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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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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登记簿?[1]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房屋登记簿的内容

  房屋登记簿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状况部分。

  (1)房屋基本状况部分。房屋基本状况部分应当记载房屋编号、房屋坐落、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结构、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地号、土地证号、土地使用年限房地产平面图等。

  (2)房屋权利状况部分。房屋权利状况部分记载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等有关情况。房屋所有权的内容,记载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号码、户籍所在地、共有情况、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房屋所有权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房屋性质、《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注销事项等。房屋他项权利的内容,记载抵押权人抵押人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最高额抵押权人、抵押人债务人、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最高债权额已经确定的事实和数额;在建工程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地役权人、地役权设立情况、地役权利用期限等。

  (3)房屋的其他状况部分。房屋的其他状况部分记载预告登记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明号码、预告登记证明号、补换证情况;异议登记申请人、异议事项;查封机关、查封文件及文号、查封时间、查封期限、解除查封文件及文号、解除查封的时间等。

房屋登记簿的作用

  房屋登记簿作为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为各项房地产管理工作、政府部门决策以及社会服务方面提供基础信息,必然会在经济社会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1)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服务,保障交易安全

  建立房屋登记簿制度是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通过登记机构对房地产权利及变动状况进行记载和公示,使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信息具有公信力和公示力。为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提供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利归属、限制状况等各类安全可靠的信息。对登记簿的信赖,改变了交易当事人只查看权属证书进行交易的状况。这对于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房屋权利人以登记簿为准,有效杜绝“一房二卖”的现象。

  过去,房屋权利的归属和各项内容均以房屋产权证为准,而房屋权属证书一般都保存在权利人手中,这使得“一房二卖”时有发生。房屋登记簿制度建立以后,房产证不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才是房屋真正的“身份证”,这使得“一房二卖”现象能够有效杜绝。

  (3)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辅助决策

  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信息获得最新、最准确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参考。另一方面,以房屋登记簿记载信息为基础也有助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为引导土地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发挥政府在产业规划、产业导向和产业政策方面起到一定作用。

  (4)为社会各类房地产相关机构和部门服务

  基于房屋登记簿,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评估机构等房地产相关行业和部门均可通过登记簿记载的信息,获取准确、及时的各种相关信息,体现了政府服务市场的能力和对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积极作用。

房屋登记簿与房屋权属证书的区别[2]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是房屋登记簿的外在表现形式,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二者的区别在于:

  (1)持有人不同

  房屋登记簿由房屋登记机构制作并且管理,也就是说房屋登记簿由房屋登记机构持有,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房屋权属证书则一般情况下由房屋权利人持有,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其它权利的合法凭证。

  (2)内容来源不同

  房屋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登记事项,经审核无误后记载于房屋登记簿。而房屋权属证明则由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

  (3)形式不同

  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而房屋权属证明必须采用纸介质的形式。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

  (4)效力不同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屋物权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自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而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参考文献

  1. 中国法制出版社编.房屋登记买卖征收诉讼关键法条与典型实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05.
  2. 庞标,王俊著.房屋买卖与登记:常见问题专家解答.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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