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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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代收(Inward Col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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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代收指出口商(委托人)向銀行(托收行)提交憑以收取款項的單據,要求銀行(托收行)向進口商(付款人)提示請其付款的一種結算方式。
1、進口代收業務按照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托收統一規則》辦理。
2、國內銀行代國外銀行要求進口商付款或承兌後贖單。
3、代收行不審核單據,只清點單據份數是否與托收委托書上所列的相符。
4、銀行嚴格按照國外托收行委托書的指示處理單據。
2、贖單。在付款交單的條件下,客戶(付款人)填妥有效付款憑證、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及提交有關的報關單正本供審查。客戶付款後,即可拿到正本單據,憑以提貨;在承兌交單條件下,付款人需辦理承兌手續,即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承兌遠期匯票並提交銀行,然後領取正本單據,憑此提貨,併在到期日付款。
若付款人拒絕付款或承兌贖單,應到銀行辦理拒付手續,由銀行代為保管單據。
3、對外付款。客戶贖單後,銀行在付款日或承兌日進行對外付款。
銀行按結售匯的規定對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進行合規性和錶面一致性審核後,如客戶提交的"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及"進口付匯備案表"符合條件的,可按下列方式對外付款,並辦理進口付匯核銷:
1、付款人以其自有外匯支付的,從其現匯賬戶劃款支付;
3、需銀行售匯的,應提交購匯申請書及相應的購匯資金,由銀行按規定售匯支付。
如付款人拒付,銀行將通知委托行並辦理退單手續:
1、如自發出通知2個月後未得到委托行處理單據的指示,銀行將主動退單;
2、如委托行指示退單,銀行將按指示辦理;
3、如委托行授權無償交單,銀行在計收有關費用後向付款人交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