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他項權證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什麼是房屋他項權證[1]
房屋他項權證是房屋產權登記機關頒發給抵押權人或典權人等他項權利人的法定憑證。房屋他項權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收執。他項權利人依據法定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房屋他項權證的辦理[2]
國家建設部於1997年10月24日經第六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其中規定: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等。明確把房屋他項權證與房屋所有權證區別開來。
所謂房屋他項權證,就是記載房屋他項權利的證書,房屋他項權利,也就是不同於房屋所有權的抵押權、典當權等權利。
依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申請時,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合同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房屋他項權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收執。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經登記機關查驗需換領的,予以換證。房屋權屬證書遺失的,權利人應當及時登報聲明作廢,並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由登記機關作出補發公告,經6個月無異議的,予以補發。
房屋他項權證格式[3]
房屋他項權是指以房屋所有權設定的抵押權、典權。房屋抵押或典當的,當事人應當從他項權利設定之日起15日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未經他項權利登記的,抵押、典當行為不受法律保護。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的他項權利登記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予以登記。對核准他項權利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頒發房屋他項權利證,併在設定他項權利的房屋所有權證上加蓋他項權利設定章,在房屋產籍檔案中作他項權利設定記錄。房屋他項權證格式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為保護房屋他項權人的合法權益,對他項權人申請登記的本證所列範圍內的他項權利,經審查屬實,特發此證。 發證機關(蓋章) |
(第1頁)
房屋他項權人 | |||||
房屋所有權人 | |||||
房屋所有權證號 | |||||
房屋坐落 | |||||
權利種類 | 權利價值(元) | ||||
權利範圍 | 幢號 | 房號 | 建築面積(平方米) | ||
設定日期 | 註銷日期 | ||||
(第2頁)
附 記 |
略 |
填發單位(蓋章)
填發日期:年月日
(第3頁)
註意事項:
一、房屋他項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
二、本證是房屋他項權利的合法證件,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蓋章生效。
三、他項權利變更或註銷,權利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會同房屋所有權人持有關證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四、除發證單位外,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在此證上註記事項或加蓋印章。
五,本證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損毀,須及時申請補發。
(第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