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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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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立法(Nursing Legislation)

目錄

什麼是護理立法[1]

  護理立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制定、修改或廢止有關護理活動的規範性文件

護理立法的簡史[2]

  護理立法始於20世紀初,各國為了消除當時護理工作的混亂現象,保證醫療護理質量,保證護理向專業化方向發展,先後頒佈了適合本國政治經濟文化特點的護理法。

  1903年,美國的北卡羅萊、紐約、新澤西、維吉尼率先頒佈了《護士執業法》。

  1919年,英國率先頒佈了第一部護理法。隨後,荷蘭、義大利、美國、加拿大、波蘭等國也相繼頒佈了護理法或護士法。日本於1948年正式頒佈了護士法。

  1947年國際護士委員會出版了一系列有關護理立法的專著。1953年世界衛生組織發表了第一份有關護理立法的研究報告。1968年國際護士委員會特別成立了一個專家委員會,制定了護理立法史上劃時代的文件——“系統制定護理法規的參考指導大綱”,為各國制定護理法必須涉及的內容提供了權威性的指導。

  我國於2008年1月23日頒佈了《護士條例》,於5月12日起正式實施。其他先後頒佈過的一系列衛生法令、指示、暫行規定、辦法等,其中有些內容也涉及到了護理領域。

護理立法的意義[3]

  1.維護護士的合法權利通過立法,使護理人員的地位、作用和職責範圍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護士在履行法定的職責時,其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國家的支持和人民的尊重,任何人都不可隨意侵犯和剝奪。護士執業權利的法律保護,增強了護理人員對護理專業的崇高使命感和安全感,激勵護理人員充分發揮自己的最佳才幹,盡職盡責的為公眾的健康服務。

  2.維護護理對象的合法權益護理法向護理人員和公眾展示了護理執業的各項法律條款,規定了執業準入標準、執業活動範圍和行為規範;以強化護理人員的執業功能,不斷提高護理人員的執業技術水平和護理道德水準;最大限度地維護護理對象的合法權利。如護理法規定了護理人員必須無條件地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以高度責任心為患者服務;無法律許可,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護理患者或搶救患者。在醫療缺陷發生後,不得弄虛作假,偽造護理文書及其他證據材料等;對違反護理準則的行為,患者有權依據有關條款依法追究護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3.促進護理教育和護理學科的發展護理法為護理專業技術人員的培養和畢業後的繼續教育制定了法制化的規範和標準,從而保證了護理人員接受正規的護理學歷教育和繼續護理學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使其通過不斷的學習和接受培訓,始終保持高水準的執業技能,以促進護理教育和護理學科向現代化、科學化、標準化的方向發展。

  4.促進護理管理的法制化進程,提高護理質量,保障護理安全護理法集中了先進的法律思想和護理理念,對護理制度、護理執業活動和護理行為,通過立法的形式進行強制性規範,使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違法必究,將護理管理納人法制化的軌道,為保證護理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和安全性,防範醫療缺陷和護理風險,提高護理質量,促進護理學科的發展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護理立法的原則[3]

  1.體現憲法權威的最高原則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方面,它有著至高無上的權威,護理法的制定必須在國家憲法的總則下進行,不允許有任何與其相抵之處。護理法規也不能與國家已經頒佈的其他任何法律條款有任何衝突

  2.符合本國護理實際的原則

  護理法的制定,一方面要借鑒和吸收發達國家的護理立法經驗,確立一些先進目標;另一方面,也要從本國的文化背景、政治、經濟狀況出發,兼顧全國不同地區護理髮展水平,確立更加切實可行的條款。假若脫離本國實際,勢必難以實施,這不僅失去了立法的先進性和科學性,同時也失去了立法的有效性。

  3.反映現代護理觀的原則

  近幾十年來,護理學從護理教育到護理服務,從護理道德到護理行為,從護理診斷護理計劃的實施、評估,乃至護理咨詢、護理管理等已形成較為完整的理論體系。只有經過正規培訓且檢驗合格的護理人員,才有資格從事實際護理服務工作。護理法應能反映護理專業的這種壟斷性、技術性和義務性特點,以增強護理人員的責任感,提高社會效益的合法性。

  4.顯示法律特征的原則

  護理法與其他法律一樣,應具有強制性、公正性和穩定性的特征,故制訂條款的措辭必須準確精辟、科學而又通俗易懂。

  5.註重國際化趨勢的原則

  當今世界,科學、文化、經濟的飛速發展勢必導致法制上的共同性,一國法律已不可能在本國法律中孤立的長期存在。所以,制定護理法必須站在世界法治文明的高度,註重國際化趨勢,使各項條款儘量適應國際上的要求相同,並應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前瞻性。如隨著社會需求的增加和護理服務範圍的擴大,社區初期衛生保健護士日益增多,這就需要對護士的種類、職責範圍等賦予新的規定。

  6.維護正常護理活動的原則

  通過立法創造一個適合護理活動發展需要的社會環境,鼓勵和組織護理人員依法開展護理活動,為社會護理需要服務;依法監督、製裁和禁止非法護理活動;打擊違法護理行為,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權利。

護理立法的程式[3]

  護理立法從醞釀到頒佈實施都要經過一個嚴肅的立法程式,一般分五個步驟:

  1.依法建立起草委員會

  護理法起草委員會是由國家或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建並通過指派、宣佈、授權而具有立法機構權威性的職能機構。護理立法起草委員會是由護理專家、衛生行政管理人員、司法工作者組成的非常設機構。其成員具有高素質、高資歷和高度代表性,是唯一具備護理法條文解釋權的法定代表。

  2.確定護理立法目標

  護理起草委員會成立後的第一使命,是確定護理法立法的目標,即明確護理法條文應該涉及的範圍,其內容應以符合本國現狀,又儘可能與國際慣例相適應為基本準則。

  3.起草法律文件

  起草過程一般按照集體討論擬定與分工起草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彙總草案初稿後,提交相關組織或會議審議後方能定為“試行草案”。

  4.審議和通過

  護理法規草案的審議一般分兩種渠道進行,其一,對法律草案部分的審議,在我國一般要經過地方乃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其二,對具體教育培訓及服務實踐的法規部分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同意;通過後的法律草案全文即可由政府頒佈試行。

  5.評價、修訂與重訂

  護理法規的實施大多分為試行或正式施行兩個階段。試行期一般為2~3年,在試行期結束前,國家授權起草委員會通過全面收集對試行過程中所反映的意見,作進一步修訂,再提交立法機構和政府主管部門審議通過或批准,最後由政府宣佈施行。護理法的重訂,一般是在正式施行若幹年後,根據國家經濟文化的狀況而定。

參考文獻

  1. 林靜,孟發芬,陳雪霞主編.項目八 護理與法 護理學基礎實訓教程.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11.03.
  2. 戴肖松,高占玲主編.第九章 護理與法律 護理學導論.中國醫葯科技出版社,2009.08.
  3. 3.0 3.1 3.2 石玉,秦軍主編.第九章 護理與法 護理學導論.第四軍醫大學出版社,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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