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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公共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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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微观公共事业管理

  微观公共事业管理主要是指涉及公共事业范围内各类具体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生产与提供,以及对这些具体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对提供这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具体组织的直接的监督管理。这一管理效果带有个量和局部性质,即带有微观性的公共事业管理。同样,就公共事业管理本身来说,这一微观观性是由其特定的管理目标、管理方式和管理的基本内容决定的。[1]

微观公共事业管理的基本目标[1]

  微观公共事业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在基层公共事业领域中不断完善公共服务。

  从公共事业管理的角度看,由宏观公共事业管理机构所制定的有关公共事业的公共政策总体上是比较抽象的一般原则,它的适用范围也比较广,虽然宏观公共事业管理机构也负有贯彻这些公共政策的责任,但由于其管理方式是间接的,这些抽象的一般观念、原则等只有通过一定的形式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层,通过具体的管理行动中去才能变成现实。因此,基层公共组织的基本任务,就是根据上级部门所制定的公共政策及根据这些公共政策所形成的特定的公共项目、具体的任务等,凭借上级部门的授权展开管理活动。这一管理活动分为两个基本方面:

  1、维护好基层公共事业活动的基本秩序。公共事业管理的需求来自于环境,而针对需求所形成的公共政策的最终落实也必然是在环境之中。良好的环境即必要的基层公共事业活动的秩序是实现既定公共事业管理目标的必要条件。因此,在有关公共事业的公共政策形成后,相关公共组织必须对对具体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提供是否合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直接的监督管理。从而,形成一个合乎公共政策所引导方向的良好的基层公共事业活动环境,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顺利地高质量地生产和提供打下基础。我们在分析公共事业管理的原则时已指出,在现代公共事业管理中,即便是监管或管制,由于管理对象与管理最终目标的同一性,由于管理中的服务化发展趋势,因而在基本点上,这一通过直接的监督管理对基层公共事业活动基本秩序的维护,总体上也体现为一种面向公众的服务,即一种公共服务。

  2、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共事业产品。直接面对公众的公共组织根据社会的公共政策或上级部门的具体布置,通过努力提高管理效率,直接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这些公共组织的活动从不同的角度看具有不同的含义:从管理活动的角度看,如果将管理分为监管和服务的话,这些直接从事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提供的公共组织,显然从事的是服务,它们的活动是管理就是服务的最好体现;而从社会自身运行的角度看,这些公共组织是社会自身的管理层,它们直接从事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提供,显然是社会的自我服务,属于社会自我管理的范畴。总体上看,应该说这些组织的活动是一种公共服务。

  总之,相对于从全社会出发以宏观平衡的公共事业管理来说,上述两个方面的活动在基层公共事业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其效果是个量的和局部性的,是微观公共事业管理。发生于基层公共事业管理层面,围绕具体地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都属于微观公共事业管理活动的范畴。

微观公共事业管理的基本方式[1]

  显然,对微观公共事业管理基本目标的阐述已表明,微观公共事业管理的基本方式是直接管理,其管理是一个直接作用于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直接的管理过程。与宏观公共事业管理的基本方式体现在其基本职能上一样,微观公共事业的直接管理方式,也充分地表现在基层公共事业管理机构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的基本职能发挥上。

  1、计划职能来看,承担微观公共事业管理任务的公共组织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公共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引导,或根据上级部门通过具体的任务、短期计划或公共项目等,制定出自己的工作方案并实施。这一工作方案实际上是一个操作性的方案。另一类是根据有关公共事业活动的法律法规,通过形成自己的一定时期的工作方案,对基层公共事业活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管理。

  2、组织职能来看,承担微观公共事业管理任务的公共组织的工作主要是进行重组。即该公共组织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将任务分解为具体的目标和日常工作,在这一过程中努力将具体操作者的工作和组织的目标联系起来,同时也努力将分解出的具体的目标联系起来,从而既发挥专业聚集作用,也产作协作效应。这里的具体的操作者的工作,就是直接向公众提供管理和服务。

