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觀公共事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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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觀公共事業管理主要是指涉及公共事業範圍內各類具體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生產與提供,以及對這些具體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對提供這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具體組織的直接的監督管理。這一管理效果帶有個量和局部性質,即帶有微觀性的公共事業管理。同樣,就公共事業管理本身來說,這一微觀觀性是由其特定的管理目標、管理方式和管理的基本內容決定的。[1]
微觀公共事業管理的基本目標[1]
微觀公共事業管理的基本目標,是在基層公共事業領域中不斷完善公共服務。
從公共事業管理的角度看,由巨集觀公共事業管理機構所制定的有關公共事業的公共政策總體上是比較抽象的一般原則,它的適用範圍也比較廣,雖然巨集觀公共事業管理機構也負有貫徹這些公共政策的責任,但由於其管理方式是間接的,這些抽象的一般觀念、原則等只有通過一定的形式落實到具體的管理層,通過具體的管理行動中去才能變成現實。因此,基層公共組織的基本任務,就是根據上級部門所制定的公共政策及根據這些公共政策所形成的特定的公共項目、具體的任務等,憑藉上級部門的授權展開管理活動。這一管理活動分為兩個基本方面:
1、維護好基層公共事業活動的基本秩序。公共事業管理的需求來自於環境,而針對需求所形成的公共政策的最終落實也必然是在環境之中。良好的環境即必要的基層公共事業活動的秩序是實現既定公共事業管理目標的必要條件。因此,在有關公共事業的公共政策形成後,相關公共組織必須對對具體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和提供是否合乎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直接的監督管理。從而,形成一個合乎公共政策所引導方向的良好的基層公共事業活動環境,為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順利地高質量地生產和提供打下基礎。我們在分析公共事業管理的原則時已指出,在現代公共事業管理中,即便是監管或管制,由於管理對象與管理最終目標的同一性,由於管理中的服務化發展趨勢,因而在基本點上,這一通過直接的監督管理對基層公共事業活動基本秩序的維護,總體上也體現為一種面向公眾的服務,即一種公共服務。
2、更好地為社會提供公共事業產品。直接面對公眾的公共組織根據社會的公共政策或上級部門的具體佈置,通過努力提高管理效率,直接為社會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產品和服務。這些公共組織的活動從不同的角度看具有不同的含義:從管理活動的角度看,如果將管理分為監管和服務的話,這些直接從事社會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和提供的公共組織,顯然從事的是服務,它們的活動是管理就是服務的最好體現;而從社會自身運行的角度看,這些公共組織是社會自身的管理層,它們直接從事社會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和提供,顯然是社會的自我服務,屬於社會自我管理的範疇。總體上看,應該說這些組織的活動是一種公共服務。
總之,相對於從全社會出發以巨集觀平衡的公共事業管理來說,上述兩個方面的活動在基層公共事業管理活動中產生的,其效果是個量的和局部性的,是微觀公共事業管理。發生於基層公共事業管理層面,圍繞具體地更好地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活動,都屬於微觀公共事業管理活動的範疇。
微觀公共事業管理的基本方式[1]
顯然,對微觀公共事業管理基本目標的闡述已表明,微觀公共事業管理的基本方式是直接管理,其管理是一個直接作用於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的直接的管理過程。與巨集觀公共事業管理的基本方式體現在其基本職能上一樣,微觀公共事業的直接管理方式,也充分地表現在基層公共事業管理機構的計劃、組織、協調和控制的基本職能發揮上。
1、從計劃職能來看,承擔微觀公共事業管理任務的公共組織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根據公共政策的有關規定和引導,或根據上級部門通過具體的任務、短期計劃或公共項目等,制定出自己的工作方案並實施。這一工作方案實際上是一個操作性的方案。另一類是根據有關公共事業活動的法律法規,通過形成自己的一定時期的工作方案,對基層公共事業活動進行日常性的監督管理。
2、從組織職能來看,承擔微觀公共事業管理任務的公共組織的工作主要是進行重組。即該公共組織根據所承擔的任務,將任務分解為具體的目標和日常工作,在這一過程中努力將具體操作者的工作和組織的目標聯繫起來,同時也努力將分解出的具體的目標聯繫起來,從而既發揮專業聚集作用,也產作協作效應。這裡的具體的操作者的工作,就是直接向公眾提供管理和服務。
3、從協調職能來看,承擔微觀公共事業管理任務的公共組織的工作,主要是針對公共事業管理措施實施過程進行協調。通常,這一協調工作有通過項目管理進行協調和通過對契約履行的監督進行協調。通過項目管理進行協調我們將在下麵對公共事業管理過程的分析的相關部分進行闡述,這裡介紹通過對契約履行狀況的監督進行協調。目前在一些國家(主要是西方發達國家)的政府管理改革中,常常將我們所說的公共事業範圍內的一些事務以合約的形式委托私人經營,即所謂的國家民營。為了保證私營企業按照合約進行生產和服務,維護公共利益,一般都設立了以公共部門的代表作為監督者進行必要的協調和監督。這些監督者的主要工作是一方面從各方面對承擔合約者給予必要的協助,如提供信息、協助解決問題、審批等,另一方面和使用合約項目產品的公眾廣泛接觸,傾聽公眾意見並對政府和合約承擔者進行反饋,還要經常提供項目進展報告,併在項目工作結束後進行質量把關和驗收。
