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代收押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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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代收押匯是代收行收到代收項下單據後,應進口商要求,憑包括物權單據在內的進口代收單據為抵押,代其對外墊付代收項下款項的一種融資性墊款。例如,國內A企業進口南韓C企業的設備,貿易雙方確定以托收作為結算方式,即對於國內A企業而言,是一筆進口代收業務,對於南韓C企業是一筆出口托收業務;如國內A企業由於資金周轉困難,欲請國內的代收行在付款日墊付本來應該由自己支付的進口代收貨款,最直接的、也是最“名正言順”的融資方式就是向國內代收行申請辦理進口代收押匯業務。
進門代收押匯的主要作用是進口代收項下的付款人(進口方)在通過國內代收行收到國外收款人(出口方、委托人)的單據後,以代表貨權的單據為質押,可獲得銀行的短期融資,用於進口代收項下的付匯,這樣付款人(進口方)就藉此推遲了進口代收項下付款時間,又能收取進口代收項下單據所代表的貨物。與普通貸款相比,具有手續簡便、融資速度快捷的特點;與其他貿易融資相比,突出的特點是與信用證項下的進口押匯款的用途類似,所得押匯款項僅限於履行進口代收項下的對外付款,不能人企業的結算賬戶而自由使用。二、進口代收押匯業務流程進口代收押匯業務流程如下圖所示:
(1)在進口代收結算方式下,國外出口地托收行收到本國委托人(出口方)的出口單據,經過相應的處理後,將該單據奇送代收行。
(2)國內代收行在審核單據後通知進口付款人。
(3)進口付款人審核單據,確認接受單據,在付匯資金有困難的情況下,填寫《進口代收押匯申請書》,向代收行提出要求辦理進口代收押匯。
(4)代收行接受進口付款人(代收押匯申請人)的要求,在與開證申請人示意簽訂《進口代收押匯合同》及《信托收據》後,辦理進口代收押匯,並將進口代收押匯所得款項直接用於向出口地托收行(寄單行)付款。
(5)進口付款人(代收押匯申請人)在進口代收押匯到期後將款項歸還代收行。
(1)進口代收押匯申請人須持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並經工商行政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2)進口代收押匯申請人必須是商務部或其授權單位批准的經營進口業務的各類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3)進口代收押匯申請人資信狀況和經營效益良好,無違法、違規和違約等不良記錄,有齊全的生產銷售計劃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恪守信用。
(4)進口代收押匯申請人在辦理進口代收業務的銀行開有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結算賬戶(人民幣或外幣賬戶均可),具有一定規模的結算量,並已經在銀行辦理了進口代收業務。
(1)基礎資料。若企業第一次在該銀行辦理授信業務,必須提供企業基礎資料:經工商局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及複印件(正本在銀行驗看後還給企業);內資企業的經過外經局批准的允許其經營進出口業務的批文,或“三資”(外商投資、外商獨資、外商合作)企業的外匯登記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的申請人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的稅務登記證(國稅或地稅均可);申請人企業的各種印鑒樣本:如公章、法人章、財務專用章、業務專用章等印鑒樣本;有權簽字人授權書及簽字樣本;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企業的貸款卡等。
(2)填寫並提交代收行印製的《進口代收押匯申請書》。
(3)與開證行簽訂《信托收據》,作為開證申請人將自己貨物所有權轉讓給銀行的確認書。
(4)簽訂經簽章確認的《進口押匯合同》,合同須列明申請人名稱、國外發票號、國外托收行的托收業務流水編號,押匯金額、押匯期限、押匯利率、還款日期、還款責任及違約處理等。
(5)交納保證金(如需)、落實擔保單位(如需)、抵押(如需)、質押(如需)。
(6)提交其他需要的材料:如有擔保要求,須提供擔保人的有關資料;如有抵押要求,須提供物權抵押憑證及抵押公證文件;其他貸款銀行需要的法律文件及資料。
進口代收行辦理代收押匯通常不收手續費,僅收取利息,收取利息的方法不是通常押匯採用的“預收利息法”,而是普通貸款常用的“後收利息法”,即在進口代收押匯到期後,由進口代收押匯申請人歸還進口代收押匯本金及其利息,還款的來源完全依賴於企業經營的利潤。進口代收押匯利息計算公式為:
