見證人XXX、XXX在場見證”字樣一併在公證書中加以描述。

  5.公證員認為需要認定的其他事項或情節。

  6.公證生效日期。

  7.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XX省XX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章或簽名)

                                                           XXXX年X月X日

拍賣公證書例文[3]

  
公證書

                                               (99)津開證字第2000號

  申請人:天津開發區XX房地產開發公司,住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一大街XX號。法定代表人:山田一郎(男,19XX年X月X日出生),系該公司董事長,國籍:日本。

  公證事項:房地產拍賣

  申請人天津開發區XX房地產開發公司於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向我處申請,對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天津開發區泰達國際會館召開的房地產拍賣活動進行現場監督公證。

  經查,申請人天津開發區XX房地產開發公司、拍賣人天津市XX拍賣行、拍賣師張XX及各竟賣人均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拍賣標的天津開發區XX圓小區XX號房產一套(建築面積162平方米、磚混結構的商品住宅)為申請人自主開發建設,與該房產有關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為57平方米)系申請人於一九九七年八月自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局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獲得,且無債務負擔,申請人對該土地具有處分權。申請人於一九九九年五月九日通過中國房地產報發佈了拍賣公告,並於同月十二日至十四日對拍賣標的進行了展示。本次拍賣活動已得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批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式規則》的規定,天津技術開發區公證處指派公證員孫XX、湯XX出席了拍賣現場。經審查和現場監督,拍賣時間、地點和拍賣過程均符合拍賣規則,拍賣採用有保留價、增價拍賣方式和每五千元人民幣為一競價單位的舉牌競價形式,由第六號竟買人於當日以人民幣四十八萬元整購得拍賣標的。

  茲證明,本次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均具有合法的民事主體資格,意思表示真實,拍賣程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規定,拍賣結果合法,有效。

  附件:

  1.拍賣公告

  2.拍賣規則

  3.房產證

  4.國有土地使用證

  5.拍賣現場會議記錄

  6.成交確認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技術開發區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參考文獻

  1. 於紹元主編.法律文書寫作理論與實務.浙江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2. 2.0 2.1 2.2 劉夏塘,張金根主編.黨政軍機關文書寫作大典.灕江出版社,2002年09月第1版.
  3. 3.0 3.1 3.2 3.3 楊梓主編.常用法律文書寫作指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0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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