4、從控制職能來看,承擔微觀公共事業管理任務的公共組織的工作,主要是控制執行的結果,即本部門執行上級制定的目標、計劃和標準,進行公共服務的結果,或是在公共政策的導引下進行公共服務的結果。一般來說,他們通過在實際行動中的對照檢查,當認為最終結果能與目標相符進,就准予繼續進行,甚至不管所採取的方式是否與事先制定的相符;而當認為執行結果將會與預定目標偏離時,就會考慮採取必要的措施和方法進行干預,進行糾正,不管實際執行的方式是否是事先制定的。
可見,在微觀公共事業管理領域,其管理主體基本職能的發揮,都是針對具體的公共事業活動進行的,即直接涉及到了具體的向公眾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以及對具體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生產和供給過程的監督,表現為對具體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和提供的直接管理。
微觀公共事業管理的內容[1]
微觀公共事業管理以在基層公共事業領域中不斷完善公共服務為目標,其基本職能的發揮主要分為兩個基本方面,包括以下具體的內容:
1、維護基層公共事業活動基本秩序方面
1)對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的管理。主要是進入公共事業領域進行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各類組織進行登記、審查,明確其服務範圍和方式,發給相應的服務許可證,如我國目前的非政府組織類型的非營利性學校、醫院、科研機構等等,以及各類事業單位。然後對其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過程監督管理,即對提供公共服務的部門在活動過程中是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適時監督,如我國目前對非政府組織的活動是採取政府專門的管理部門如民政部門,與該組織所對口的政府專業管理部門的雙重對口管理,但這一管理更多的只是在年終檢查,還缺乏必要的過程管理的法律法規及相應的過程管理,對此,我們在第三章已作過分析。
2)對公共事業領域中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現代公共事業範圍內公共服務的提供者,有政府、非政府組織乃至一定的營利性企業,必須對這些組織部門提供的公共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這首先和根本上是由公共事業管理的保證和維護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決定的,同時,現代公共服務的公眾付費制度以及公共事業範圍內有相當部分的準公共產品(即俱樂部產品),也要求對公共服務的質量予以保證,同時,也是對政府管理活動評價的一個具體要求。當然,在傳統的公共事業管理體制下,公共服務是由政府提供也是由政府評價的,因而給公共服務的監督管理帶來了一定的困難,而目前,隨著政府管理改革中將更多的公共服務以一定的方式交由非政府組織和私營企業提供,這既增加了對公共服務質量監督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使政府作為監督管理部門帶來了可行性。
3)對公共事業領域中的某些公共產品的價格進行監督管理。公共事業範圍內的公用事業產品,如水、電、煤氣、公共交通、鐵路、郵電通訊等,不管是政府直接提供還是委托企業生產,由於結果關係到公眾的基本生活,因而必須對其價格進行監督管理。這一管理一方面是在通過政府財政補貼等方式予以必要的支持的基礎上統一規定地區性價格,另一方面是通過物價主管部門及價格聽證會等方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這些公共企業產品的價格形成進行監督管理。
2、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方面
即活動於公共事業基層的公共組織和一些非公共組織如企業,根據公共政策或根據上級部門所制定的目標、計劃和佈置的任務,進行公共產品或帶有公共性的產品的生產,以及向公眾提供服務。這是微觀公共事業管理活動的最終結果,也是最為豐富的基層公共事業活動領域。從根本上說,上述對基層公共事業活動基本秩序的管理,就是為了向公眾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產品和服務。
微觀公共事業管理機構[1]
承擔微觀公共事業管理任務的機構可以分三類:
1、政府專門從事公共事業管理的基層部門,如我國的民政部門,教育、醫療衛生、文化、科技等專業管理部門。當然,在現代公共事業管理中,這些政府部門的管理不是直接去生產公共產品,而是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對上述的相關內容進行監督管理。
2、業務涉及微觀公共事業管理內容的政府部門,如物價部門、稅務部門、審計部門。
3、直接從事公共產品和服務提供的部門,如我國目前的各種非政府組織,事業單位和一些特殊的或承擔公共產品生產的企業單位。這些部門在基層公共事業管理活動中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務,在整個公共事業管理主體系統中具有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雙重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