  3、协调职能来看,承担微观公共事业管理任务的公共组织的工作,主要是针对公共事业管理措施实施过程进行协调。通常,这一协调工作有通过项目管理进行协调和通过对契约履行的监督进行协调。通过项目管理进行协调我们将在下面对公共事业管理过程的分析的相关部分进行阐述,这里介绍通过对契约履行状况的监督进行协调。目前在一些国家(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管理改革中,常常将我们所说的公共事业范围内的一些事务以合约的形式委托私人经营,即所谓的国家民营。为了保证私营企业按照合约进行生产和服务,维护公共利益,一般都设立了以公共部门的代表作为监督者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监督。这些监督者的主要工作是一方面从各方面对承担合约者给予必要的协助,如提供信息、协助解决问题、审批等,另一方面和使用合约项目产品的公众广泛接触,倾听公众意见并对政府和合约承担者进行反馈,还要经常提供项目进展报告,并在项目工作结束后进行质量把关和验收。

  4、控制职能来看,承担微观公共事业管理任务的公共组织的工作,主要是控制执行的结果,即本部门执行上级制定的目标、计划和标准,进行公共服务的结果,或是在公共政策的导引下进行公共服务的结果。一般来说,他们通过在实际行动中的对照检查,当认为最终结果能与目标相符进,就准予继续进行,甚至不管所采取的方式是否与事先制定的相符;而当认为执行结果将会与预定目标偏离时,就会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方法进行干预,进行纠正,不管实际执行的方式是否是事先制定的。

  可见,在微观公共事业管理领域,其管理主体基本职能的发挥,都是针对具体的公共事业活动进行的,即直接涉及到了具体的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对具体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生产和供给过程的监督,表现为对具体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提供的直接管理。

微观公共事业管理的内容[1]

  微观公共事业管理以在基层公共事业领域中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为目标,其基本职能的发挥主要分为两个基本方面,包括以下具体的内容:

  1、维护基层公共事业活动基本秩序方面

  1)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的管理。主要是进入公共事业领域进行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类组织进行登记、审查,明确其服务范围和方式,发给相应的服务许可证,如我国目前的非政府组织类型的非营利性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等,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然后对其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过程监督管理,即对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在活动过程中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适时监督,如我国目前对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是采取政府专门的管理部门如民政部门,与该组织所对口的政府专业管理部门的双重对口管理,但这一管理更多的只是在年终检查,还缺乏必要的过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应的过程管理,对此,我们在第三章已作过分析。

  2)对公共事业领域中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现代公共事业范围内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有政府、非政府组织乃至一定的营利性企业,必须对这些组织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这首先和根本上是由公共事业管理的保证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决定的,同时,现代公共服务的公众付费制度以及公共事业范围内有相当部分的准公共产品(即俱乐部产品),也要求对公共服务的质量予以保证,同时,也是对政府管理活动评价的一个具体要求。当然,在传统的公共事业管理体制下,公共服务是由政府提供也是由政府评价的,因而给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而目前,随着政府管理改革中将更多的公共服务以一定的方式交由非政府组织和私营企业提供,这既增加了对公共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使政府作为监督管理部门带来了可行性。

  3)对公共事业领域中的某些公共产品的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公共事业范围内的公用事业产品,如水、电、煤气、公共交通、铁路、邮电通讯等,不管是政府直接提供还是委托企业生产,由于结果关系到公众的基本生活,因而必须对其价格进行监督管理。这一管理一方面是在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必要的支持的基础上统一规定地区性价格,另一方面是通过物价主管部门及价格听证会等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这些公共企业产品的价格形成进行监督管理。

  2、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

  即活动于公共事业基层的公共组织和一些非公共组织如企业,根据公共政策或根据上级部门所制定的目标、计划和布置的任务,进行公共产品或带有公共性的产品的生产,以及向公众提供服务。这是微观公共事业管理活动的最终结果,也是最为丰富的基层公共事业活动领域。从根本上说,上述对基层公共事业活动基本秩序的管理,就是为了向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微观公共事业管理机构[1]

  承担微观公共事业管理任务的机构可以分三类:

  1、政府专门从事公共事业管理的基层部门,如我国的民政部门,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专业管理部门。当然,在现代公共事业管理中,这些政府部门的管理不是直接去生产公共产品,而是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的相关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2、业务涉及微观公共事业管理内容的政府部门,如物价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

  3、直接从事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部门,如我国目前的各种非政府组织,事业单位和一些特殊的或承担公共产品生产的企业单位。这些部门在基层公共事业管理活动中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务,在整个公共事业管理主体系统中具有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双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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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1.4 崔运武.《公共事业管理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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