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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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房屋共有權證[1]
房屋共有權證是由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對共有的房屋向共有權人核發,每個共有權人各持一份的權利證書。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餘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1份,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法繼承人同時繼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所繼承的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2)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同時出資購買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 即按出資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房屋共有權證》的頒發方式: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餘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房屋所有權證》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證書由市、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房屋共有權證》同《房屋所有權證》的區別[2]
第一,《房屋共有權證》同《房屋所有權證》一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我國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建設部57號令)第30條規定:“房屋權屬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分項權證》。第3l條規定:“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這就明白無誤地說明包括《房屋共有權證》在內的房屋權屆證書是權利人擁有房屋權利的惟一合法規定,是房屋產權登記批准機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給房屋權利人的惟一法定憑證,顯然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房屋共有權證書的房屋共有,這實質是指共有的房屋,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這裡所指的“共有的房屋”一般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所謂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共有的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所謂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三,頒佈的方式和頒發的部門。《房屋共有權證》頒發的方式,按《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餘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第33條規定:“式樣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證書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其他部門、單位製作的證書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四,共有房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產生的條件。(一)房屋繼承而產生的關係: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法:繼承人同時繼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所繼承的共有的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二)房屋買賣而產生的關係,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同時出資購買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即按出資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