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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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房屋登記簿?[1]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是房屋登記機構製作和管理的,用於記載房屋基本狀況、房屋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事項的特定簿冊。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房屋登記簿的內容應當包括房屋基本狀況、房屋權利狀況以及其他狀況部分。
(1)房屋基本狀況部分。房屋基本狀況部分應當記載房屋編號、房屋坐落、所在建築物總層數、建築面積、規劃用途、房屋結構、土地權屬性質、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集體土地使用權類型、地號、土地證號、土地使用年限房地產平面圖等。
(2)房屋權利狀況部分。房屋權利狀況部分記載房屋所有權、他項權利等有關情況。房屋所有權的內容,記載房屋所有權人、身份證明號碼、戶籍所在地、共有情況、房屋所有權取得方式、房屋所有權證書號、補換證情況、房屋性質、《房屋登記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註銷事項等。房屋他項權利的內容,記載抵押權人、抵押人和債務人、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擔保範圍、債務履行期限、房屋他項權利證書號、補換證情況;最高額抵押權人、抵押人和債務人、最高債權額、擔保範圍、債務履行期限、債權確定的期間、最高債權額已經確定的事實和數額;在建工程抵押權人、抵押人和債務人、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或最高債權額、擔保範圍、債務履行期限、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號;地役權人、地役權設立情況、地役權利用期限等。
(3)房屋的其他狀況部分。房屋的其他狀況部分記載預告登記權利人和義務人、身份證明號碼、預告登記證明號、補換證情況;異議登記申請人、異議事項;查封機關、查封文件及文號、查封時間、查封期限、解除查封文件及文號、解除查封的時間等。
房屋登記簿作為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為各項房地產管理工作、政府部門決策以及社會服務方面提供基礎信息,必然會在經濟社會中起到積極的作用。具體表現在:
- (1)為房地產交易提供服務,保障交易安全
建立房屋登記簿制度是保障房地產交易安全、維護房地產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一項基礎性法律制度。通過登記機構對房地產權利及變動狀況進行記載和公示,使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信息具有公信力和公示力。為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提供房屋的自然狀況、權利歸屬、限制狀況等各類安全可靠的信息。對登記簿的信賴,改變了交易當事人只查看權屬證書進行交易的狀況。這對於維護房地產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維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 (2)房屋權利人以登記簿為準,有效杜絕“一房二賣”的現象。
過去,房屋權利的歸屬和各項內容均以房屋產權證為準,而房屋權屬證書一般都保存在權利人手中,這使得“一房二賣”時有發生。房屋登記簿制度建立以後,房產證不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憑證,登記簿才是房屋真正的“身份證”,這使得“一房二賣”現象能夠有效杜絕。
- (3)為政府相關部門提供輔助決策
一方面,政府可以通過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信息獲得最新、最準確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數據,為政府決策提供可靠參考。另一方面,以房屋登記簿記載信息為基礎也有助於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為引導土地集約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發揮政府在產業規劃、產業導向和產業政策方面起到一定作用。
- (4)為社會各類房地產相關機構和部門服務
基於房屋登記簿,銀行、公積金管理中心、評估機構等房地產相關行業和部門均可通過登記簿記載的信息,獲取準確、及時的各種相關信息,體現了政府服務市場的能力和對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的積極作用。
房屋登記簿與房屋權屬證書的區別[2]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是房屋登記機構製作和管理的,用於記載房屋基本狀況、房屋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事項的特定簿冊。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是房屋登記簿的外在表現形式,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二者的區別在於:
(1)持有人不同
房屋登記簿由房屋登記機構製作並且管理,也就是說房屋登記簿由房屋登記機構持有,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房屋登記資料及時歸檔並妥善管理。房屋權屬證書則一般情況下由房屋權利人持有,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或其它權利的合法憑證。
(2)內容來源不同
房屋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登記事項,經審核無誤後記載於房屋登記簿。而房屋權屬證明則由房屋登記機構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並向權利人發放。
(3)形式不同
房屋登記簿可以採用紙介質,也可以採用電子介質。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電子介質的登記簿。採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有唯一、確定的紙介質轉化形式,並應當定期異地備份。而房屋權屬證明必須採用紙介質的形式。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髮。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滅失的,權利人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後,可以申請補發。
(4)效力不同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房屋物權設立、變更、轉移和消滅自記載於房屋登記簿時發生效力。而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