進口代收押匯利息=進口代收押匯金額x進口代收押匯年利率X進口代收押匯天數/360
(一)進口代收押匯金額
每筆進口代收押匯的最高金額應不超過國外來單索匯的總金額(通常是指國外出口方收款人提供的匯票或商業發票所顯示的金額),進口代收押匯款的用途僅限於進口代收項下的對外付款,一般在具體操作上,銀行將進口代收押匯款直接由進口代收行對外付款而不再人進口代收押匯申請人賬戶。
(二)進口代收押匯年利率
進口代收項下押匯年利率可以根據進口代收使用的幣種,選擇外匯融資利率,例如,若進口代收使用外幣如美元、日元等,則使用美元、日元等外幣融資利率。
進口代收押匯年利率的計算,一般根據進口代收押匯當日同期同業銀行拆放利率(如美元為LIBOR、日元為TIBOR、港幣為HIBOR)為基礎加一定浮點(Margin)宋確定。如美元,一般銀行在英國倫敦同業銀行拆放利率(LIBOR)基礎上加0.5%—1.5%;也有少數銀行(特別是資金充裕的外資銀行),對於信譽較好的企業,可能在LIBOR利率上加0.25%左右的。以2006年3月18日為例,12個月的LIBOR利率為5.28%,因此,銀行可能使用的利率在5.53%(5.28%+0.25%)—6.78%(5.28%+1.50%)之間。當然也有少數銀行仍然延用20世紀的做法,不管進口押匯的期限是多少、是否超過1年,均按1年期的流動資金的貸款利率計算。如2006年5月份,1年期的外匯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為6.75%,則該銀行給予申請進口代收押匯企業的年利率就為6.75%。
(三)進口代收押匯天數
進口代收押匯天數通常不需要進行複雜的計算,一般是根據進口代收押匯申請人的資金周轉需要而定,如進口代收押匯申請人需要30天才能籌措到進口代收項下的付匯資金,則進口代收押匯天數可以為30天,如需要60天才能籌措到付匯資金,則進口代收押匯天數可以為60天,但一般最長不能超過90天。
(四)使用幣種
進口代收押匯一般使用原幣(即進口代收單據使用的貨幣)直接對外付款,不可兌換(結匯)成人民幣使用。進口代收押匯貨幣一般為美元、歐元、英鎊、日元、澳元、港元等可自由兌換貨幣。
(一)對於進口代收押匯申請人
1.專款專用進口代收押匯款應專款專用,僅用於履行已經押匯的進口代收項下的對外付款,不能結成本國貨幣(人民幣)使用。
2.短期融資進口代收押匯是短期融資,期限一般不超過90天,90天以內的遠期信用證,其押匯期限與遠期期限相加一般也不得超過90天。
3.金額限制進口代收押匯金額需進口押匯申請人根據實際情況與開證行協商後決定。
4.拒付權喪失辦理進口代收押匯後,開證行已經對外付款,因此,在任何情況下,進口代收押匯申請人也喪失了對外拒付的權利。
5.貨物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分離辦理進口代收押匯後,進口押匯申請人在沒有支付貨款的情況下得到了貨物的使用權,但貨物的所有權仍然歸代收行。
(二)對於代收行
1.瞭解進口代收押匯申請人的資信情況由於進口代收押匯還款的唯一來源為進口代收押匯申請人的經營利潤,因此瞭解進口代收押匯申請人的經營能力、資信狀況十分重要。
2.註意結算方式進口代收押匯一般適用於以付款交單(D/P)為結算方式的進口代收業務中;對於以承兌交單(D/A)或遠期付款交單為結算方式的進口代收業務,由於風險較大,須謹慎辦理。
3.瞭解進口貨物的市場行情若進口貨物屬於暢銷產品,由於其變現能力較強,可適當放寬進口代收押匯條件;反之,應從嚴控制。
4.適當考慮增加其他安全措施由於進口代收押匯的還款來源單一,風險較大,因此在需要時,可比照普通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防範措施,考慮增加其他擔保或抵押,如要求進口代收押匯申請人增加第三方擔保、房產抵押、有價證券的質押等,以防萬一風險發生時,使進口代收押匯申請人在處理業務時有所顧忌,使代收行銀行能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5.確定風險繫數及占用額度辦理進口代收押匯後,代收行存在“錢貨兩失”的風險:一方面,代收行在進口代收押匯申請人未提供資金的情況下,使用自己的資金對外進行了付款;另一方面,在進口代收押匯申請人沒有支付貨款的情況下將貨物的使用權給予了進口代收押匯申請人,倘若進口代收押匯申請人到期因種種原因無法歸還進口代收押匯款及貨物(如被使用或轉賣了),開證行可能承擔較大的風險。因此,進口押匯的風險繫數較高,為1.0,並占用進口代收押匯申請人在代收銀行的工商授信額度。
6.註意進口代收押匯後的期間管理進口代收押匯後的期間管理十分重要,代收行在必要時須監控進口代收押匯申請人進口貨物的貨款回籠情況。在進口代收押匯申請人出現不利於還款的跡象時,須嚴格監控其進口貨物的貨款回籠,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