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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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稅費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8]24號《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
以月租5000元為例計算各稅額
個人出租計算:
(1)營業稅=5000*3%/2=75元
(2)城建稅=75*7%=5.25元
(3)教育費附加=75*3%=2.25元
(4)房產稅=5000*4%=200元
單位出租計算:
(1)營業稅=5000*5%=250元
(2)城建稅=250*7%=17.5元
(3)教育費附加=250*3%=7.5元
(4)房產稅=5000*12%=6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第二十三條條例第十條所稱營業稅起徵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徵點 。營業稅起徵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營業稅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1)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徵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出租方每月出租該套房產應繳納的稅費包括(以下等號後數字單位均為元)。
(1)營業稅:月租金收入×3%/2,即2000×3%/2=30;
(2)城建稅:營業稅×(1%或5%或7%)(在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外籍和港澳台人員不徵),按照在市區標準計算即30×7%=2.1;
(3)教育費附加:營業稅×3%(外籍和港澳台人員不徵),即30×3%=0.9;
(4)地方教育附加:營業稅×1%,即30×1%=0.3;
(5)房產稅:月租金收入×4%,即2000×4%=80;
(6)土地使用稅:免徵土地使用稅
(7)印花稅:月租金收入×0.001,即2000×0.001=2。上述(1)-(7)項合計稅費為:115.3。
(8)個人所得稅=(2000-115.3-800)×10%=108.47。
境外個人或企業在滬購買商品房,若對外出租的話應當依法納稅。所謂“境外個人”指的是外籍人員(港澳台胞暫歸入此範圍)。
所謂“境外企業”指的是外商在國內投資的企業(港澳台胞投資企業暫歸入此範圍)。 境外個人和境外企業私房納稅有所區別。
境外個人在滬購得產權房時外出租,若用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按綜合稅15%減半繳納;2000元以上按綜合稅21%減半繳納。這同國內個人私房出租所繳的稅是一致的。
境外公司在滬購得產權房對外出租,若境內有常設機構的,應當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為租金收入的5%、企業所得稅為30%。如果該機構不能提供準確的成本和費用憑證的話,原則按租金收入30%繳納。
對於境外個人和公司在滬購得產權房自住的也應繳一項房產稅,按居住者入住使用第二個月起扣除總房價20%所剩的餘款一次性繳付。
如果涉外房子是通過中介對外出租的話,即房子主人要付一筆中介費給公司,這筆鈔票不管付與不付,稅收仍按租金原收入繳納,不能扣除這筆費用後再繳稅。如果涉外房子連同室內傢具一同對外出租,稅收仍按租金總收入計算,不能扣除這筆所謂“傢具使用費”後再繳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